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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城市(在我国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是国民经济、居民文化和居民生活等各种成分的复杂综合体,概括地说城市是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人们交往和生活的中心。村镇是集镇和村庄的总称。城市和村镇是人类聚居、生存的环境。
城市是人、资源、环境三者复合而成的因素众多、结构复杂、功能综合的人工生态系统。城市生态系统具有人类生态系统的某些共性,同时又具有人为性、不完整性、复杂性和脆弱性等独特的个性。
城乡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和村镇建设、发展和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是指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村镇规划是为了保护和改善村庄、集镇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节约用地,合理安排各项建设布局。
城乡规划卫生是利用各种自然环境信息、人口与社会文化经济信息,以维持和恢复城乡的生态平衡为宗旨,以人类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共处为目标,建立优良的居住环境,以求得人类生存所需的最佳环境质量。城乡规划卫生要考虑到与自然的生态平衡、人居环境的改善和提高、社会生态的合理和生存环境的相互适应,促使城乡生态环境向着良性循环发展,为人类创造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达到预防疾病、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延长寿命、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城市规划卫生
一、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和基础资料
(一)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1.确定城市性质,控制城市发展规模2.远期规划与近期规划结合,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结合3.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二)市规划的基础资料1.自然条件 地理位置、地形、水文、气象、地质等资料。
2.技术经济资料3.城市建设现状4.城市环境保护资料卫生部门应主要收集人口年龄构成和自然增长率,居民健康状况指标,各种地方病、传染病、慢性病、肿瘤等疾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等资料;有关环境质量与居民健康关系的资料;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医疗卫生服务设施的现状和发展计划等资料。
三、城市人口发展规模
城市的人口发展规模,是编制城市规划的一项重要基础指标。我国按人口规模将城市分为4类:人口100万以上为特大城市;人口50万以上为大城市;人口20——50万为中等城市;人口20万以下为小城市。
城市的人口发展规模,主要取决于城市的性质和构成城市的基本部门的发展计划。根据这些发展计划可推算出城市规划期各个基本部门所需的劳动力。按照劳动力结构可将城市总人口分为基本人口、服务人口、被抚养人口三部分。基本人口指工业、建筑业、对外交通运输业、非市属机关、旅游业、科研机构的职工和高等院校师生员工等的人口总数。服务人口指为本市服务的行政机关、商业、文教卫生、市政公用事业等单位的职工总人数。被抚养人口指依靠家庭或社会赡养的人口数。考虑城市的性质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水平以及就业条件,并参考人口现状调查资料,确定基本人口所占的百分比后即可推算出规划期的城市人口发展规模,还应结合自然增长率和机械增长率来加以预测。
城市功能分区城市总体规划应将各种用地按功能要求在城市中加以分区和合理安排,使之配置合理;从而最大限度地消除和防止环境污染对人群健康的影响,这称为城市的功能分区。
(一)城市功能分区的原则城市功能分区从卫生学角度应考虑下列原则:1.城市一般设居住区、工业区、对外交通运输和仓库区、郊区。根据具体情况还可设文教区、高科技区、风景游览区、金融贸易区等。各功能区应结合自然条件和功能特点合理配置,避免相互交叉干扰和混杂分布。
2.居住用地应选择城市中卫生条件最好的地段。
3.工业用地应按当地主导风向配置在生活居住用地的下风侧、河流的下游。工业用地与生活居住用地之间应保持适当距离,中间配置绿化防护带。
4.保证在到达规划期时,各功能分区仍有进一步扩展的余地,并保证城市各部分用地能协调发展。在卫生上不允许工业区发展到包围生活居住区,或铁路包围城市的用地。
5.为了保证生活居住用地的卫生条件,各功能分区的用地选择应同时进行。改建、扩建的城市在选择新区用地时,应考虑与旧城的关系及旧城的改造和利用问题。
(二)城市各功能分区的卫生学要求l.居住区 居住区是人类生活居住的地方,其环境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到居民的健康。应选择城市中日照良好、风景优美、环境宁静和清洁的地段作为居住区用地。居住区必须有足够的面积,使建筑密度和人口密度不致过高,并保证有充足的绿地。
城市中一般可设若干个居住区,各个居住区的人口规模在5万左右。可利用地形、河流或干道,将各个居住区隔开。每个居住区内应配置成套的文化、教育、商业等生活服务设施。
2.工业区 工业区的规划布局,直接影响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城市规模、工业企业的数量和性质,城市内可设一个或几个工业区。每个工业区内可相对集中地布置若干个工业企业,使各厂之间便于组织生产协作、原材料和“三废”的综合利用。布置工业用地时,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和卫生上的要求,并执行国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规定的各种制度。
工业区与居住区之间,应根据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是指产生有害因素的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应尽量绿化,也可设置消防站、车库、浴室等非居住性建筑物,但不得修建公园、体育场、学校和住宅建筑。可将危害最大、要求防护距离最远的工厂设在离居住区最远的地段,然后由远及近配置危害由大到小的工厂。
在有河流的城市,工业区必须位于居住区的下游。
3.对外交通运输和仓库区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尽量减轻对外交通运输设施对城市环境的影响。
4.郊区 城市郊区包括市辖郊县、卫星城镇等。郊区规划对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有很大意义。
居住区环境质量评价指标居住区规划中有几个技术指标,对评价居住区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1.建筑容积率 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
2.人均居住面积定额 指平均每人所占卧室、起居室等的面积。居住面积定额直接影响人们生活居住的卫生条件。
3.居住建筑密度 如果居住建筑密度过高,则院落空地相对减少,影响绿化和居民室外休息场地,房屋的间距、日照、通风也将不能保证。居住建筑密度的公式:式中平面系数为居住面积占建筑面积之比。
4.居住区人口密度 每公顷(lha=l0000m2)居住用地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称为人口毛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称为人口净密度。人口净密度与人均居住面积定额、居住建筑密度等参数有关:从卫生学角度出发,城市规划应采用较低的人口净密度。因为人口净密度增高,则人均居住建筑用地面积和居住面积减少,人群密集,接触频繁,使传染病易于流行;且建筑密度提高后,室外空地减少,影响住宅的通风和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