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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钰琪 10月29日 19:00-21:00
详情张钰琪 9月23日 19:30-21:00
详情湖南考区邵阳考点发布了“邵阳市医师资格考试考点办公室关于开展邵阳考点2021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考试相关注意事项的通知”,其中关于中西医执业医师考试的前往考场的疫情防控要求需要各位考生知晓,请各位考生注意文中要求。
为保障考试工作顺利开展,请各位考生注意如下事项:
一、具体考试时间
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2021年9月18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5:30。
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2021年9月19日下午16:30-18:30和20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5:30、16:30-18:30。
中医类别(中医、中西医结合、师承和确有专长)执业医师、口腔类别执业医师、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2021年9月18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5:30和19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5:30。
中医类别(中医、中西医结合、师承和确有专长)执业助理医师、口腔类别执业助理医师、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和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2021年9月19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5:30。
院前急救岗位和儿科专业加试:2021年9月19日上午11:05-11:35。
二、考生考前准备提示
(一)请广大考生近期注意做好自我健康管理。开考前14天内不外出或减少外出,注意申领本人防疫健康码(湖南本省的通过微信公众号“湖南省居民健康卡”申领健康码,外省的通过微信小程序“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申领防疫健康信息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通过微信小程序“通信行程卡”申领)。近期不要前往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不出国(境),尽量不参加聚集性活动,不到人群密集场所。出行时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要全程佩戴口罩并做好手部卫生。如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或者无症状感染者、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有接触,应及时向考点办报告。
(二)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考试:
1.近 21 天内有出入境史的;
2.近 14 天有高、中风险地区旅居史的,居民健康码为红码或黄码的;
3.有发热(体温≧37.3℃)、咳嗽、泛力、腹泻等症状的,经现场医务人员研判不可以正常参考的;
(三)考生健康码和行程码需为绿码方可参加考试。考生行程码为黄码,而健康码为绿码且出具3天以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证明的,经现场医务人员研判可以正常参考的,方可参加考试。
(四)准时参考。考生请严格按照准考证上的时间参加考试,提前1小时到达考场。分批排队入场,保持1米以上间距,避免拥挤。入场要服从管理,务必配合“五查”,即查身份证、查准考证、 查体温、查健康码、查行程码。考生入场时出示的所有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如提供信息不实导致无法正常参加考试等后果由考生自行负责。对故意隐瞒疫情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要求考生除进行身份识别时外,全程佩戴口罩,做好手部消毒,保持安全距离。考试结束后按监考员的指令立即有序离场,保持人员安全间距,不得在考场内逗留。
三、考场信息
考场名称:邵阳市计算机学校(一考场)和邵阳市计算机学校(二考场)。考场地址:邵阳市大祥区南门口沙子坡文明路11号。一考场地址:邵阳市计算机学校实训楼(3至5楼);二考场地址:邵阳市计算机学校实训楼(6楼)。
四、公交车乘车路线、食宿指南
(一)公交路线
(1)火车南站可乘7路、32路至邵阳市疾控中心站下车,再往邵阳市疾控中心对面文明路步行300米即到。
(2)汽车东站往北100米到东大路可乘18路至大祥坪站转7路至邵阳市疾控中心站下车、往南400米到宝庆路可乘7路至邵阳市疾控中心站下车,再往邵阳市疾控中心对面文明路步行300米即到。
(3)汽车南站可乘17路、18路至大祥坪站转7路至邵阳市疾控中心站下车,再往邵阳市疾控中心对面文明路步行300米即到。
(二)食宿指南
(1)附近酒店:宝庆山庄酒店、锦绣天源酒店、魏源酒店、紫鑫大酒店、金龙酒店
(2)附近餐饮:农家大院餐馆、万家灯火酒店、十一生产队餐馆
五、诚信参考,拒绝作弊
考生参加考试时,不允许将任何书籍、纸张、计算器、手表、手机、手环等各种无线通讯工具以及一切与考试无关但有作弊嫌疑的物品带入考场。请每位考生树立诚信考试理念,不存侥幸心理。一旦发现作弊行为,将依据《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节选)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4号)
考生及相关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该单元或者考站考试成绩无效: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在规定之外位置就座并参加考试的;
(二)进入考室时,经提醒仍未按要求将规定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四)未按要求使用考试规定用笔或者纸答题,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按要求在试卷、答卷(含答题卡,下同)上正确书写本人信息、填涂答题信息或者标记其他信息,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六)考试开始30分钟内,经提醒仍不在答卷上填写本人信息的;
(七)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八)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室的;
(九)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十)在考室或者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十一)同一考室、同一试题两份以上主观题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的;
(十二)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被查出携带记载医学内容的材料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将试卷、答卷或者涉及试题的作答信息材料带出考室的;
(四)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设备、材料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在2年内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被查出携带电子作弊工具的;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三)在考场警戒线范围内交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等考试相关材料的;
(四)拒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秩序的;
(五)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的;
(六)威胁、侮辱、殴打考试工作人员的;
(七)利用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虚假材料报名的;
(八)填写他人考试识别信息或者试卷标识信息的;
(九)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参与有组织作弊,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一)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在考场警戒线范围内对外进行通讯、传递、发送或者接收试卷内容或者答案的;
(三)散布谣言,扰乱考试环境,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考前非法获取、持有、使用、传播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组织作弊行为。
第九条 考试结束后发现并认定考生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考生通过违纪违规行为获得考试成绩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放证书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撤销并收回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
在校医学生、在职教师参与有组织作弊,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其所在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校医学生参与有组织作弊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医师参与有组织作弊,已经取得医师资格但尚未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不予注册;已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并不再予以注册。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师的处理情况应当及时通报其所在单位。
除考生外的其他人员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通报,并建议给予其相应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涉考内容)
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考试过程中,实施以下行为者,将受到刑事追究。
在医师资格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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