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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2018-06-08 15:02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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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已经公布了,为了帮助大家了解,医学教育网小编整理以下内容,请参考:

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医师协会,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各市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为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的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本市2018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本次考核对象为2016年1月1日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目前仍在本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以下简称“卫生机构”)中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包括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的港、澳、台医师),主要对其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这一周期内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职业道德等进行综合考核。

考核对象在本年度定期考核开展前变更执业地点至外省市,但2019年12月31日前又变更注册回本市,且无法提供外省市定期考核合格证明的,则在其执业地点重新变更至本市后仍需补参加本周期的定期考核(考核时间另行通知)。

二、考核程序

(一)一般程序考核

一般程序考核为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对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进行评定并由考核机构复核,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业务水平测评。如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住院医师(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的,可直接认定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

(二)简易程序考核

简易程序考核为医师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对医师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评定,考核机构复核。

适用简易程序的医师为具有5年(含)以上执业经历且考核周期内有良好执业行为记录的医师;或具有12年(含)以上执业经历且考核周期内无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的医师。执业经历的计算日期截至2017年12月31日。

三、业务水平测评类型

本市医师定期考核业务水平测评将由按类别考试逐步向按专科考试过渡,过渡期间按类别考试与按专科考试并行。

(一)按专科考核

本次考核选择30个专科开展试点工作,分别为临床类别的24个专科:眼科、耳鼻咽喉科、皮肤与性病科、精神科、消化内科、肾脏内科、血液内科、内分泌科、骨科、泌尿外科、麻醉科、呼吸内科、神经内科、风湿与临床免疫科、普通外科、烧伤外科、儿科、病理科、医学检验科、重症医学、急诊科、妇产科、传染病学、医学影像科(含放射医学、核医学、超声波医学、介入治疗);中医类别的6个专科:中医内科、中医外科(含中医肛肠科、中医皮肤与性病学)、中医儿科、针灸推拿科、中医妇科、中医骨伤科。

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范围内,于2017年12月31日前已获得上述30个专科中级及以上职称任职资格的医师,其业务水平测评原则上按专科进行。如医师的实际执业科目与职称证书不符的,由医师本人申请,所在执业机构审核,按《医师执业证书》的类别参加按类别考试。

(二)按类别考核

未纳入按专科考核试点范围内的其他医师,本考核年度定期考核仍根据《医师执业证书》的类别(临床、口腔、公共卫生、中医)进行考核。

四、具体工作安排

(一)确定考核机构(2018年6月)

1.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的医师: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定或委托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

2.由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的医师:由所在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其注册医师的考核机构。

(二)组织培训(2018年6月上旬)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考核机构及其对应卫生机构的工作培训和信息系统操作培训。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其指定考核机构及其对应卫生机构的工作培训和信息系统操作培训。

(三)考核信息录入和核对(2018年6-7月)

本市采用“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http://drams.shmda.org.cn,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端口将在市级培训会后开放)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医师、卫生机构、考核机构等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操作流程在管理系统中完成相关信息的录入和审核工作,同时确定医师适用的考核类型(按专科或按类别)和考核程序。对于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但目前不再执业的医师,各卫生机构应按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及时办理注销或备案手续。

(四)组织考核

1.开展工作成绩与职业道德评定(2018年7月-8月中旬)。

卫生机构通过管理系统完成医师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工作,考核机构进行复核。工作成绩评定与医师的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职业道德评定与医德考评结果相衔接。

多机构备案执业医师的考核机构为医师主要执业机构所对应的考核机构,其中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由各执业机构分别进行评定,并由主要执业机构汇总后形成评定结果。医师在考核周期内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由各执业机构分别进行评定,并由最终的主要执业机构汇总后形成评定结果。

2.开展业务水平测评(2018年9月中旬)。

本市对适用一般程序且必须参加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组织全市统一的业务水平测评。其中,按专科考核的专业理论试题由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根据各专科编委会建立的题库进行命题组卷;按类别考核的试题由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级题库进行命题组卷。测评工作由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和协调,各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机构、卫生机构共同参与具体工作。

2018年业务水平统一测评时间为2018年9月16日(星期日),测评类型分为按专科考和按类别考;测评内容包括专业知识、相关卫生法律法规、人文医学等;测评形式为计算机考试方式;测试时间为每人60分钟。

3.汇总考核结果(2018年9月下旬)。

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测评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的,或具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所列情形之一的,即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医师,直接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由所在卫生机构开具证明向考核机构申请,经考核机构同意并报相应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机构审核后可延期参加考核。

考核机构应当通过管理系统完成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的最终评定工作,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医师,考核机构应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定期考核合格的医师,在该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粘贴“2018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合格”防伪标贴,作为医师本周期定期考核合格的标识。定期考核不合格的人员,由原考核机构或市医师协会负责组织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医师完成相关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后,由原考核机构或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再次组织考核,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执业注册主管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五)培训教材

按专科考核采用市医师协会编印的《医师考核培训规范教程》系列丛书、考纲;按类别考核采用中国医师协会编印的培训教材。市医师协会个人会员可通过市医师协会官网(http://www.shmda.org.cn)进行模拟试卷的测试(有关具体事宜将通过市医师协会官网、管理系统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思想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是一项法定任务,同时也是提高医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有效手段。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卫生机构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开展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和保障,确保本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顺利开展。

市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市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下设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承担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医师协会和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共同承担。

(二)全面培训,加强沟通

医师定期考核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机构务必要强化多层次的培训工作,利用各种资源,组织开展考核机构、卫生机构的全覆盖培训,特别是不能遗漏规模小的基层医疗机构,协调各考核机构、卫生机构开展对被考核医师的培训。同时,要注重与辖区内的考核机构、卫生机构间的沟通交流,做到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三)严格审核,确保质量

医师、卫生机构、考核机构基本信息和考核信息的完整、准确、有效是定期考核工作的基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机构、考核机构、卫生机构要加强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系统各类信息录入和审核的管理,及时修改不准确的信息,补全遗漏信息,确保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按时、高质量完成。

(四)强化监督,注重管理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机构要对卫生机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评定结果或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要及时汇总分析医师定期考核结果信息,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按规定进行处理,并组织不合格对象的培训和再次考核。

市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联系地址:北京西路1477号9楼;联系电话:2212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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