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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全科医生管理暂行办法

2017-12-27 16:58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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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更多人了解全科医师的相关信息,医学教育网小编整理了娄底市全科医生管理暂行办法内容如下,请参考:

第一条 为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养适应城乡基层卫生工作特点、掌握全科医学知识与技能的合格全科医生,不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卫科教发〔1999〕第61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全科医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3〕20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科医生是指经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或转岗培训合格,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执业注册者。

全科医生主要在基层承担预防保健、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和转诊、病人康复和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等一体化服务任务。

第三条 在现有医疗卫生人才队伍的基础上,通过招录、转岗培训和规范化培训,到2020年,基本形成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和“首诊在基层”的服务模式,实现全市每万名居民有3-4名全科医生、全市所有建制村全科医生或助理全科医生驻村全覆盖目标,基本适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第四条 鼓励乡村医生参加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各地要按照《湖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实施方案》,用3年左右时间,将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工作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生,选送参加为期1年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对经转岗培训合格的男45岁以下(含)、女40岁以下(含)的在岗乡村医生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目前未入编人员,各地要结合建制村实际,按照公开招考等规定程序,逐步办理入编手续,就近统筹安排到村级卫生室工作,按有关规定核定薪酬,其乡村医生年限可参考有关档案予以认定。

实施全科医生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按照有关政策,定向培养的医学本科生在校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补助生活费,毕业到定向单位所属县市区卫生计生局报到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编内聘用手续。

实施全科医生招录和培养计划。面向全国招录全科医生。对招录人员中暂不具备全科医生资格的,5年制临床医学(含中医学,下同)专业本科毕业人员,选送参加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并要求在2年内取得执业医师资格;3年制临床医学专业高职(大专)毕业人员,选送参加2年的助理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并要求同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人员,选送参加1年的转岗培训。

第五条 机构编制、人社、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制订并实施全科医生招录和培养计划,确保到2020年所辖所有建制村都有1名以上全科医生。基层全科医生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使用、管理和考核,双方签订不少于5年的服务契约后,派遣全科医生驻村开展基本医疗等巡诊服务,连续5年考核合格后方可定编到人。

第六条 严格全科医生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引导全科医生多种方式执业,建立全科医生与居民契约式服务关系,实行全科医生执业注册退出机制。

全科医生通过预约方式优先为签约居民提供门(出)诊、预约诊疗和转诊、健康管理、家庭病床等服务,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

第七条 完善全科医生收入分配机制。基层全科医生执行国家规定的薪酬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可采取设立不低于300元/月的全科医生津贴等方式,向全科医生等承担临床一线任务的人员倾斜。对接纳全科医生较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额时,可适当予以提高。

第八条 加强对全科医生的绩效考核。卫生计生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要建立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以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对全科医生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定期公布并与签约服务费拨付挂钩,并将其作为全科医生执业注册退出机制的主要内容。

第九条 加快以二级以上医院为临床培养基地和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为实践基地的培养实训网络建设。

第十条 县级公立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的新晋领导班子人员,应当具备基层全科医生工作经历。

第十一条 成立娄底市全科医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全科医生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将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培养合格的全科医生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基层卫生队伍建设、缓解群众看病难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本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要按照全科医生或助理全科医生驻村全覆盖要求制定全科医生管理实施细则。要与医保门诊统筹和付费方式改革相结合,合理体现全科医生技术劳务价值,规范全科医生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强化基层全科医生人才队伍建设和配备。各地要完善人才政策,建立激励机制,为全科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营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创造条件使全科医生“下得去、留得住、用得好”,稳定基层全科医生队伍,补齐基层人才短板。

第十三条 加大对全科医生培养的补助力度。各县市区要按照辖区内农村居民医保基金总额5%的标准下拨经费至乡镇卫生院,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签约居民付费共同组成签约服务费,用于支付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农村家庭医生团队签约服务报酬(含预约诊疗和转诊服务等协助诊疗费)。市、县两级财政分别按照每人每年1万元、2万元的标准,用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按计划参加全脱产转岗培训人员的培训。对全科医生实训基地的建设和教学实践给予必要支持和经费保障。

第十四条 卫生计生部门牵头做好全科医生培养、选拔、配备、管理等工作。

编制部门支持使用编制计划和做好全科医生编制管理工作。在乡镇卫生院增设全科医生岗位编制,且不得核减现有公共卫生、护士、药剂、放射、检验等其他专业的医务人员编制数,同时逐步按照辖区内建制村数,保障解决全科医生所需编制。

人社部门要落实全科医生参加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待遇以及取得合格证后的公开招聘、工资待遇、职称管理、医疗保险等政策。

第十五条 建立督查通报制度,确保全科医生培养使用机制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将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纳入各县市区政府绩效考核内容之一。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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