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期的开局之年,全国兽医系统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提质增效转方式、稳粮增收可持续”为主线,紧密围绕“防风险、保安全、促发展”的目标任务,全面加强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兽医卫生风险管理,切实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
一、科学谋划“十三五”兽医事业发展
(一)编制实施兽医卫生事业“十三五”规划。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理念引领兽医事业发展,按照“四个全面”的战略部署,规划“十三五”时期兽医卫生事业发展目标、思路和重点任务,务实提出促进兽医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力争在动物疫病防治、兽医卫生风险监管、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兽药和屠宰产业发展等方面做出科学可行、系统全面的制度安排,促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推动形成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现代化兽医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二、大力加强兽医体系能力建设
(二)强化兽医队伍建设。严格官方兽医管理,制定官方兽医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教育培训和综合考评机制。优化执业兽医队伍发展环境,探索建立兽医执业条件标准,做好2016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加强乡村兽医考核、培训,严格乡村兽医登记备案管理。规范村级防疫员管理,制定村级防疫员参与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办法,提高村级防疫员组织化水平。支持开展动物疫病防治比武等活动,营造兽医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学习实践、提高综合素质的良好氛围。
(三)抓好兽医机构核心能力建设。针对各级动物卫生监督、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兽医药品监察、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等机构,研究制定与职责任务相匹配的人员配置、经费保障、设施条件标准,促进核心能力建设,为兽医机构履职尽责,规范开展动物防疫、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和兽医行政执法等兽医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四)优化兽医机构协作关系。加强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撑机构之间的衔接配合,健全基层动物疫病防控和监督执法工作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相互促进,以严格的监督执法保障动物疫病防控措施的有效落实,以强有力的技术支持促进兽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科学开展。
三、切实强化动物疫病防治
(五)加强重点疫病防控。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组织开展执行情况中期评估。强化16种国内优先防治动物疫病防控,加强13种重点外来动物疫病风险防范。实施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强化监测结果的分析应用,全面掌握重点动物疫病病原分布和流行态势。全面实施口蹄疫、禽流感、布病、狂犬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治计划和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出台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奶牛结核病、种禽场疫病净化、种猪场疫病净化指导意见,指导各地科学开展相关疫病防控工作。严格动物疫情报告和疫情举报核查制度。突出抓好种畜禽场主要垂直传播疫病控制,推动实施种源正向监测净化,从源头控制动物疫病风险。
(六)落实重点马病消灭净化措施。严格马属动物移动监管,加强马属动物特别是竞技娱乐用马、高风险区马属动物的重点疫病监测。巩固马鼻疽防治成效,维持无疫状态。指导做好国礼马疫病防治工作。落实马传贫消灭工作实施方案,持续开展马传贫历史无疫和消灭达标地区监测,加快推进内蒙古、云南和新疆等3个省区马传贫消灭达标验收工作。
(七)防范外来动物疫病传入风险。制定实施非洲猪瘟等外来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疯牛病风险防范计划,开展技术培训,完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加强跨境动物疫病联防联控,积极探索跨境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新模式,强化风险监测预警和物资技术储备,严密防范境外疫情传入风险。
(八)加强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加快推进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无疫区建设评估工作,鼓励现有无疫区增加规定动物疫病病种,鼓励无疫区申请国际无疫认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升生物安全水平,建设生物安全隔离区(无疫企业)。
四、进一步强化兽医卫生监督执法
(九)加强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农业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和屠宰检疫“五不得”,坚决惩治不作为、乱作为和执法腐败现象。严格落实《农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及时公开有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以法律法规和执法实务为重点,加强执法人员培训考核,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十)严格养殖运输屠宰环节监督执法。强化养殖档案管理,掌握辖区内动物疫病防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动态变化情况。严格落实动物检疫申报和产地检疫制度。进一步研究规范犬猫检疫监管。严格落实跨省调运种用动物、乳用动物检疫审批制度,开展跨省调运种用动物、乳用动物专项整治行动。探索建立以动物防疫条件、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和动物疫病检测结果为前提的活畜禽跨省调运产地准出制度。完善原产地、目的地检疫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严防动物疫病跨区域传播。严格屠宰检疫,强化生猪屠宰专项整治,组织开展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加大对乡镇小型屠宰场点“代宰”行为和屠宰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的整治力度。积极推行网格化监管、黑名单管理制度,严格管理薄弱环节和问题场所,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十一)规范动物诊疗场所监督管理。完善动物诊疗机构和兽医执业管理制度,强化动物诊疗机构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市场。
