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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供血机构从业人员岗�培训—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根�《中�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 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级政府在制定社会�济�展规划时,必须包括传染病防治目标,并组织有关部门共�实施。 

第三� �级政府�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管�。 

�国务院�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行使《传染病防治法》第三�二�第一款所列��。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照《传染病防治法》和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以�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管�。 

第四� �级�类�生防疫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传染病监测管�的责任和范围,由�级政府�生行政部门确定。 

�路�交通�民航�厂(场)矿的�生防疫机构,承担本系统传染病监测管�工作,并接�本系统上级�生主管机构和�级政府�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五� �级�类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管�的责任和范围,由当地政府�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六� �级政府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出显著�绩和贡献的��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预防 

第七� �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传染病预防知识和防治措施的�生�康教育。 

第八� �级政府组织开展爱国�生活动。 

�路�交通�民航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的鼠害和��病媒昆虫的�害。 

农业�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消除农田�牧场�林区的鼠害。 

国务院�有关部委消除钉螺�害的分工,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 

第�� 集中�供水必须符�国家《生活饮用水�生标准》。 

���自备水�,未�城市建设部门和�生行政部门批准,�得与城镇集中�供水系统连接。 

第�� 地方�级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生没施。 

城市应当按照城市环境�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厕所�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场和污水�雨水排放处�系统等公共�生设施。 

农�应当�步改造厕所,对粪便进行无害化处�,加强对公共生活用水的�生管�,建立必�的�生管�制度。饮用水水�附近�止有污水池�粪堆(�)等污染�。�止在饮用水水�附近洗刷便器和�输粪便的工具。 

第�一�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制度。 

中�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接�预防接�。 

���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生行政部门�以根�当地传染病的�行情况,增加预防接�项目。 

第�二�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制度。 

适龄儿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预防接�。适龄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时�医疗��机构申请办�预防接��。 

托幼机构�学校在办�入托�入学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防接��,未按规定接�的儿童应当�时补�医学\教育网�集整�。 

第�三� �级�类医疗��机构的预防��组织或者人员,在本���责任地段内承担下列工作: 

(一)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管�; 

(二)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三)�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生防疫机构交付的传染病防治和监测任务。 

第�四�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国务院�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医院内感染和医�性感染。 

第�五� �生防疫机构和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科研�教学�生产等��必须�到: 

(一)建立�全防止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制度和人体防护措施; 

(二)严格执行实验�作规程,对实验�的样��器��污染物�等,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消毒�处�; 

(三)实验动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 

第�六� 传染病的�(毒)�分为下列三类: 

一类:鼠疫耶尔森����乱弧�;天花病毒�艾滋病病毒; 

二类:布���炭疽��麻风��;�炎病毒�狂犬病毒�出血热病毒�登�热病毒;斑疹伤寒立克次体; 

三类:脑膜炎����链���淋病����结核���百日咳嗜血���白喉棒状���沙门���志贺���破伤风梭状��;钩端螺旋体�梅毒螺旋体;乙型脑炎病毒�脊髓�质炎病毒��感病毒��行性腮腺炎病毒�麻疹病毒�风疹病毒。 

国务院�生行政部门�以根�情况增加或者�少�(毒)�的�类。 

第�七� 国家对传染病�(毒)�的����带��输实行严格管�: 

(一)�(毒)�的��由国务院�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负责医学\教育网�集整�。 

(二)一�二类�(毒)�的供应由国务院�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管���供应。三类�(毒)�由设有专业实验室的��或者国务院�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管���供应。 

(三)使用一类�(毒)�的��,必须�国务院�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二类�(毒)�的��必须��级政府�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三类�(毒)�的��,应当�县级政府�生行政部门批准。 

(四)一�二类�(毒)�,应派专人�供应��领�,�得邮寄。三类�(毒)�的邮寄必须�有邮寄��的�明,并按照�(毒)�邮寄与包装的有关规定办�。 

第�八� 对患有下列传染病的病人或者病原�带者予以必�的隔离治疗,直至医疗��机构�明其�具有传染性时,方���工作: 

(一)鼠疫��乱; 

