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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 11:30-12:30
详情11月10日 19:00-20:00
详情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将“法的权威”纳入“法的实施”的意义,开启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篇章。“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习近平总书记从立法和法的实施关系的角度阐述了法的实施的重要性。当然,法律制定的目的就在于实施,现实也告诉我们,有了好的法律不能严格执行,既损害法律尊严和权威,又会形成“破窗效应”,还不如没有法律。
《医师法》是一部“市场主体”的法律,法律的内容大多是对医师进行“行政管理”的条文。这从“法律责任”这一章可见端倪,第五十四条至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七个条款执法的机构都是“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另三个条款:第六十六条涉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第六十条的处罚的执法机关是公安;第六十三条是有关民事和刑事责任条款。
保障《医师法》的严格实施,关键在于“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需要“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带头守法、严格执法。
首先,医师资格和医师执业资格的取得、评价、消亡,由卫生健康部门主管;
其次,医师的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执业的地点、范围、医疗质量、定期考核)、医师职业晋升均归属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主管。
其三,对《医师法》实施落地,需要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都是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
其四,行政执法具有宽领域、单向性、强制性、裁量性等特点。因为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在行政执法过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突出,执法不规范、不文明和不作为、不勇为、乱作为现象时有发生,而且在卫生健康执法过程中表现更为突出。
第一,历史上有法不及“医师”的传统。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问题对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给予最“宽恕”的处理;
第二,面对“医师”,执法人员的底气不足,“医师”问题做为“专家”出现在我们的视野;
第三,我国的人情社会,执法人员时而不时的考虑“医师”可能为未来之用;
第四,我国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领导多来源于“医师”队伍;
第五,对于行政执法的监督体系不完善。
保证法律严格实施,需要司法机关公正司法。需要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好审判的职能。对涉医师的民事案件,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服务合同案件、侵犯医师的名誉权、荣誉权、人格权、身体权案件给予公正判决,予以公开,并及时的给予司法建议;对于涉及医师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等行政纠纷的案件,进行严格的审查,清晰的说理,及时的公示;对于涉及医师的刑事案件,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伤医的刑事案件,应当给予严惩。当前一个情况不是很好,就是“和解制度”,人民法院应当谨慎适用“和解制度”,时不是会出现,到了诉讼阶段,法官借助法院的“权威”,甚至出于某种目的“诱导”当事人和解,导致难以分清是非。检察机关应当监督好法律的实施,保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保证法律严格实施,还需要全民守法。这里的全民,包括医师。首先是让人们知法。人们只有具备法律知识,才能明白在特定法律关系中自己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法律的指引、评价、教育作用才能实现。知法应当是公民主动学习法律的过程,《医师法》自公布至今已半年多时间,有多少人、多少医师通读过一遍?可能了了,在当今时代背景下,如果您是医师,一定要认真阅读《医师法》,它可能关系到未来二十年您的执业生涯。如果您是一名医务工作的管理者,您更应当阅读。其次是人们信法尊法,养成对法律正向和积极的情感体验。只有信法尊法,才可能守法。
执法、司法、守法是一个互动的过程。严格执法,“法”才可能显示出它的威力,让违法者受到应当有的处罚,才可能让人们守法。否则,违法者不会受到处罚,甚至还将从违法之中牟取利益,谁还会去信法尊法?!司法的公正性,一是对执业直至监督作用,二是向人们显示“公平、正义”。司法是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不公正,也就没有会相信法律,法律也就失去了价值。如果所有人都守法,守法和违法泾渭分明,执法者也不敢冐天下之大不围,公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司法者也不会不把“公平、正义”放在心间。
总之,《医师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让我们共同努力吧。
摘自深圳市医师协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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