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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公布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

河北�公布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相信很多医师想�了解,具体细则内容为大家整�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为加强医师执业管�,规范医师执业行为,�高医师素质,��医疗质�和医疗安全,根�《中�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 本细则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行政部门(�中医�主管部门,下�)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绩和�业�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 本细则适用于�法�得医师资格,�注册在医疗�预防���机构中执业的医师。

第四� 定期考核应当��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医�中西医结��专长)��腔和公共�生。

医师定期考核�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æ�¡ çœ�级å�«ç”Ÿè¡Œæ”¿éƒ¨é—¨è´Ÿè´£å…¨çœ�医师定期考核的管ç�†å·¥ä½œï¼Œä¸‹è®¾åŒ»å¸ˆå®šæœŸè€ƒæ ¸åŠžå…¬å®¤(以下简称“医师定考办”),办公室设在çœ�医师å��会,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管ç�†å’Œä¸šåŠ¡æ°´å¹³æµ‹è¯„çš„ç»Ÿç­¹å®‰æŽ’ã€‚

市级�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生机构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管�工作。市�县两级�生行政部门应�立医师定考办,委托辖区内符��件的医疗�预防���机构或者医疗�生行业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直医疗�生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属地市级�生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七� 符�下列�件之一的医疗�预防���机构或者医疗�生行业�学术组织�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的医疗机构;

(二)执业医师或执业助�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机构;

(三)具有�全组织机构的医疗�生行业�学术组织。

第八æ�¡ 考核机构需在国家医师定期考核信æ�¯ç™»è®°ç®¡ç�†ç³»ç»Ÿ(以下简称“医师定考系统”)中填写《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信æ�¯ç™»è®°è¡¨ã€‹ï¼Œå¹¶ä¸ŠæŠ¥å§”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医师定考办,由市级医师定考办汇总å�Žä¸ŠæŠ¥çœ�医师定考办备案。å�„级å�«ç”Ÿè¡Œæ”¿éƒ¨é—¨åº”通过官方网站公布辖区内考核机构å��å�•。

第�� 考核机构应承担所在医师定考办委托的医疗�预防���机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并�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医师定考办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医师考核结果。�级医师定考办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并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 考核机构应当�立由医疗�生管�人员和具有中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务任�资格的人员组�的考核委员会,制定考核工作制度,确定考核工作方案,对医师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方�

第�一� 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包括工作�绩��业�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评。

工作�绩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守有关规定和�求,一定阶段完�工作的数��质�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

�业�德评定包括自评和人文医学知识考核。自评内容包括医师执业中��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作��法执业状况等;人文医学知识考核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医学伦�学�医学心�学�医患沟通��德准则与行为规范等。

业务水平测评包括医师掌�医疗�生管�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学习和掌�新�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第�二� 工作�绩��业�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机构负责,考核机构�核。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

第å��三æ�¡ 工作æˆ�绩ã€�è�Œä¸šé�“德评定通过医师定考系统完æˆ�;业务水平测评使用医师定考系统éš�机生æˆ�试å�·ï¼Œæµ‹è¯„æ–¹å¼�为计算机“互è�”网+分散考核”模å¼�。çœ�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明确å�„地考核时间区间,由å�„地安排辖区内医师在规定时间区间内,通过电脑或手机APP进行考核。

第四章 考核程�与考核时间

第�四� 医师定期考核程�分为简宜程�与一般程�。

第�五� 简宜程�考核为医师根�本人的工作�绩��业�德自评,并�加人文医学知识考核,由所在医疗�生机构签署评定��,报考核机构�核。

符�下列�件之一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宜程�: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历,且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历,且考核周期内无�良行为记录的;

(三)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务,且考核周期内无�良行为记录的;

(四)医师离退休�由原机构返�,且考核周期内无�良行为记录的。

第�六� 一般程�:

(一)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60日内�社会公布组织实施考核相关事宜,并通知需执行定期考核的医师所在的医疗�生机构,所在医疗�生机构通知本机构需接�考核的医师按时�按�求�加考核。

(二)医师在考核时间区间内通过医师定考系统对本人的工作�绩和�业�德进行自评,并�加人文医学知识考核;所在机构在考核时间区间内,对医师的自评和考核结果签署评定��;考核机构�核通过�,组织医师在规定的考核时间区间内�加业务水平测评。

如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院医师或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通过晋�上一级专业技术�务任�资格考试或专科医师试点考核,�视为业务水平测评�格,仅考核工作�绩和�业�德。

第�七� �个考核周期的考核时间为下一考核周期第一年的第二季度,补考时间为下一考核周期第一年的第四季度。医师在�个考核周期内�有一次补考机会。

第五章 执业记录与考核结果

第�八� 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良行为记录。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之一。

第��� 良好行为记录包括:

(一)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到市级以上的奖励�表彰;

(二)完��生支农��外医疗�救�医疗等政府指令性任务;

(三)�得市级以上科技�果奖;

(四)其他良好行为记录。

第二�� �良行为记录包括:

(一)因��医疗�生管�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到的行政处罚�处分;

(二)�生医疗事故;

(三)其他�良行为记录。

第二�一� 考核结果分为�格和��格。工作�绩��业�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未通过评定或测评的,�为��格。

第二�二�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格:

(一)在�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责任的;

(二)擅自在主�执业机构或备案执业机构以外的医疗�预防���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超执业范围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生�务活动中索�患者�其亲�财物或者牟�其他�正当利益的;

(六)索�或者收�医疗器械����试剂等生产�销售�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或者谋�其他�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病人到其他��检查�治疗或者购买���医疗器械等收�回扣或者��的;

(八)出具虚�医学�明文件,�与虚�医疗广告宣传和��医疗器械促销的;

(�)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疾病传播��行的;

(�)故�泄�传染病人�病原�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个人��的有关信��资料的;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责,造�严��果的;

(�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三)无正当�由��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的;

(�四)��《执业医师法》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二�三� �生行政部门应当�考核机构�供�加考核医师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

第二�四� 考核机构应于定期考核工作结��10个工作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定考办备案,�时书�通知被考核医师�其所在医疗�预防���机构。

第二�五� 未在规定时间内�加医师定期考核的,认定为考核��格;医师因��抗力因素在考核周期内未完�考核的,由其所在医疗�生机构开具�明并�考核机构申请,应在原定考核结��年内完�考核。

第二�六� 对考核��格的医师,�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暂�执业活动3至6个月,接�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次进行考核。对考核�格者,�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得评优和晋�;对�次考核��格的,由医师注册管�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书。

第二�七� 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以在考核结�之日起30日内,�考核机构�出�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核,并将�核��书�通知医师本人�所在医疗�生机构。

第二å��å…«æ�¡ å�„级å�«ç”Ÿè¡Œæ”¿éƒ¨é—¨åº”当将医师电å­�化注册信æ�¯ç³»ç»Ÿå�ŒåŒ»å¸ˆå®šè€ƒç³»ç»Ÿå¯¹æŽ¥ï¼Œå®žè¡Œè�”网管ç�†ï¼Œå¹¶å°†è€ƒæ ¸ç»“果记入《医师执业è¯�书》的“执业记录”æ �,ä¿�è¯�医师定考信æ�¯æ�¥æº�于“电å­�化注册信æ�¯ç³»ç»Ÿ”,考核结果å��馈至“电å­�化注册信æ�¯ç³»ç»Ÿ”,完善医师执业档案管ç�†ã€‚

第二å��ä¹�æ�¡ 考核结æ�Ÿå�Žï¼Œå¸‚级医师定考办对辖区内医师的考核结果数æ�®è¿›è¡Œç»Ÿè®¡åˆ†æž�,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æˆ�绩汇总结果ã€�考核总结和“å�ˆæ ¼”防伪标贴申领书集中上报至çœ�医师定考办备案。

第六章 �障与监�

第三�� 考核机构�认真组织实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明确工作责任,履行工作�责,自觉接��生行政部门监�和指导,确�考核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一� 医疗�预防���机构�按照本实施细则对注册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绩��业�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改正�到�的机构�其主�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二� 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的,�消其考核机构资格。

(一)�履行考核�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责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的�徇�舞弊行为的;

(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四)考核人员索�或者收�被考核医师�其所在机构财物的;

(五)拒�接��生行政部门监�或者抽查核实的。

第三�三� 考核机构工作人员��有关规定,弄虚作��玩忽�守�滥用���徇�舞弊,�照《执业医师法》第四�二�处�。

第三�四� 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得考核结果的,应当�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医师考核周期内考核��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五� 对从事�婴��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人民共和国�婴��法》�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第三�六� 个体诊所�医务室��生所�门诊部和��生室等机构医师的工作�绩��业�德评定工作由医师定考办委托的考核机构负责并�核。

第三�七� 在考核周期内�更主�执业机构的医师,该考核周期内考核结果有效;�更执业地点到我�执业的医师,应当�新进行考核,�年分两次统一安排考核,考核时间为第二季度的最�一周和第四季度的最�一周。

第三�八� 申请多机构备案医师的考核机构为医师主�执业机构所对应的考核机构,工作�绩和�业�德评定由主�执业机构进行评定。

第三��� 本实施细则由��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 本实施细则自�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8年6月20日制�的《河北�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时废止。

以上是“河北çœ�公布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由医学教育网å°�ç¼–æ•´ç�†ç¼–辑,希望对想è¦�了解相关问题的人æ��供帮助ï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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