(二)艾滋病�病毒性�炎�细�性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炭疽�斑疹伤寒�麻疹�百日咳�白喉�脊髓�质炎��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行性出血热�登�热�淋病�梅毒; 

(三)肺结核�麻风病��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第��� 从事饮水�饮食�整容��育等易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得�康�格��方�上岗。 

第二�� 招用�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应当�当地政府�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按照�求采�预防控制传染病的�生措施。 

第二�一� 被甲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有关��和个人必须在�生防疫人员的指导监�下,按照下列�求进行处�: 

(一)被鼠疫病原体污染 

⒈被污染的室内空气�地��四�必须进行严格消毒,被污染的物�必须严格消毒或者焚烧处�; 

⒉彻底消除鼠疫疫区内的鼠类�蚤类;�现病鼠�死鼠应当�检;解剖检验�的鼠尸必须焚化; 

⒊疫区内啮齿类动物的皮毛�能就地进行有效的消毒处�时,必须在�生防疫机构的监�下焚烧。 

(二)被�乱病原体污染 

⒈被污染的饮用水,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处�; 

⒉污水�消毒处��排放; 

⒊被污染的食物�就地�存,消毒处�; 

⒋粪便消毒处�达到无害化; 

⒌被污染的物�,必须进行严格消毒或者焚烧处�。 

第二�二� 被伤寒和副伤寒�细�性痢疾�脊髓�质炎�病毒性�炎病原体污染的水�物��粪便,有关��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求进行处�: 

(一)被污染的饮用水,应当进行严格消毒处�; 

(二)污水�消毒处��排放; 

(三)被污染的物�,应当进行严格消毒处�或者焚烧处�; 

(四)粪便消毒处�达到无害化。 

死于炭疽的动物尸体必须就地焚化,被污染的用具必须消毒处�,被污染的土地��皮消毒�,必须将10厘米厚的表层土铲除,并在远离水��河�的地方深埋。 

第二�三� 出售��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自疫区�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生活用�等,必须按照�生防疫机构的�求进行必�的�生处�。 

第二�四� 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苗�疫苗等生物制�,由���自治区�直辖市�生防疫机构统一�生物制�生产��订购,其他任何��和个人�得��。 

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苗�疫苗等生物制�必须在�生防疫机构监�指导下使用。 

第二�五� 凡从事�能导致�血液传播传染病的美容�整容等��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务院�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六� 血站(库)�生物制�生产��,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血液�血液制�的质�,防止因输入血液�血液制�引起病毒性�炎�艾滋病�疟疾等疾病的�生。任何��和个人�准使用国务院�生行政部门�止进�的血液和血液制�。 

第二�七� 生产����使用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生用���生�料�一次性医疗器���形眼镜�人造器官等必须符�国家有关标准,�符�国家有关标准的�得生产���和使用。 

第二�八� �现人畜共患传染病已在人�畜间�行时,�生行政部门与畜牧兽医部门应当深入疫区,按照�责分别对人�畜开展防治工作。 

传染病�行区的家畜家禽,未�畜牧兽医部门检疫�得外�。 

进入鼠疫自然疫�地�猎旱�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 狂犬病的防治管�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章养犬的处�,��狂犬�野犬。 

(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ã€�生产和供应;对城乡ç»�批准的养犬进行预防接ç§�ã€�登记和å�‘放“家犬å…�ç–«è¯�”;对犬类狂犬病的疫情进行监测和负责进出å�£çŠ¬ç±»çš„æ£€ç–«ã€�å…�ç–«å�Šç®¡ç�†ã€‚ 

(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狂犬�野犬。 

(四)�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和病人的诊治。 

第三�� 自然疫�地或者�能是自然疫�地的地区计划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时,建设��在设计任务书批准�,应当�当地�生防疫机构申请对施工环境进行�生调查,并根��生防疫机构的��采�必�的�生防疫措施�,方�办�开工手续。 

兴建城市规划内的建设项目,属于在自然疫�地和�能是自然疫�地范围内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建设工程规划许��明中。必须有�生防疫部门�出的有关���结论。建设��在施工过程中,必地采�预防传染病传播和扩散的措施。 

