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兽医监督检查的处理”相信是准备参加执业兽医考试的朋友比较关注的事情,为此,医学教育网小编整理内容如下:
(1)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
①、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②、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
(2)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3)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
①、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②、中止兽医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③、被吊销兽医师执业证书的;
④、连续两年没有将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且拒不改正的;
⑤、出让、出租、出借兽医师执业证书的。
(4)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①、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②、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
③、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
④、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5)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违法使用兽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6)注册机关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依法履行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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