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卫医字[2008]108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采供血机构:
为规范北京市采供血机构储血点的管理,健全我市供血网络,确保临床用血供应及时、安全,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提供及时、安全的血液保障,北京市卫生局制定了《北京市采供血机构储血点设置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
北京市采供血机构储血点设置与管理办法
为健全我市供血网络,确保临床用血供应及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一、储血点设置
采供血机构储血点是采供血机构供血业务的延伸,由各采供血机构依据实际需要规划设置,并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储血点可单独设置或在医疗机构内。
二、储血点职能
储存采供血机构的合格血液,负责向采供血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发放临床用血。不得开展血液采集、加工、分离和检测业务。
储血点储存血液的质量控制及血液供应均由采供血机构统一管理。
三、储血点基本要求
(一)建筑设施
1.房屋布局及流向合理。应设有血液储存区、发放区、值班室、办公室等功能区域。
2.储血点应具有空气消毒、空调设施,且通风、光线良好,并应远离污染区域。
(二)仪器设备
储血专用冰箱(4℃)
低温冰柜(-20℃以下)
血小板恒温震荡保存箱
以上每种设备至少2台,互为备份
(三)设施
1.通讯、给排水、消防等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2.具有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
3.污物处理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具有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5.配备传真机、直拨电话。
四、人员配置及要求
(一)人员编制
按储血量大小或供应单位数量配置专业技术人员,应满足24小时值班的要求。
(二)任职要求
1.储血点主任应具有医学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且经过培训符合岗位执业资格的相关规定;
2.技术岗位人员应具有卫生专业技术职称,且经过培训符合岗位执业资格的相关规定;
3.有经血传播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储血、发血工作;
4.每年接受岗位继续教育,并达到相关要求的规定。
(三)人员职责
1.认真执行与血液工作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2.有责任对供血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反馈发现的血液质量和服务质量问题。
五、质量管理及要求
(一)建立工作制度,健全各项岗位责任制。至少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储存和发放血液管理制度、差错事故处理登记报告制度等。
(二)建立岗位职责,至少包括储血点主任职责、储血人员岗位职责、发血人员岗位职责、值班和交接班人员岗位职责等。
(三)建立操作规程,至少包括血液储存和运输操作规程、发血操作规程、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等。
(四)建立记录表单,至少包括储血冰箱等仪器设备的监测记录、质量检查记录、血液出库和入库登记、血液报废登记、差错记录及处理记录单等。
(五)血液质量管理
1.储血点储存的血液必须来自设置本储血点的采供血机构。
2.对入库的血液应严格按照血液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立即入库并做好登记,入库及血液发放质量合格率100%。
3.血液领取与发放必须严格执行配送计划。
4.取血人员应为经过相应专业培训具有资质的医护人员,持取血申请单。取血申请单的申请号与在血液信息系统上订血的订单号等相符。
5.储血点血液发往临床后原则上不得退回。
(六)仪器设备管理
1.储血冰箱温度必须连续监控,储血冰箱温度记录完整率及合格率100%;血液储存温度执行国家标准。
2.具有设备维修及使用记录。
(七)感染管理与控制
1.工作人员进入储血室应按标准预防着装。
2.储血点应做好通风和物表的清洁,被污染时应及时进行消毒。
3.储血点空气、物表及冰箱内壁的卫生学监测,按《消毒技术规范》执行。
4.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暂行)》要求,认真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转运、贮存、交接等,并做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