第三�一� �生防疫机构接到在自然疫�地和�能是自然疫�地范围内兴办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的�生调查申请�,应当�时组�调查组到现场进行调查,并�出该地区自然环境中�能存在的传染病病���行范围��行强度�预防措施等��和结论。 

第三�二� 在自然疫�地或者�能是自然疫�地内施工的建设��,应当设立预防��组织负责施工期间的�生防疫工作。 

第三�三� 凡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工作人员,�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生防疫津贴。 

第三章 疫情报告 

第三�四� 执行�务的医疗��人员��生防疫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五�规定的时���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并�疫情登记。 

第三�五� 责任疫情报告人�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的病人�病原�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六�时内,农�于�二�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病地的�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时报出传染病报告�。 

责任疫情报告人�现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二�时内,农�于二�四�时内��病地的�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 

责任疫情报告人在丙类传染病监测区内�现丙类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在二�四�时内��病地的�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 

第三�六� 传染病暴���行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当地�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接到疫情报告的�生防疫机构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报告上级�生防疫机构和当地政府�生行政部门,�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应当立�报告当地政府。 

�级政府�生行政部门接到�现甲类传染病和�生传染病暴���行的报告�,应当于六�时内报告国务院�生行政部门。 

第三�七� �动人员中的传染病病人�病原�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传染病报告�处�由诊治地负责,其疫情登记�统计由户�所在地负责。 

第三�八� �路�交通�民航�厂(场)矿的�生防疫机构,应当定期�所在地�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 

第三��� 军队的传染病疫情,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生主管部门根�军队有关规定�国务院�生行政部门报告。 

军队的医疗��和�生防疫机构,�现地方就诊的传染病病人�病原�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五�的规定报告疫清,并接�当地�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 国境�岸所在地�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生防疫机构和港��机场��路�生防疫机构和国境�生检疫机关在�现国境�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时,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生防疫机构和畜牧兽医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四�一� �级政府�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生防疫机构应当对辖区内�类医疗��机构的疫情登记报告和管�情况定期进行核实�检查�指导。 

第四å��二æ�¡ã€€ä¼ æŸ“病报告å�¡ç‰‡é‚®å¯„ä¿¡å°�应当å�°æœ‰æ˜Žæ˜¾çš„“红å��å­—”标志å�Šå†™æ˜ŽXXå�«ç”Ÿé˜²ç–«æœºæž„收的字样。 

邮电部门应当�时传递疫情报告的电�或者信�,并实行邮资总付。 

第四�三� 医务人员未�县级以上政府�生行政部门批准,�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原�带者�其家属的姓����和个人病�公开。 

第四章 控制 

第四�四� �生防疫机构和医疗��机构传染病的疫情处�实行分级分工管�。 

第四�五� 艾滋病的监测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六� 淋病�梅毒病人应当在医疗��机构��生防疫机构接�治疗。尚未治愈�,�得进入公共浴池�游泳池。 

第四�七� 医疗��机构或者�生防疫机构在诊治中�现甲类传染病的疑似病人,应当在二日内作出明确诊断。 

第四�八� 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带者以�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淋病�梅毒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检疫�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 

�款以外的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带者的密切接触者,应当接�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 

第四��� 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带者�,留验期间的工资�利待�由所属��按出勤照�。 

第五�� �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带者或者疑似病人的污染场所,�生防疫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应立�进行严格的�生处�。 

第五�一� 地方�级政府�生行政部门�现本地区�生从未有过的传染病或者国家已宣布消除的传染病时,应当立�采�措施,必�时,�当地政府报告。 

第五�二� 在传染病暴���行区域,当地政府应当根�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组织�生�医��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农业�商业�民政�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采�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对病人进行抢救�隔离治疗; 

(二)加强粪便管�,清除垃圾�污物; 

(三)加强自�水和其他饮用水的管�,�护饮用水�; 

(四)消除病媒昆虫�钉螺�鼠类�其他染疫动物; 

(五)加强易使传染病传播扩散活动的�生管�; 

(六)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 

(七)组织对传染病病人�病原�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检疫�预防���应急接�等; 

