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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医用设备】医疗器械��质�管�规范

�大型医用设备】医疗器械��质�管�规范为了帮助大家了解,医学教育网为大家�集整�如下:

25

医疗器械��质�管�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为加强医疗器械��质�管�,规范医疗器械��管�行为,��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医疗器械监�管��例》和《医疗器械��监�管�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 本规范是医疗器械��质�管�的基本�求,适用于所有从事医疗器械��活动的��者。

医疗器械���业(以下简称�业)应当在医疗器械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输�售��务等环节采�有效的质�控制措施,�障��过程中产�的质�安全。

第三� �业应当按照所��医疗器械的风险类别实行风险管�,并采�相应的质�管�措施。

第四� �业应当诚实守信,�法��。�止任何虚��欺骗行为。

第二章 �责与制度

第五� �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医疗器械��质�的主�责任人,全�负责�业日常管�,应当�供必�的�件,��质�管�机构或者质�管�人员有效履行�责,确��业按照本规范�求��医疗器械。

第六� �业质�负责人负责医疗器械质�管�工作,应当独立履行�责,在�业内部对医疗器械质�管�具有�决�,承担相应的质�管�责任。

第七� �业质�管�机构或者质�管�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责:

(一)组织制订质�管�制度,指导�监�制度的执行,并对质�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纠正和�续改进;

(二)负责收集与医疗器械��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实施动�管�;

(三)�促相关部门和岗�人员执行医疗器械的法规规章�本规范;

(四)负责对医疗器械供货者�产��购货者资质的审核;

(五)负责��格医疗器械的确认,对��格医疗器械的处�过程实施监�;

(六)负责医疗器械质�投诉和质�事故的调查�处��报告;

(七)组织验��校准相关设施设备;

(八)组织医疗器械�良事件的收集与报告;

(�)负责医疗器械�回的管�;

(�)组织对�托�输的承�方�输�件和质��障能力的审核;

(�一)组织或者�助开展质�管�培训;

(�二)其他应当由质�管�机构或者质�管�人员履行的�责。

第八� �业应当��本规范建立覆盖医疗器械��全过程的质�管�制度,并�存相关记录或者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管�机构或者质�管�人员的�责;

(二)质�管�的规定;

(三)采购�收货�验收的规定(包括采购记录�验收记录��货�行�等);

(四)供货者资格审核的规定(包括供货者�产��法性审核的相关�明文件等);

(五)库房贮存�出入库管�的规定(包括温度记录�入库记录�定期检查记录�出库记录等);

(六)销售和售��务的规定(包括销售人员授�书�购货者档案�销售记录等);

(七)��格医疗器械管�的规定(包括销�记录等);

(八)医疗器械退��货的规定;

(�)医疗器械�良事件监测和报告规定(包括�止��和通知记录等);

(�)医疗器械�回规定(包括医疗器械�回记录等);

(�一)设施设备维护�验�和校准的规定(包括设施设备相关记录和档案等);

(�二)�生和人员�康状况的规定(包括员工�康档案等);

(�三)质�管�培训�考核的规定(包括培训记录等);

(�四)医疗器械质�投诉�事故调查和处�报告的规定(包括质�投诉�事故调查和处�报告相应的记录�档案等);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业务和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业还应当制定购货者资格审核�医疗器械追踪溯��质�管�制度执行情况考核的规定。

第三类医疗器械���业应当建立质�管�自查制度,于�年年底��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监�管�部门�交年度自查报告。

第�� �业应当根���范围和��规模建立相应的质�管�记录制度。

�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业务以�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包括采购记录�验收记录)和销售记录信�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从事医疗器械批�业务的�业,其购进�贮存�销售等记录应当符��追溯�求。鼓励�业采用信�化等先进技术手段进行记录。

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2年;无有效期的,�得少于5年。�入类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永久�存。

鼓励其他医疗器械���业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第三章 人员与培训

第�� �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管�人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所��医疗器械的相关知识,并符�有关法律法规�本规范规定的资格�求,�得有相关法律法规�止从业的情形。

第�一� �业应当具有与��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质�管�机构或者质�管�人员,质�管�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称。