(十二)强化兽医实验室监督管理。严格动物病原微生物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资格和实验活动审批,规范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存使用监管。组织做好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检测能力比对工作。开展辖区内兽医实验室基本情况及生物安全管理情况摸底调查。严厉打击违反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三)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完善保障措施,创新工作模式,加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对养殖、运输、屠宰等环节产生的病死畜禽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不出现大规模乱抛病死畜禽危害环境和食品安全现象。
五、促进兽药和屠宰产业发展
(十四)推动兽药产业健康发展。以转变兽药产业发展方式为主攻方向,完善兽药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制度,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科技创新,促进兽药产业健康发展。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4号),推动解决产品同质化严重问题。完善宠物用药审批制度。健全兽药行政管理、技术支撑和执法监督体系。严格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管,落实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和飞行检查等管理措施,加大对风险大、隐患高的兽药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添加、制假售假、违规使用等兽药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加大抗菌药物残留抽检覆盖面,提高抽检频率,追溯阳性样品。持续强化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开展抗菌药物风险评估,淘汰存在风险隐患的兽药品种。组织开展“全国兽用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畜禽安全用药规定,引导养殖户自觉规范兽药使用行为。
(十五)引导屠宰产业转型升级。研究出台促进畜禽屠宰产业健康发展指导意见,明确产业发展方向,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加强畜禽屠宰统计监测,及时、准确报送屠宰政务信息和监测信息。强化屠宰行业发展研究,及时预警处置行业潜在风险。加快技术升级和产业转型,加大屠宰技术人员培训力度,健全屠宰检验体系,提高屠宰企业质量自控能力。继续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从严掌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清理标准,符合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法定设立条件的,及时核发新证;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依法取缔。对新设立的畜禽屠宰企业,严格审核把关。推进“厂场对接”“厂超对接”,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推进畜禽屠宰标准化生产,促进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指导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督促畜禽屠宰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畜禽屠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六、加快兽医领域信息化建设步伐
(十六)推进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兽医卫生风险追溯监管信息体系建设。坚持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治、兽医卫生监督、机构队伍管理以及兽医药品和畜禽屠宰统计监测等关键信息系统。推进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加快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中央级平台和各省现有平台对接,2016年6月底前实现全国跨省调运畜禽检疫数据互联互通。全面推行兽药“二维码”追溯管理,加快地方兽药产品追溯监管系统与国家兽药追溯信息管理平台对接,推进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电子追溯工作。
七、强化综合保障
(十七)完善财政支持政策。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健全兽医工作财政支持保障机制。推动优化动物防疫补助政策,探索实行强制免疫疫苗规模养殖场自主采购、强制免疫补助“先打后补”等政策措施。加强与银行、保险等机构合作,深入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兽医工作与养殖业保险联动机制建设,放大财政资金杠杆撬动作用,建立财政投入与金融保险、社会资本组合利用,兽医卫生工作与金融服务互相促进的新机制。
(十八)加强技术支撑。充分发挥企业和教学、科研、技术支持单位科技创新的主体作用,加强动物疫病防治技术、安全高效兽药、快速实用诊断技术研究和储备。利用各级各类兽医机构和人才队伍,抓好科学技术推广应用,促进科技成果在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兽医卫生风险控制、管理工作中的转化应用。
(十九)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手机客户端等多种形式,加大兽医卫生工作日常宣传力度,打造兽医宣传品牌,深挖地方典型经验、先进做法、模范人物,进一步提升兽医工作者的社会形象,营造社会关注兽医、理解兽医、支持兽医的良好氛围。加强与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合作,推进兽医网络社群建设,培养一批兽医领域意见领袖,有效提高重大兽医公共卫生问题的舆论引导能力。
(二十)加强行风建设。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持续开展行风建设工作。集中整治兽医队伍中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继续做好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确保平稳过渡,防止“中梗阻”和“一放了之”。切实强化权力监督,确保公正公开、透明高效地行使权力。
(二十一)强化工作督导落实。用好绩效管理工具,将重点工作充分体现在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延伸绩效管理指标体系中,明确工作要求、时间进度和责任分工,形成常态化督查机制,进一步提高督查工作科学化水平,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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