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建设“健康太原”为目标,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基本路径,遵循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全科医生培养规律,政府主导,立足市情,借鉴经验,创新制度,试点先行,逐步建立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使用和激励机制,全面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突出实践、注重质量,以提高临床实践能力为重点,规范培养模式,统一培养标准,严格准入条件和资格考试,切实提高全科医生培养质量。坚持创新机制、服务健康,改革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引导全科医生到基层执业,逐步形成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坚持整体设计、分步实施,着眼长远,加强总体设计,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制度;立足当前,多渠道培养全科医生,满足现阶段基层对全科医生的需要。
(三)目标任务。力争到2015年,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到2020年,争取再培养全科医生600名,我市初步建立起全科医生制度。形成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和“首诊在基层”服务模式,实现城乡每万居民至少有2名以上合格的全科医生,巩固全科医新服务团队与城乡居民家庭比较稳定的签约服务关系,全科医生服务水平全面提高,基本适应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制度
(四)规范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将全科医生培养逐步规范为“5+3”模式,即先接受5年临床医学(含中医学,下同)专业本科教育,再接受3年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在过渡期内,3年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可实行“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和“临床医学研究生教育”两种方式。毕业后规范化培训主要针对新进入我市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培训期间,由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在卫生部门和教育部门共同指导下进行管理。具有5年制临床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后,符合国家学位要求的,授予临床医学(全科方向)专业学位。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双向接轨办法,由省另行制定。
(五)明确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要求。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以提高临床和公共卫生实践能力为主,在市级以上全科医生培养基地进行,实行导师制和学分制管理。参加培养人员在培养基地临床各科及公共卫生、基层实践平台逐科(平台)轮转。在临床培养基地规定的科室轮转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年,并另行安排一定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在基层实践基地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进行服务锻炼。参加规范化培养人员在导师指导下从事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等临床工作和参加医院值班,并可按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经培养基地按照国家标准组织考核,达到病种、病例数和临床基本能力、基本公共卫生实践能力及职业素质要求并取得规定学分者,可获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规范化培养具体办法,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加强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建设。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分为临床培养基地和实践基地,临床培养基地设在三级综合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实践基地设在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市卫生局负责市级培养基地督导评估,实行动态管理。各培养基地要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科学、合理、严谨的培训方案,强化全过程管理,确保培养质量和医疗安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和省建设规划,对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建设和教学实践活动给予支持。
(七)统一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人员管理。我市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人员以工作单位选派为主,规范化培养期间,其人事工资关系不变,工作年限连续计算。规范化培养人员是培养基地住院医师的一部分,培养期间享受培养基地住院医师待遇,财政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补助,具有研究生身份的,执行国家现行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规范化培养期间不收取培训(学)费,多于标准学分和超过规定时间的培养费用,由个人承担。鼓励有条件的培养基地面向社会招收有关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
(八)统筹安排全科医生培养计划。根据省卫生计生委下达的全科医生岗位需求计划,市卫生局公布我市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名单及招生名额,县(市、区)卫生局负责依据《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晋编字〔2007〕30号)和《关于全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晋编字〔2011〕8号),结合实际服务人口数量、服务半径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按照每万服务人口配备2-3名合格全科医生,统筹辖区内全科医生需求。
(九)强化全科医生继续教育。一是建立全科医生规范化继续教育制度,以现代医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知识和新技能为主要内容,实行学分制和考核制,将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作为全科医生岗位聘用、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二是建立双向培训交流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派出一定数量医务人员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培训学习和工作交流,上级医疗卫生机构每年派出一定数量医务人员到所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和指导。
三、重点解决当前全科医生紧缺问题
(十)大力推进基层在岗医生转岗培训。对我市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备执业(含助理)医师条件的人员,按需进行1年时间的转岗培训。转岗培训以提升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为主,在全科医生培养基地进行,培训结束通过省卫生计生委组织的统一考试,获得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证书,可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
(十一)强化定向培养全科医生技能培训。到艰苦边远地区农村工作的3年制医学专科毕业生,在全科医生培养基地经2年临床技能和公共卫生培训合格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可按照省卫生计生委有关办法注册为助理全科医师。
(十二)提升基层在岗医生学历层次。鼓励基层在岗医生通过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提升学历层次,符合条件后参加相应执业医师考试,考试合格、经过全科医师培养后,可按程序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
(十三)鼓励医院医生到基层服务。严格执行城市医院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基层累计服务1年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做好组织、管理和考核工作。建立健全城市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制度和双向交流机制,县级以上医院要通过远程医疗、远程教学等方式加强对基层全科医生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制定管理办法,支持医院医生(包括退休医生)采取多种方式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私人诊所等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提供服务,获得合理合法报酬。鼓励经济薄弱地区通过多种途径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招募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
四、改革全科医生执业方式
(十四)支持全科医生以多种方式执业。取得执业资格的全科医生一般注册1个执业地点,也可根据需要多点注册执业。全科医生可在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医院)全职或兼职工作,也可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独立开办个体诊所或与他人联合开办合伙制诊所。组建由全科医生和社区护士、公共卫生医生或乡村医生等人员组成的全科团队,划片为居民提供服务。对到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包括大医院专科医生),由其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签订协议为其提供服务平台。充分依托现有资源组建区域性医学检查、检验中心,为全科医生执业提供条件。