(八)供应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所必需的���生物制��消毒���器械等; 

(�)��居民生活必需�的供应。 

第五�三� 县级以上政府接到下一级政府关于采�《传染病防治法》第二�五�规定的紧急措施报告时,应当在二�四�时内�出决定。下一级政府在上一级政府作出决定�,必�时,�以临时采�《传染病防治法》第二�五�第一款第(一)�(四)项紧急措施,但�得超过二�四�时。 

第五�四� 撤销采�《传染病防治法》第二�五�紧急措施的�件是: 

(一)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带者全部治愈,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带者得到有效的隔离治疗;病人尸体得到严格消毒处�; 

(二)污染的物��环境已�过消毒等�生处�;有关病媒昆虫�染疫动物基本消除; 

(三)暴���行的传染病病�,�过最长潜�期�,未�现新的传染病病人,疫情得到有效的控制。 

第五�五� 因患鼠疫��乱和炭疽病死亡的病人尸体,由治疗病人的医疗��负责消毒处�,处��应当立��化。 

患病毒性�炎�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白喉�炭疽�脊髓�质炎死亡的病人尸体,由治疗病人的医疗��或者当地�生防疫机构消毒处���化。 

�具备�化�件的农��边远地区,由治疗病人的医疗��或者当地�生防疫机构负责消毒�,�选远离居民点五百米以外�远离饮用水�五�米以外的地方,将尸体在�地�两米以下深埋。 

民�自治地方执行�款的规定,�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八�第三款的规定办�。 

第五�六� 医疗��机构��生防疫机构�县级以上政府�生行政部门的批准�以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 

第五�七� �生防疫机构处�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凭当地政府�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处�疫情�明�有效的身份�明,优先在�路�交通�民航部门购票,�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售给最近一次通往目的地的车�船�机票。 

交付�输的处�疫情的物�应当有明显标志,�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用最快通往目的地的交通工具�出。 

第五�八� 用于传染病监�控制的车辆,其标志由国务院�生行政部门会�有关部门统一制定。任何��和个人�得阻拦�法执行处�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 

第五章 监� 

第五��� 地方�级政府�生行政部门��生防疫机构和�国务院�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生主管机构推�的传染病管�监�员,由�级以上政府�生行政部门�任并�给�件。 

�级政府�生行政部门�任的传染病管�监�员,报国务院�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 传染病管�监�员执行下列任务: 

(一)监�检查《传染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二)进行现场调查,包括采集必需的标本�查阅�索��翻��制必�的文字�图片�声�资料等,并根�调查情况写出书�报告; 

(三)对�法��或者个人�出处罚建议; 

(四)执行�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生主管机构交付的任务; 

(五)�时�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措施的建议。 

第六�一� �级�类医疗��机构内设立的传染病管�检查员,由本��推�,�县级以上政府�生行政部门或�国务院�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部门�生主管机构批准并�给�件。 

第六�二� 传染病管�检查员执行下列任务: 

(一)宣传《传染病防治法》�本办法,检查本��和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和疫情报告执行情况; 

(二)对本��和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三)执行�生行政部门和�生防疫机构对本���责任地段�出的改进传染病防治管�工作的��; 

(四)定期��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生防疫机构汇报工作情况,�到紧急情况�时报告。 

第六�三� 传染病管�监�员�传染病管�检查员执行任务时,有关��和个人必须给予�助。 

第六�四� 传染病管�监�员的解�和传染病管�检查员资格的�消,由原��机关决定,并通知其所在��和个人。 

第六�五� 县级以上政府�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生行政部门委托的部门,�以�立传染病技术鉴定组织。 

第六章 罚则 

第六�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生行政部门责令�期改正,�以处五�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的,�以处五�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集中�供水��供应的饮用水�符�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生标准》的; 

(二)��自备水�未�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 

(三)未按城市环境�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能进行无害化处�的; 

(四)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的; 

(五)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未按照�生防疫机构的�求实施必�的�生处�的; 

(六)造�传染病的医�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七)生产����使用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生用���生�料�一次性医疗器���形眼镜�人造器官等�符�国家�生标准,�能造�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 