第三类医疗器械���业质�负责人应当具备医疗器械相关专业(相关专业指医疗器械�生物医学工程�机械�电��医学�生物工程�化学��学�护�学�康��检验学�管�等专业,下�)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称,�时应当具有3年以上医疗器械��质�管�工作�历。

第�二� �业应当设置或者�备与��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并符�相关资格�求的质�管����等关键岗�人员。第三类医疗器械���业从事质�管�工作的人员应当在�在岗。

(一)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的质�管�人员中,应当有1人为主管检验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历。从事体外诊断试剂验收和售��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检验师�级以上专业技术�称。

(二)从事�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人员中,应当�备医学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过生产�业或者供应商培训的人员。

(三)从事角膜接触镜�助�器等其他有特殊�求的医疗器械��人员中,应当�备具有相关专业或者�业资格的人员。

第�三� �业应当�备与��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售��务人员和售��务�件,也�以约定由生产�业或者第三方�供售��务支�。售��务人员应当�过生产�业或者其他第三方的技术培训并�得�业售��务上岗�。

第�四� �业应当对质�负责人��岗�人员进行与其�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岗�培训和继续培训,建立培训记录,并�考核�格�方�上岗。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技能�质�管�制度��责�岗��作规程等。

第�五� �业应当建立员工�康档案,质�管��验收�库房管�等直接接触医疗器械岗�的人员,应当至少�年进行一次�康检查。身体�件�符�相应岗�特定�求的,�得从事相关工作。

第四章 设施与设备

第�六� �业应当具有与��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库房,��场所和库房的�积应当满足���求。��场所和库房�得设在居民�宅内�军事管�区(���租�区)以�其他�适���的场所。��场所应当整���生。

第�七� 库房的选��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应当符�医疗器械贮存的�求,防止医疗器械的混淆�差错或者被污�,并具有符�医疗器械产�特性�求的贮存设施�设备。

第�八�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业�以��独设立医疗器械库房:

(一)�一门店零售�业的��场所陈列�件能符�其所��医疗器械产�性能�求���场所能满足其��规模���陈列需�的;

(二)连�零售��医疗器械的;

(三)全部委托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业�供贮存����务的医疗器械���业进行存储的;

(四)专�医疗器械软件或者医用�共振�医用X射线�医用高能射线�医用核素设备等大型医用设备的;

(五)�级食���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以��独设立医疗器械库房的情形。

第��� 在库房贮存医疗器械,应当按质�状�采�控制措施,实行分区管�,包括待验区��格�区���格�区��货区等,并有明显区分(如�采用色标管�,设置待验区为黄色��格�区和�货区为绿色���格�区为红色),退货产�应当�独存放。

医疗器械贮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应当与办公区和生活区分开一定�离或者有隔离措施。

第二�� 库房的�件应当符�以下�求:

(一)库房内外环境整�,无污染�;

(二)库房内墙光�,地�平整,房屋结构严密;

(三)有防止室外装�����接收���等作业�异常天气影�的措施;

(四)库房有��的安全防护措施,能够对无关人员进入实行�控管�。

第二�一� 库房应当�备与��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包括:

(一)医疗器械与地�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包括货架�托盘等;

(二)�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

(三)符�安全用电�求的照明设备;

(四)包装物料的存放场所;

(五)有特殊�求的医疗器械应�备的相应设施设备。

第二�二� 库房温度�湿度应当符�所��医疗器械说明书或者标签标示的�求。对有特殊温湿度贮存�求的医疗器械,应当�备有效调控�监测温湿度的设备或者仪器。

第二�三� 批�需�冷��冷冻贮存�输的医疗器械,应当�备以下设施设备:

(一)与其��规模和����相适应的冷库;

(二)用于冷库温度监测�显示�记录�调控�报警的设备;

(三)能确�制冷设备正常�转的设施(如备用�电机组或者�回路供电系统);

(四)�业应当根�相应的�输规模和�输环境�求�备冷�车��温车,或者冷�箱��温箱等设备;