(十五)推行全科医生与居民建立签约服务关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团队或全科医生要与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在双方自愿基础上,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服务责任落实到全科医生个人。参保人员可在本地医保定点服务机构或全科医生范围内自主选择签约医生,期满后可续约或另选签约医生。卫生行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参保人员自主选择与定点服务机构或医生签订协议,确保全科医生与居民服务协议的落实。随着全科医生制度的完善,逐步将每名全科医生的签约服务人数控制在2000人左右,其中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要有一定比例。
(十六)构建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机制。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和分级医疗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院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机制。在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开展全科医生首诊试点并逐步推行。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双向转诊和分级医疗情况列为考核指标,并将考核结果与医保支付挂钩。根据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鼓励社区首诊、双向转诊和分级医疗的政策做好落实工作。
(十七)加强全科医生服务质量监管。市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加强对全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建立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全科医生岗位绩效考核体系。考核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内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实行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聘期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或调整岗位、工资的依据。绩效考核要充分考虑全科医生的签约居民数量和构成、门诊工作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以及居民医药费用控制情况等因素。考核结果定期公布并与医保支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挂钩。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绩效考核办法应报县(市、区)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五、加快构建全科医生激励机制
(十八)按签约服务人数收取服务费。全科医生为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按年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市级相关部门根据省级收费标准和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基本医保基金和公共卫生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内容和服务费标准应与医保门诊统筹和付费方式改革相结合。
(十九)规范全科医生其他诊疗收费。全科医生向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除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全科医生可根据签约居民申请提供非约定医疗卫生服务,按规定收取费用;也可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按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等服务费用。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可按医保规定支付。逐步调整诊疗服务收费标准,合理体现全科医生技术劳务价值。
(二十)合理确定全科医生劳动报酬。全科医生及其团队成员属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内正式工作人员的,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他在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按照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和与居民签订的服务协议获得报酬,也可通过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获得报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可采取设立全科医生津贴等方式,向全科医生等承担临床一线任务的人员倾斜。绩效考核要充分考虑全科医生的签约居民数量和构成、门诊工作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以及居民医药费用控制情况等因素。
(二十一)拓宽全科医生职业发展路径。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设置办法,招聘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将取得全科医生培养合格证书作为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岗位聘用和提前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兑现全科医生岗位绩效工资的条件。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为全科医生专业的临床医师方可报考或申报全科医生专业技术职务,参加全科医生岗位聘用,享受全科医生津贴,兑现相应的岗位绩效工资。有条件的县(市、区)主要针对经过规范培养的全科医生开展县乡联动管理试点,在县域医疗卫生编制总额内统筹设置全科医生岗位,全科医生岗位主要设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经过规范化培养的全科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可提前一年申请职务晋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到全科主治医师岗位。将签约居民数量、接诊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和社区卫生健康管理业绩等作为全科医生职称晋升的重要因素。
(二十二)建立基层医疗卫生人才流动机制。支持全科医生参加其他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取得全科医生和其他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可在县级及以上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双向流动,鼓励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流动。专科医师培养基地招收学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有基层执业经验并取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的全科医生。
(二十三)完善鼓励全科医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津补贴政策和优惠政策。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政府办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包括中心乡镇卫生院和城关卫生院)工作的全科医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六、为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提供有力保障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全科医生制度建设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政府医改目标责任考核,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二十五)完善政策措施。研究落实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的配套政策措施,明确全科医生执业范围和权利责任,保障全科医生合法权益。完善医生多点执业管理办法,明确自由执业者职业发展政策,引导医院医生到基层提供服务,鼓励退休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人力资源管理办法,规范非政府举办医疗卫生机构雇佣人员劳动关系管理。强化政策措施衔接,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全科医生制度稳步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转变服务模式,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乡镇卫生院要建立“出诊”制度,城市社区要探索建立“家庭全科医生”制度。
(二十六)加强培养基地建设。加快以三级综合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为临床培养基地,以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为实践基地的全科医生培养实训网络建设。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培养基地遴选建设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各培养基地实行院长负责制和“五个统一”,即统一培训大纲、统一培训计划、统一教材、统一考试、统一发证,建立与用人单位协调对接机制。加强全科医学师资队伍建设,制定全科医学师资标准,重点支持基层实践基地师资培训。
(二十七)加强资金管理。制定和强化监督检查等制度,确保专款专用,防止资金滞留、挪用和非法占用。积极鼓励社会资本以设立奖学金、基金等形式为全科医生培养贡献力量。
(二十八)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学)会作用,加强行业协(学)会能力建设。在行业自律和制定全科医生培养内容、标准、流程及全科医师资格考试等方面,充分依托行业协(学)会,发挥其优势和积极作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尽快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分解目标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鼓励先行试点,积极探索,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并逐步推广。市直有关部门在加强政策指导,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的同时,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通过健康教育、舆论宣传等方式培养居民的预防保健观念,引导居民转变传统就医观念和习惯,为实施改革营造良好环境。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