(八)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生行政部门规定�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传染病病人�病原�带者故�传播传染病,造�他人感染的; 

(�)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进行隔离治疗的; 

(�一)招用�动人员的用工��,未��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生措施,造�传染病传播��行的; 

(�二)�章养犬或者拒��阻挠���章犬,造�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生狂犬病的。 

�款所称情节较严�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造�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险的; 

(二)造�除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丙类传染病暴���行的; 

(三)造�传染病�(毒)�扩散的; 

(四)造�病人残疾�死亡的; 

(五)拒�执行《传染病防治法》�本办法的规定,屡�教育�继续�法的; 

第六�七� 在自然疫�地和�能是自然疫�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生调查�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生行政部门责令�期改正,�以处二�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八� ��和个人出售��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自疫区�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生活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生行政部门责令�期进行�生处�,�以处出售金�一�以下的罚款;造�传染病�行的,根�情节,�以处相当出售金�三�以下的罚款,�害严�,出售金��满二�元的,以二�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 ��和个人�法���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苗�疫苗等生物制�的,县级以上政府�生行政部门�以处相当出售金�三�以下的罚款,�害严�,出售金��满五�元的,以五�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或者上级机关根�情况,�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生行政部门报请�级政府批准,对��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传染病暴���行时,妨�或者拒�执行政府采�紧急措施的; 

(二)传染病暴���行时,医疗��人员��生防疫人员拒�执行�级政府�生行政部门调集其�加控制疫情的决定的; 

(三)对控制传染病暴���行负有责任的部门拒�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 

(四)无故阻止和拦截�法执行处�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 

第七�一� 执行�务的医疗��人员��生防疫人员和责任��,�报��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生行政部门责令�期改正,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或者上级机关根�情节,�以给予行政处分。 

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务时,�报��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生行政部门责令�期改正,�期内�改的,�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造�传染病传播�行的,�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元以下罚款。 

第七�二� 县级政府�生行政部门�以作出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的决定;决定处一万元以上罚款的,须报上一级政府�生行政部门批准。 

�国务院�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部门�生主管机构�以作出处二�元以下罚款的决定;决定处二�元以上罚款的,须报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生行政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政府�生行政部门在收�罚款时,应当出具正�的罚款收�。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七章 附则 

第七�三� 《传染病防治法》�本办法的用语�义如下: 

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指根�国务院�生行政部门�布的《中�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 

病原�带者: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 

暴�:指在一个局部地区,短期内,�然�生多例�一�传染病病人。 

�行:指一个地区��传染病�病率显著超过该病历年的一般�病率水平。 

�大传染病疫情:指《传染病防治法》第二�五�所称的传染病的暴���行。 

传染病监测:指对人群传染病的�生��行�影�因素进行有计划地�系统地长期观察。 

疫区:指传染病在人群中暴�或者�行,其病原体�周围传播时�能波�的地区。 

人畜共患传染病:指鼠疫��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病�炭疽��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包虫病�血�虫病。 

自然疫�地:指�些传染病的病原体在自然界的野生动物中长期�存并造�动物间�行的地区。 

�能是自然疫�地:指在自然界中具有自然疫�性疾病存在的传染�和传播媒介,但尚未查明的地区。 

医�性感染:指在医学�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 

医院内感染:指就诊患者在医疗��机构内�到的感染。 

实验室感染:指从事实验室工作时,因接触病原体所致的感染。 

消毒:指用化学�物��生物的方法��或者消除环境中的致病性微生物。 

�生处�:指消毒��虫��鼠等�生措施以�隔离�留验�就地检验等医学措施。 

�生防疫机构:指�生防疫站�结核病防治研究所(院)�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站)�血�虫病防治研究所(站)�皮肤病性病防治研究所(站)�地方病防治研究所(站)�鼠疫防治站(所)�乡镇预防��站(所)�与上述机构专业相�的��。 

医疗��机构:指医院��生院(所)�门诊部(所)�疗养院(所)�妇幼��院(站)�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的��。 

第七�四� ��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根�《传染病防治法》和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五� 本办法由国务院�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六� 本办法自�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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