(五)对有特殊温度�求的医疗器械,应当�备符�其贮存�求的设施设备。

第二�四� 医疗器械零售的��场所应当与其��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并符�以下�求:

(一)�备陈列货架和柜�;

(二)相关�照悬挂在醒目�置;

(三)��需�冷��冷冻的医疗器械,应当�备具有温度监测�显示的冷柜;

(四)���拆零医疗器械,应当�备医疗器械拆零销售所需的工具�包装用�,拆零的医疗器械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有关规定。

第二�五� 零售的医疗器械陈列应当符�以下�求:

(一)按分类以�贮存�求分区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

(二)医疗器械的摆放应当整�有�,��阳光直射;

(三)需�冷��冷冻的医疗器械放置在冷��冷冻设备中,应当对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

(四)医疗器械与�医疗器械应当分开陈列,有明显隔离,并有醒目标示。

第二�六� 零售�业应当定期对零售陈列�存放的医疗器械进行检查,�点检查拆零医疗器械和近效期医疗器械。�现有质�疑问的医疗器械应当�时撤柜��止销售,由质�管�人员确认和处�,并�留相关记录。

第二�七� �业应当对基础设施�相关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清�和维护,并建立记录和档案。

第二�八� �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温湿度监测设备等计�器具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并�存校准或者检定记录。

第二��� �业应当对冷库以�冷���温等�输设施设备进行使用�验��定期验�,并形�验�控制文件,包括验�方案�报告�评价和预防措施等,相关设施设备�用�新使用时应当进行验�。

第三�� ��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业,应当具有符�医疗器械��质�管��求的计算机信�管�系统,����的产��追溯。计算机信�管�系统应当具有以下功能:

(一)具有实现部门之间�岗�之间信�传输和数�共享的功能;

(二)具有医疗器械��业务票�生��打�和管�功能;

(三)具有记录医疗器械产�信�(�称�注册��或者备案凭�编��规格型��生产批�或者�列��生产日期或者失效日期)和生产�业信�以�实现质�追溯跟踪的功能;

(四)具有包括采购�收货�验收�贮存�检查�销售�出库��核等���环节的质�控制功能,能对���环节进行判断�控制,确��项质�控制功能的实时和有效;

(五)具有供货者�购货者以�购销医疗器械的�法性�有效性审核控制功能;

(六)具有对库存医疗器械的有效期进行自动跟踪和控制功能,有近效期预警�超过有效期自动�定等功能,防止过期医疗器械销售。

鼓励��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业建立符�医疗器械��质�管��求的计算机信�管�系统。

第三�一� �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业�供贮存����务,还应当符�以下�求:

(一)具备从事现代物�储�业务的�件;

(二)具有与委托方实施实时电�数�交�和实现产���全过程�追溯��追踪管�的计算机信�平�和技术手段;

(三)具有接�食���监�管�部门电�监管的数�接�;

(四)食���监�管�部门的其他有关�求。

第五章 采购�收货与验收

第三�二� �业在采购�应当审核供货者的�法资格�所购入医疗器械的�法性并获�加盖供货者公章的相关�明文件或者��件,包括:

(一)�业执照;

(二)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的许��或者备案凭�;

(三)医疗器械注册�或者备案凭�;

(四)销售人员身份���件,加盖本�业公章的授�书原件。授�书应当载明授�销售的���地域�期�,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

必�时,�业�以派员对供货者进行现场核查,对供货者质�管�情况进行评价。

�业�现供货方存在�法�规��行为时,应当�时��业所在地食���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三� �业应当与供货者签署采购��或者�议,明确医疗器械的�称�规格(型�)�注册��或者备案凭�编��生产�业�供货者�数���价�金�等。

第三�四� �业应当在采购��或者�议中,与供货者约定质�责任和售��务责任,以��医疗器械售�的安全使用。

第三�五� �业在采购医疗器械时,应当建立采购记录。记录应当列明医疗器械的�称�规格(型�)�注册��或者备案凭�编�����数���价�金��供货者�购货日期等。

