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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兽医管�办法内容

执业兽医管�办法内容有什么?医学教育网整�了以下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11月26日中�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8��布;�2013年9月28日中�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3年第3�《农业部关于修订的决定》和2013年12月31日中�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3年第5�《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为了规范执业兽医执业行为,�高执业兽医业务素质和�业�德水平,�障执业兽医�法�益,�护动物�康和公共�生安全,根�《中�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在中�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活动的兽医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本办法所称执业兽医,包括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兽医师。

第四�农业部主管全国执业兽医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生监�机构负责执业兽医的监�执法工作。

第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预防�控制和扑�动物疫病工作中�出�出贡献的执业兽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执业兽医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德,按照有关动物防疫�动物诊疗和兽�管�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求,�法执业。

执业兽医应当定期�加兽医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教育培训,�断�高业务素质。

第七�执业兽医�法履行�责,其�益�法律�护。

鼓励�立兽医行业�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高�务水平。

第二章资格考试

第八�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由农业部组织,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第��具有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兽医)或者水产养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以�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第��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内容包括兽医综�知识和临床技能两部分。

第�一�农业部组织�立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考试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对考试工作进行监��指导和确定�格标准。

第�二�农业部执业兽医管�办公室承担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拟订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建立考试题库�组织考试命题,并�出考试�格标准建议等。

第�三�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绩符�执业兽医师标准的,�得执业兽医师资格�书;符�执业助�兽医师资格标准的,�得执业助�兽医师资格�书。

执业兽医师资格�书和执业助�兽医师资格�书由��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第三章执业注册和备案

第�四��得执业兽医师资格�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得执业助�兽医师资格�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注册机关备案。

第�五�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注册机关�交下列�料:

(一)注册申请表或者备案表。

(二)执业兽医资格�书�其��件。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康体检�明。

(四)身份�明原件�其��件。

(五)动物诊疗机构�用�明�其��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供动物诊疗许����件。

第�六�注册机关收到执业兽医师注册申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对申请�料的审核。�审核�格的,�给兽医师执业�书;��格的,书�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由。

注册机关收到执业助�兽医师备案�料�,应当�时对备案�料进行审查,�料�全�真实的,应当�给助�兽医师执业�书。

第�七�兽医师执业�书和助�兽医师执业�书应当载明姓��执业范围���动物诊疗机构�称等事项。

兽医师执业�书和助�兽医师执业�书的格�由农业部规定,由��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统一�制。

第�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放兽医师执业�书或者助�兽医师执业�书: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销兽医师执业�书或者助�兽医师执业�书�满2年的;

(三)患有国家规定�得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的。

第���执业兽医�更��的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新办�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和备案的执业兽医���级汇总报农业部。

第四章执业活动管�

第二�一�执业兽医�得�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动物诊疗机构执业,但动物诊疗机构间的会诊�支��应邀出诊�急救除外。

第二�二�执业兽医师�以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明文件等活动。

第二�三�执业助�兽医师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助开展兽医执业活动,但�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明文件。

第二�四�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兽医)�水产养殖专业的学生�以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进行专业实习。

第二�五��注册和备案专门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兽医师,�得从事其他动物疫病诊疗。

第二�六�执业兽医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规定;

(二)按照技术�作规范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诊疗辅助活动;

(三)�守�业�德,履行兽医�责;

(四)爱护动物,宣传动物��知识和动物�利。

第二�七�执业兽医师应当使用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并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未�亲自诊断�治疗,�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明文件。

执业兽医师�得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明文件。

第二�八�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生监�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的疫病时,�得擅自进行治疗。

第二���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得使用�劣兽�和农业部规定�止使用的���其他化�物。

执业兽医师�现�能与兽�使用有关的严��良�应的,应当立��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求,�加预防�控制和扑�动物疫病活动,其所在���得阻��拒�。

第三�一�执业兽医应当于�年3月底�将上年度兽医执业活动情况�注册机关报告。

第五章罚则

第三�二���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生监�机构按照《中�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二�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的,并报原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书或者助�兽医师执业�书:

(一)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二)�更��的动物诊疗机构未�新办�注册或者备案的。

第三�三�使用伪造��造��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书或者助�兽医师执业�书的,动物�生监�机构应当�法收缴,并按照《中�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二�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四�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书或者助�兽医师执业�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中止兽医执业活动满2年的;

(三)被�销兽医师执业�书或者助�兽医师执业�书的;

(四)连续2年没有将兽医执业活动情况�注册机关报告,且拒�改正的;

(五)出让�出租�出借兽医师执业�书或者助�兽医师执业�书的。

第三�五�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生监�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期改正;拒�改正或者�次出现�类�法行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的;

(三)未�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明文件的;

(四)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明文件的。

第三�六�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法使用兽�的,�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七�注册机关�动物�生监�机构��法履行审查和监�管��责,玩忽�守�滥用��或者徇�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2]

第六章附则

第三�八�本办法施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但已�得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考核�格的,�以�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第三���本办法施行�,具有兽医�水产养殖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兽医临床教学或者动物诊疗活动,并�得高级兽医师�水产养殖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称或者具有�等专业技术�称,���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考核�格,报农业部审核批准���执业兽医师资格�书。

第四��动物饲养场(养殖�区)�实验动物饲育���兽�生产�业�动物园等���用的�得执业兽医师资格�书和执业助�兽医师资格�书的兽医人员,�以凭�用��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但�得对外开展兽医执业活动。

第四�一��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本地区实际,�以决定�得执业助�兽医师资格�书的兽医人员,�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注册�,在一定期�内�以开具兽医处方笺。

�款期�由�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确定,但�得超过2017年12月31日。

ç»�注册的执业助ç�†å…½åŒ»å¸ˆï¼Œæ³¨å†Œæœºå…³åº”当在其执业è¯�书上载明“ä¾�法注册”字样和期é™�,并按执业兽医师进行执业活动管ç�†ã€‚

第四�二�乡�兽医的具体管�办法由农业部�行规定。

第四�三�外国人和香港�澳门��湾居民申请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注册和备案的具体办法�行制定。

第四�四�本办法所称注册机关,是指县(市辖区)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市辖区未设立兽医主管部门的,注册机关为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

第四�五�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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