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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全国医学�士外语统一考试�规处�办法

2016年全国医学�士外语统一考试�规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障�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法�益,根�《中�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书��的测试活动。

第三� 对�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考试管�规定和考场纪律,影�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规行为的认定与处�应当公开公平��法适当。

第四�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地方�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与监�。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规行为的认定与处�。

第二章 �规行为的认定与处�

第五� 考生��守考场纪律,��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纪:

(一)�带规定以外的物�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出�答题或者考试结�信��出�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窥�交头接耳�互打暗�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止的范围内,喧哗��烟或者实施其他影�考场秩�的行为的;

(六)未�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答�(�答题��答题纸等,下�)��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考�或者以其他方�在答�上标记信�的;

(�)其他��考场规则但尚未构�作弊的行为。

第六� 考生�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设备�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他人试��答�或者�迫他人为自己抄袭�供方便的;

(四)�带具有��或者接收信�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代替�加考试的;

(六)故�销�试��答�或者考试�料的;

(七)在答�上填写与本人身份�符的姓��考�等信�的;

(八)传�接物�或者交�试��答���稿纸的医学教|育网�集整�;

(�)其他以�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绩的行为。

第七�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件��明�档案�其他�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绩的;

(二)评�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失控,出现大�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助实施作弊行为,事�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 考生�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的行为:

(一)故�扰乱考点�考场�评�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

(二)拒��妨�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责;

(三)���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法�益的行为;

(四)故���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秩�的行为。

第�� 考生有第五�所列考试�纪行为之一的,�消该科目的考试�绩。

考生有第六��第七�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加考试的�阶段��科�绩无效;�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科�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视情节轻�,�时给予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情节特别严�的,�以�时给予暂��加��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考场外���传递试题信�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造身份��准考��其他�明�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加考试的。

�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款严�作弊行为的,也�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延迟期间考试�绩无效。

第�� 考生有第八�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加考试的�科�绩无效;考生�其他人员的行为��《中�人民共和国治安管�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构�犯罪的,由�法机关�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绩并由此�得相应的学��书�学历�书�其他学业�书�资格资质�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书��机关宣布�书无效,责令收回�书或者予以没收;已�被录�或者入学的,由录�学校�消录�资格或者其学�。

第�二� 在校学生�在�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有关规定严肃处�,直至开除学�或者予以解�: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供试题信��答案�相应设备等�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三�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责,在考试管��组织�评�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止其�加当年�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视情节轻�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考试工作��瞒�报的;

(二)擅自�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责,造�所负责考场出现秩�混乱�作弊严�或者视频录�资料���视频系统�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统分中严�失�,造�明显的错评��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按评分细则进行评�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责,造�所负责考场出现雷��的;

(�)擅自泄露评��统分等应予�密的情况的;

(�)其他��监考�评�等管�规定的行为。

第�四�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止其�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视情节轻�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情节严�,构�犯罪的,由�法机关�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具备�加国家教育考试�件的人员�供��明��件�档案,使其�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大�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供�件的;

(四)伪造��造考生档案(�电�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为考生�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他人作弊的;

(七)���涂改考生答��考试�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信�的;

(�)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贿�以�徇�的;

(�)诬陷�打击报�考生的。

第�五�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守,造�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或者�一考点�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消该考点当年�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构�犯罪的,由�法机关�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 ���密规定,造�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评分�考(包括副题�其答案�评分�考,下�)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在�密期�内�生�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犯罪的,由�法机关�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传播在�密期�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评分�考�考生答��考试�绩的,由有关部门�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医学教|育网�集整�;构�犯罪的,由�法机关�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给予行政处分;��《中�人民共和国治安管�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法处�;构�犯罪的,由�法机关�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考试工作人员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混乱�作弊严�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诬陷���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利的;

(六)�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点�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果严�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有关规定从�处�。

第三章 �规行为认定与处�程�

第�八�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第六�所列考试�纪�作弊行为的,应当�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规事实的��,应当由2�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纪考生告知�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应填写收�。

第��� 教育考试机构�现本办法第七��第八�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存相应的���料,并在调查事实和��的基础上,对所涉�考生的�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现考生有�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作为���存。教育考试机构�以通过视频录�回放,对所涉�考生�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 考点汇总考生�规记录,汇总情况�考点主考签字认定�,报�上级教育考试机构��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

第二�一� 考生在普通和�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所列考试�纪行为的,由�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出处�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出的处�决定应报�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第七�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报�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级教育考试机构也�以�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料���,直接进行处�;出现本办法第八�所列扰乱考试秩�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报�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款规定处�,对考生�其他人员��治安管�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评�过程中�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级教育考试机构�出处�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考生在�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出处�决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规行为,由�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出处�决定。

�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规行为的处�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照�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二�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积作弊情况或者需�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

�生第�四��五��六�所列案件,情节严�的,由�级教育行政部门会�有关部门共�处�,并�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与或者直接进行处�。

第二�三�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评�过程中有��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点负责人应当暂�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

第二�四�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级教育考试机构�出处�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出的处�决定应报�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根�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级教育考试机构�出的处���,进行处�,处�结果应当��出处�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五�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规的个人或者���出处�决定�,应当�核�规事实和相关��,告知被处�人或者���出处�决定的�由和��;被处�人或者��对所认定的�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给予考生�考处�的,�考生申请,�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六� 教育考试机构�出处�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规处�决定书,载明被处�人的姓�或者���称�处�事实根�和法律���处�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出处�决定的机构�称和�出处�决定的时间。

考试�规处�决定书应当�时�达被处�人。

第二�七�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出的�规处�决定��的,�以在收到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出�核申请;对�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出的处�决定��的,也�以��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出�核申请。

第二�八� ���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决定所认定的�规事实和适用的��等进行审查,并在���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核决定:

(一)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确凿,适用��正确,程��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

(二)处�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更:

1.�规事实认定�清����足的;

2.适用��错误的;

3.��本办法规定的处�程�的。

�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决定给考生造�的�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 申请人对�核决定或者处�决定��的,�以�法申请行政�议或者�起行政诉讼。

第三��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医学教|育网�集整�。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未�法定程�,任何组织�个人�得删除��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以�申请接�社会有关方�的查询,并应当�时�招生学校或���供相关信�,作为招生�考�件。

第三�一� �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时汇总本地区��规定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处�情况,并�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二�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三� �全日制攻读硕士学�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其他�级�类教育考试的�规处��以�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四� 本办法自�布之日起施行。此�教育部�布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规处�规定�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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