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传统医学师承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传统医学师承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自治区户籍、或实际长期居住本自治区,跟随本自治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中医类执业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人员适用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之后,需要跟随指导老师参加中医医术专长实践的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传统医学师承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区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备案管理,组织实施师承人员出师考核。
各市、县(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师承人员的资格审核、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师承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区户籍、或实际长期居住本区;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
(三)热爱中医药事业,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在医疗机构中坚持跟师学习和临床实践,完成跟师学习任务。
第五条 师承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所在主执业机构同意;
(二)在本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有丰富的中医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
(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
(五)身体健康,能够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完成师承教学任务。
第六条 师承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备案审批表;
(二)师承学员身份证、最高学历毕业证、户籍证明(户口本或居住证);
(三)师承老师身份证、医师资格证、执业证、职称证、户籍证明;
(四)师承老师所在主执业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意带教证明;
(五)经县(区)级以上公证机关公证的《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
以上材料一式五份,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师承师生双方各留存一份。证件类应当提供原件供备案审核,留存复印件。
第七条 指导老师同时带教师承人员不得超过四名。不符合第四、五、六条及本条规定的,不予备案。
第八条 备案程序:
(一)师承人员与指导老师签订《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并在县(区)以上公证机关公证。
(二)公证后一个月内,师承人员向其长期师承学习所在地县(区)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备案审批表》。县(区)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后报送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三)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结合初审意见,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复审合格后报送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四)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审核合格后,予以备案。
第九条 指导老师应保证带教时间,制定详细的师承教学计划,确定教学内容、目标和进度,并严格执行;应精心组织师承教学,指导师承人员结合临床实践学习中医药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悉心传授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按照确定的师承教学计划,保质保量的完成带教任务。
师承人员应尊师守纪,保证跟师学习时间,虚心刻苦学习指导老师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认真做好跟师笔记,及时归纳整理,并加以研究;诚实地接受指导老师和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检查和考核,完成教学计划确定的学习任务,努力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和水平。
第九条 师承学习内容包括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规定的内容、中医经典著作、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等。
第十条 师承学习形式以临床跟师学习和自学为主,市、县(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适时组织集中培训学习。
临床跟师学习是指师承人员在指导老师临床实践时实时学习中医药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做好跟师笔记,及时归纳整理并加以研究。跟师学习时间每周不少于3天,每天跟师笔记字数不少于300字。跟师笔记需记录跟师学习时间(学时数),内容以跟师学习的理论和实践技能为主,包括病案整理和病例分析。
师承人员自学内容和教材由指导老师指定,师承人员按照指导老师要求进行自学。自学应作学习笔记,每周不少于1000字。
第十一条 师承人员每月至少整理5份门诊病历,并根据中医药理论作病例分析;每月对跟师学习情况进行总结,总结每月学习内容;每半年作一篇不少于2000字的跟师心得,总结半年跟师学习内容和指导老师学术经验;在三年学习期满后,应写作一篇不少于5000字的跟师学习总结,总结跟师学习情况和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
师承人员跟师笔记、自学笔记、门诊病例分析、月度总结、跟师心得和跟师总结应由指导老师审阅并签字认可。
第十二条 指导老师应每月定期检查考核师承人员学习效果,对师承人员学习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予以批评指正,检查考核结果应记录在月度总结中;每半年对师承人员学习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结果记录在师承人员跟师心得中;在三年带教结束时,应对师承情况和师承人员中医药理论和实践技能水平作出书面师承情况评价。
第十三条师承期间,师承指导老师或师承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跟师合同的,应当出具经双方签字的解约文件到备案机关备案。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四条 师承人员连续跟师学习满三年,经指导老师同意,可以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参加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连续跟师学习满五年,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可以按照《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年××月××日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2010年4月26日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传统医学师承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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