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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 11:30-12:30
详情11月10日 19:00-20:00
详情代表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医院麻醉药品供应管理,保障患者麻醉药品可及性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医保局、国家药监局,现答复如下:
(二)关于优化区域性批发企业布局。国家药监局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结合需求量,确定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布局并根据医疗需求变化情况对布局进行调整。同时,印发《麻精药品经营管理办法》,明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的申办条件、审批标准和麻精药品购销管理等规定,要求区域性批发企业除了确保麻精药品安全管理外,还必须保证其医疗需求,保障了临床的麻精药品供应。
(三)关于大督促检查力度。一直以来,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严格区域性批发企业审批,持续强化对区域性批发企业的监管,定期开展日常监督检查,针对管理风险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督促企业落实麻精药品安全管理责任。与此同时,药品监管部门还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座谈会、张贴禁毒宣传海报等方式,对麻精药品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贯,通报管理形势,要求企业依法经营麻精药品。
(四)关于加大保障支持力度。国家医保部门一直高度重视精神类疾病用药的医疗保障障工作。在用药保障方面,不断扩大医保用药范围,提升保障水平。2019年,国家医保局组织开展了医保目录调整,共收载药品2709种,临床常用的麻醉药品均已被纳入医保目录范围。总体上用药范围进一步扩大,患者负担逐步降低,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需求。
三、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一是继续推动各省的印鉴卡电子化管理工作,推动国家医药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实时统计和跟踪药品使用情况,掌握印鉴卡的管理状态,推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全程闭环管理。二是会同相关部委,完善区域性批发企业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加大对企业从业人员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力度,提升企业麻精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三是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结合参保人需求、医保基金筹资能力等因素完善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将更多的符合条件的麻醉药品及时纳入目录范围,稳步提升用药保障水平。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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