第三�六� �业收货人员在接收医疗器械时,应当核实�输方��产�是�符��求,并对照相关采购记录和�货�行�与到货的医疗器械进行核对。交货和收货�方应当对交�情况当场签字确认。对�符��求的货�应当立�报告质�负责人并拒收。

�货�行�应当包括供货者�生产�业�生产�业许���(或者备案凭�编�)�医疗器械的�称�规格(型�)�注册��或者备案凭�编��生产批�或者�列��数��储��件�收货���收货地���货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货者出库�章。

第三�七� 收货人员对符�收货�求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特性�求放于相应待验区域,或者设置状�标示,并通知验收人员进行验收。需�冷��冷冻的医疗器械应当在冷库内待验。

第三�八� 验收人员应当对医疗器械的外观�包装�标签以��格�明文件等进行检查�核对,并�好验收记录,包括医疗器械的�称�规格(型�)�注册��或者备案凭�编��生产批�或者�列��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或者失效期)�生产�业�供货者�到货数��到货日期�验收�格数��验收结果等内容。

验收记录上应当标记验收人员姓�和验收日期。验收��格的还应当注明��格事项�处置措施。

第三��� 对需�冷��冷冻的医疗器械进行验收时,应当对其�输方���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输时间�到货温度等质�控制状况进行�点检查并记录,�符�温度�求的应当拒收。

第四�� �业委托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业�供贮存����务的医疗器械���业进行收货和验收时,委托方应当承担质�管�责任。委托方应当与�托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书��议,明确�方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并按照�议承担和履行相应的质�责任和义务。

第六章 入库�贮存与检查

第四�一� �业应当建立入库记录,验收�格的医疗器械应当�时入库登记;验收��格的,应当注明��格事项,并放置在��格�区,按照有关规定采�退货�销�等处置措施。

第四�二� �业应当根�医疗器械的质�特性进行��贮存,并符�以下�求:

(一)按说明书或者包装标示的贮存�求贮存医疗器械;

(二)贮存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求采��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防�等措施;

(三)��和堆垛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包装标示�求规范�作,堆垛高度符�包装图示�求,����医疗器械包装;

(四)按照医疗器械的贮存�求分库(区)�分类存放,医疗器械与�医疗器械应当分开存放;

(五)医疗器械应当按规格�批�分开存放,医疗器械与库房地��内墙�顶���温度调控设备�管�等设施间�留有足够空隙;

(六)贮存医疗器械的货架�托盘等设施设备应当��清�,无破�;

(七)�作业区工作人员未�批准�得进入贮存作业区,贮存作业区内的工作人员�得有影�医疗器械质�的行为;

(八)医疗器械贮存作业区内�得存放与贮存管�无关的物�。

第四�三� 从事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业�供贮存����务的医疗器械���业,其自�医疗器械应当与�托的医疗器械分开存放。

第四�四� �业应当根�库房�件�外部环境�医疗器械有效期�求等对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内容包括:

(一)检查并改善贮存与作业�程;

(二)检查并改善贮存�件�防护措施��生环境;

(三)�天上�下��少于2次对库房温湿度进行监测记录;

(四)对库存医疗器械的外观�包装�有效期等质�状况进行检查;

(五)对冷库温度自动报警装置进行检查��养。

第四�五� �业应当对库存医疗器械有效期进行跟踪和控制,采�近效期预警,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应当�止销售,放置在��格�区,然�按规定进行销�,并�存相关记录。

第四�六� �业应当对库存医疗器械定期进行盘点,�到账�货相符。

第七章 销售�出库与�输

第四�七� �业对其办事机构或者销售人员以本�业�义从事的医疗器械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业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应当�供加盖本�业公章的授�书。授�书应当载明授�销售的���地域�期�,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

从事医疗器械批�业务的�业,应当将医疗器械批�销售给�法的购货者,销售�应当对购货者的�明文件���范围进行核实,建立购货者档案,��医疗器械销售��真实��法。

第四�八� 从事第二�第三类医疗器械批�以�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当至少包括:

(一)医疗器械的�称�规格(型�)�注册��或者备案凭�编��数���价�金�;

(二)医疗器械的生产批�或者�列��有效期�销售日期;

