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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无锡市卫生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

2021-09-07 09:41 来源: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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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新吴区民政卫健局,无锡经开区社事局,市卫监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1〕47号)和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卫生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苏卫综合〔2021〕16号)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的系列文件要求,做好卫生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优化审批服务,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确改革事项及实施范围

《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明确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改革的卫生健康领域市级以下事项共14项(见附件1)。自2021年7月1日起,上述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证照分离”改革。部分已经开展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改革或赋权街道(乡镇)的事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与行政审批部门或街道(乡镇)沟通,共享文件资料,予以贯彻落实。

二、落细落实改革政策措施

医疗卫生领域:诊所设置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诊所基本标准,按照国家备案管理相关程序,做好辖区内诊所备案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戒毒治疗管理办法》开展戒毒治疗服务,进一步强化对戒毒诊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不再要求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应当通过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获取登记注册等信息。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通过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管理,及时掌握医疗机构登记注册信息。

妇幼健康领域: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和产前筛查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的审批权限市级医疗保健机构仍在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县)区下放至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机构的行政审批,及时向社会公布经批准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机构名单。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审批权限下放相关工作流程和要求,我委将另行发文予以明确。

职业卫生、公共卫生领域: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审批时限减至10个工作日;职业健康服务机构信息在江苏政务服务网和省卫生健康委官网首页实行双公示,方便群众查询。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审批时限压缩至14个工作日,不再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推动网上办理。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已在全市范围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确保改革措施全面落实。对审管分离的事项,审批部门对审批行为、过程、结果负责,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切实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沟通协调、资源共享。要加强信息的归集与共享,行政许可、处罚等信息及时归集至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信用信息平台等。要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协同监管、信用监管,全面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强化监管数据应用。

各地要充分认识卫生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工作责任感和执行力,做好政策宣传、培训和解读,调整优化业务流程,修订完善服务指南,升级改造信息系统,确保改革措施全面落实。各地贯彻落实卫生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相关情况于2021年11月10日前形成书面工作总结报市卫生健康委法规处(行政审批处)。改革措施实施中,遇重大问题和相关落实情况及时报送市卫生健康委。联系人:徐佳,联系电话:81825755。

附件:(官方网站查看附件)

1.无锡市卫生健康领域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 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事项清单

2.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1〕47号)

3.关于做好卫生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苏卫综合〔2021〕16号)

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办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办财务发〔2021〕12号)

5.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国卫办法规发〔2021〕13号)

6.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1〕14号)

7.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1〕15号)

(锡卫法规〔2021〕32号) 附件1无锡市卫生健康领域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事项清单.xlsx

(锡卫法规〔2021〕32号) 附件2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1〕47号) (1).pdf

(锡卫法规〔2021〕32号) 附件3.苏卫综合2021 16号 关于做好卫生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PDF

(锡卫法规〔2021〕32号) 附件4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办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办财务...pdf

(锡卫法规〔2021〕32号) 附件5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国卫办法规发〔2021〕13...pdf

(锡卫法规〔2021〕32号) 附件6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1〕14号).pdf

(锡卫法规〔2021〕32号)附件7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1〕15号).pdf

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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