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5月26日表决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进一步发挥当地中医药资源优势,促进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与发展。
据介绍,条例分为八章,包括总则、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传承保护与文化传播、保障措施、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共五十四条,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出台,对于促进健康广西建设,传承和弘扬中医药文化,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挖掘广西中医药资源优势,进一步发挥中医药在治病救人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具有重大意义。
广西具有丰富的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资源。此次出台的条例,明确强调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是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广西将采取措施充分发挥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作用,促进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与发展。
具体而言,条例提出以壮族、瑶族等少数民族为主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点扶持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完善少数民族医药发展体制机制,并提供必要的发展条件和保障;将有民族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少数民族医药治未病和康复技术的推广。
在人才培养方面,条例指出将支持中医药教育机构和其他有条件的医学院校设立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专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民族特点加强少数民族医药人才培养,加强少数民族医药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以壮族、瑶族等少数民族为主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中医医院应当加强少数民族医学学科建设,发展少数民族医特色专科。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医药发展,把中医药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2019年7月,中央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专题研究中医药工作,会议强调“要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传承精华,守正创新”“推动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
2019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召开全国中医药大会,提出“传承创新发展中医药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事”,要“充分发挥中医药防病治病的独特优势和作用,为建设健康中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中医药发展成为国家战略,迎来天时、地利、人和的大好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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