(三)生产�业和生产�业许���(或者备案凭�编�)。

对于从事医疗器械批�业务的�业,销售记录还应当包括购货者的�称���许���(或者备案凭�编�)���地���系方�。

第四��� 从事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业,应当给消费者开具销售凭�,记录医疗器械的�称�规格(型�)�生产�业�称�数���价�金��零售�����地��电��销售日期等,以方便进行质�追溯。

第五�� 医疗器械出库时,库房�管人员应当对照出库的医疗器械进行核对,�现以下情况�得出库,并报告质�管�机构或者质�管�人员处�:

(一)医疗器械包装出现破��污染����牢�����等问题;

(二)标签脱��字迹模糊�清或者标示内容与实物�符;

(三)医疗器械超过有效期;

(四)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医疗器械。

第五�一� 医疗器械出库应当�核并建立记录,�核内容包括购货者�医疗器械的�称�规格(型�)�注册��或者备案凭�编��生产批�或者�列��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或者失效期)�生产�业�数��出库日期等内容。

第五�二� 医疗器械拼箱�货的代用包装箱应当有醒目的�货内容标示。

第五�三� 需�冷��冷冻�输的医疗器械装箱�装车作业时,应当由专人负责,并符�以下�求:

(一)车载冷�箱或者�温箱在使用�应当达到相应的温度�求;

(二)应当在冷�环境下完�装箱��箱工作;

(三)装车�应当检查冷�车辆的�动��行状�,达到规定温度�方�装车。

第五�四� �业委托其他机构�输医疗器械,应当对承�方�输医疗器械的质��障能力进行考核评估,明确�输过程中的质�责任,确��输过程中的质�安全。

第五�五� �输需�冷��冷冻医疗器械的冷�车�车载冷�箱��温箱应当符�医疗器械�输过程中对温度控制的�求。冷�车具有显示温度�自动调控温度�报警�存储和读�温度监测数�的功能。

第八章 售��务

第五�六� �业应当具备与��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相关机构�供技术支�。

�业应当按照采购��与供货者约定质�责任和售��务责任,��医疗器械售�的安全使用。

�业与供货者约定,由供货者负责产�安装�维修�技术培训�务或者由约定的相关机构�供技术支�的,�以�设从事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务的部门或者人员,但应当有相应的管�人员。

�业自行为客户�供安装�维修�技术培训的,应当�备具有专业资格或者�过厂家培训的人员。

第五�七� �业应当加强对退货的管�,��退货环节医疗器械的质�和安全,防止混入�劣医疗器械。

第五�八� �业应当按照质�管�制度的�求,制定售��务管��作规程,内容包括投诉渠��方��档案记录�调查与评估�处�措施��馈和事�跟踪等。

第五��� �业应当�备专�或者兼�人员负责售�管�,对客户投诉的质�安全问题应当查明原因,采�有效措施�时处�和�馈,并�好记录,必�时应当通知供货者�医疗器械生产�业。

第六�� �业应当�时将售��务处�结果等信�记入档案,以便查询和跟踪。

第六�一� 从事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业应当在�业场所公布食���监�管�部门的监�电�,设置顾客��簿,�时处�顾客对医疗器械质�安全的投诉。

第六�二� �业应当�备专�或者兼�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医疗器械�良事件监测和报告工作,应当对医疗器械�良事件监测机构�食���监�管�部门开展的�良事件调查予以��。

第六�三� �业�现其��的医疗器械有严�质�安全问题,或者�符�强制性标准��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产�技术�求,应当立��止��,通知相关生产���业�使用���购货者,并记录�止��和通知情况。�时,立���业所在地食���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四� �业应当�助医疗器械生产�业履行�回义务,按照�回计划的�求�时传达��馈医疗器械�回信�,控制和收回存在质�安全�患的医疗器械,并建立医疗器械�回记录。

第�章 附 则

第六�五� 互�网��医疗器械应当�守国家食���监�管�总局制定的相关监�管�办法。

第六�六� 本规范自�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食���监�管�局

以上就是医学教育网关于“�大型医用设备】医疗器械��质�管�规范�的相关介�,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更多资讯尽在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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