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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区�生局医师定期考核管�办法

�医疗机构:

  现将《石家庄市医师定期考核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转�给大家,请认真组织学习,今年年底,最晚明年3月份将对所有类别的执业(包括助�)医师进行考核。注�事项:

  1�社区�疾控�妇幼等部门按照市局文件执行。

  2��生院�诊所���医务室���生所等区管机构具体办法和市局文件相�,考核机构�行通知。

  3�请大家相互转告,并注�通知以下人员:A)在你��注册但一直没有上�人员,B)本��退休或已辞退,但是医师注册关系没有�更走的人员,C)休�的人员等等,����一人,如本��有��,负责人将负全责。

  石家庄市医师定期考核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规范医师执业行为,�高医师素质,��医疗质�和医疗安全,根�《中�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办法》和《河北�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结�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æ�¡æœ¬ç»†åˆ™æ‰€ç§°åŒ»å¸ˆå®šæœŸè€ƒæ ¸æ˜¯æŒ‡åœ¨æœ¬è¾–区内,å�—å�„级å�«ç”Ÿè¡Œæ”¿éƒ¨é—¨å§”托的机构(以下简称“考核机构”)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ã€�工作æˆ�绩和è�Œä¸šé�“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本细则适用于�法�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医师资格,�注册在医疗�预防���机构中执业的医师。

  第四�定期考核��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医师定期考核按级别分为执业医师和执业助�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医�中西医结�)��腔和公共�生。

  医师定期考核�两年为一个周期。上�年注册的从当年计算,下�年注册的从下一年度计算。

  第六�石家庄市�生局主管全市医师定期考核管�工作,�县(市)区�生局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

  第七�石家庄市�生局委托下列机构作为考核机构:

  (一)在我局注册的100张以上床�(20张以上牙椅)的市直医院,�县(市)区医院�中医院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机构负责本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二)委托石家庄市第一医院承担在我局注册的西医类民�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二)委托石家庄市第二医院承担在我局注册的西医类民�门诊部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三)委托石家庄市第三医院承担石家庄市第七医院和在我局注册的�工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四)委托石家庄市中心医院承担在我局注册的社区�生�务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五)委托市妇幼��院承担全市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妇幼��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六)委托石家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市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预防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七)委托石家庄市中医院承担在我局注册的100张床�以下的县级中医(�中医�民�医�中西医结�)医院和民�中医(�中医�民�医�中西医结�)医院�民�中医(�中医�民�医�中西医结�)门诊部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县(市)区�生局委托设有100张以上床�的医疗机构承担本局注册的医疗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第八�考核机构应承担�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级�类医疗�预防���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医师定期考核结果。

  第��考核机构应当�立由医疗�生管�人员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组�的考核委员会,拟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第���县(市)区�生局应公布所委托的考核机构��,并报市�生局备案。

  第三章考核内容�方�

  第�一�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绩和�业�德评定。

  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医疗�生管�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情况,应用本专业的基本�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学习和掌�新�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工作�绩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守有关规定和�求,一定阶段完�工作的数��质�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

  �业�德包括医师执业中��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作��法执业状况等。

  对从事�婴��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人民共和国�婴��法》�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第�二�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分为临床基本技能�作考核和�生法规�专业知识综�笔试考核两部分。业务水平测评采用以下一�或几�形�进行:

  1�个人述�,�交书��料;

  2�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技术�作的考核或考试;

  3�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4�患者评价和�行评议;

  第�三�工作�绩和�业�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机构负责,考核机构�核。

  医疗�预防���机构对机构医师进行工作�绩��业�德评定应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

  第四章考核时间和考核程�

  第�四�考核时间为�考核周期下一年度的3-4月;��考核时间为�月第二周,被考核医师应��30天�考核机构�出��考核申请,并�交述�报告。

  第�五�医师定期考核程�分为简宜程�与一般程�。

  第�六�简宜程�为本人书写述�报告,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医疗�预防���机构)签署��,报考核机构审核。

  第�七�在考核周期内,符�以下情形之一的医师,执行简宜程�考核: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历,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历,无�良行为记录的;

  第�八�拟�更执业地点的,应当进行��考核,执行简宜程�。考核�格�办��更手续。

  第���一般程�为:

  (一)考核机构于业务水平测试日60日�,通知需执行一般程�考核的医师所在医疗�预防���机构,所在机构通知本机构需接�考核的医师;

  (二)医师完�个人定期考核述�报告,并填写在《医师定期考核业务水平测试记录表》上;

  (三)医疗�预防���机构根�医师年度考核情况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绩��业�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于业务水平测试日30日�,将《医师定期考核表》�《医师定期考核业务水平测试记录表》报考核机构。

  (四)考核机构对医师工作�绩��业�德评定��进行�核,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

  (五)考核机构根�医师所在岗�,分别在相邻的两个考核周期内,完�对其本人书写医学文书的检查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技术�作的考核或考试,并将结果签署在《医师定期考核业务水平测试记录表》上;

  (六)考核机构完�对医师的患者评价和�行评议,并将结果签署在《医师定期考核业务水平测试记录表》上;

  (七)考核机构综�医疗�预防���机构的评定���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作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生行政部门备案,�时书�通知被考核医师所在医疗�预防���机构。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上一级专业技术�务考试,�视为业务水平测试�格,考核时仅评定工作�绩和�业�德。

  第二��在考核周期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七�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销执业�书的医师,在执行�生行政部门给予的处罚期满�,应当按一般程�进行��考核。

  第二�一�需��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考核机构报告;并由本人填写《医师��考核申请表》,加盖所在医疗�预防���机构公章�,�考核机构�出��考核申请。

  第五章执业记录与考核结果

  第二�二�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之一。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到市�厅级以上奖励�表彰;完��生支农��外医疗�救�医疗等政府指令性任务;�得市�厅级以上技术�果奖。

  �良行为记录包括:因��医疗�生管�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到的行政处罚�处分;�生医疗事故。

  第二�三�考核结果分为�格和��格。工作�绩��业�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为��格。

  第二�四�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认定为考核��格:

  (一)在�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责任的;

  (二)未�所在机构或者�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生�务活动中索�患者�其亲�财物或者牟�其他�正当利益的;

  (六)索�或者收�医疗器械����试剂等生产�销售�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或者谋�其他�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病人到其他��检查�治疗或者购买���医疗器械等收�回扣或者��的;

  (八)出具虚�医学�明文件,�与虚�医疗广告宣传和��医疗器械促销的;

  (�)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疾病传播��行的;

  (�)故�泄�传染病人�病原�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个人��的有关信��资料的;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责,造�严��果的;

  (�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三)无正当�由��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的;

  (�四)��《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二�五�对考核��格的医师,�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暂�执业活动3至6个月;临床��腔�中医类别的医师到所在机构之外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共�生类别的医师到市级以上预防��机构接�3至6个月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次进行考核。对考核�格者,�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得评优和晋�;对�次考核��格的,由�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书。

  第二�六�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考核机构�出�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核,并将�核��书�通知医师本人�所在机构。

  第二å��七æ�¡å�„级å�«ç”Ÿè¡Œæ”¿éƒ¨é—¨åº”该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è¯�书》的“执业记录”æ �,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æ�¯åº“。

  第六章�障与监�管�

  第二�八�市�生局�立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医政处,负责全市医师定期考核的管�工作,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县(市)区�生行政部门应�立相应组织,负责辖区医师定期考核的管�工作。

  第二����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并对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考核机构�认真组织实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明确工作责任,履行工作�责,自觉接��生行政部门监�,确�考核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一�医疗�预防���机构应当建立�全对医师的工作业绩�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业绩��业�德评定的��。

  第三�二�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能影�考核客观公正的,�以在考核��考核机构申请回�。�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当予以��。

  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

  第三�三�医疗�预防���机构�按照本细则规定,对医师进行工作�绩��业�德评定,或者弄虚作�,以����医师定期考核的,�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责令��改正的,对该机构�其主�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四�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的,�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一)�履行考核�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责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徇�舞弊行为的;

  (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四)考核人员索�或者收�被考核医师�其所在机构财物的;

  (五)拒�接��生行政部门监�或者抽查核实的。

  第三�五�考核机构工作人员��有关规定,弄虚作��玩忽�守�滥用���徇�舞弊,按《执业医师法》第四�二�处�。

  第三�六�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得考核结果的,应当�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格。

  第七章附则

  第三�七�本细则由石家庄市�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八�本细则自�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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