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在本辖区内,受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以下简称“考核机构”)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
第四条定期考核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按级别分为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上半年注册的从当年计算,下半年注册的从下一年度计算。
第六条石家庄市卫生局主管全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卫生局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
第七条石家庄市卫生局委托下列机构作为考核机构:
(一)在我局注册的100张以上床位(20张以上牙椅)的市直医院,各县(市)区医院、中医院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负责本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二)委托石家庄市第一医院承担在我局注册的西医类民营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二)委托石家庄市第二医院承担在我局注册的西医类民营门诊部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三)委托石家庄市第三医院承担石家庄市第七医院和在我局注册的职工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四)委托石家庄市中心医院承担在我局注册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五)委托市妇幼保健院承担全市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妇幼保健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六)委托石家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市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预防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七)委托石家庄市中医院承担在我局注册的100张床位以下的县级中医(含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营中医(含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及民营中医(含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门诊部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各县(市)区卫生局委托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承担本局注册的医疗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第八条考核机构应承担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定期考核结果。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由医疗卫生管理人员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考核委员会,拟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第十条各县(市)区卫生局应公布所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第三章考核内容及方式
第十一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情况,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工作成绩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
职业道德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分为临床基本技能操作考核和卫生法规、专业知识综合笔试考核两部分。业务水平测评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进行:
1、个人述职,提交书面材料;
2、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3、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4、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第十三条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
第四章考核时间和考核程序
第十四条考核时间为每考核周期下一年度的3-4月;提前考核时间为每月第二周,被考核医师应提前30天向考核机构提出提前考核申请,并提交述职报告。
第十五条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简宜程序与一般程序。
第十六条简宜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
第十七条在考核周期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医师,执行简宜程序考核: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十八条拟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进行提前考核,执行简宜程序。考核合格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一般程序为:
(一)考核机构于业务水平测试日60日前,通知需执行一般程序考核的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机构通知本机构需接受考核的医师;
(二)医师完成个人定期考核述职报告,并填写在《医师定期考核业务水平测试记录表》上;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根据医师年度考核情况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后,于业务水平测试日30日前,将《医师定期考核表》及《医师定期考核业务水平测试记录表》报考核机构。
(四)考核机构对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
(五)考核机构根据医师所在岗位,分别在相邻的两个考核周期内,完成对其本人书写医学文书的检查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并将结果签署在《医师定期考核业务水平测试记录表》上;
(六)考核机构完成对医师的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并将结果签署在《医师定期考核业务水平测试记录表》上;
(七)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作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试合格,考核时仅评定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条在考核周期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在执行卫生行政部门给予的处罚期满后,应当按一般程序进行提前考核。
第二十一条需提前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并由本人填写《医师提前考核申请表》,加盖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公章后,向考核机构提出提前考核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