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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草案与旧版执业医师法第一章总则

2021-02-02 11:52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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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法草案全文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草案共七章,五十八条,对现行法律作了较大幅度修改,主要包括保障医师合法权益及待遇、完善医师的职责和义务、完善医师考试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医师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以及完善法律责任,草案还吸收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经验做法!一文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草案与旧版执业医师法第一章总则,供大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草案)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民健康,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保障医师和公众的合法权益,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包括临床、中医 (含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等类别。

第三条 医师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弘扬 “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履行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医师管理工作。国务院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辖区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

第五条 每年8月19日为中国医师节,是广大医务工作者的共同节日。对在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务工作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全社会应当尊重关心爱护医务工作者,弘扬先进事迹,加强业务培训,支持开拓创新,帮助解决困难,推动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  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岗位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年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

第六条 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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