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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 11:30-12:30
详情11月10日 19:00-20:00
详情2019年4月21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马晓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医师队伍管理情况和《执业医师法》实施情况,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医师总量不足,布局不均衡。我国医师数量过度集中在大城市三甲医院,城乡基层特别是农村和偏远山区医师数量十分有限。2018年,我国每千人口医师数为2.59人(德国、奥地利等发达国家超过4人),其中,农村每千人口医师数为1.8人,仅为城市的45%.康复、儿科、急诊、精神科等专业的医师数量相对较少,存在学科短板。公共卫生医师数量不足且呈逐年减少趋势,人才队伍相对薄弱,与预防为主的方针不匹配。
(二)医师培养质量有待提高。我国医学院校覆盖了从中专到博士的所有学历层次。从近年来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率情况看,院校之间、不同学历层次之间教学质量相差较大,一些医学院校“重应试、轻实践”问题比较突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区域间、规范化培训基地间发展不平衡。
(三)医疗服务方式和质量亟需改进。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医疗保障制度逐步完善,群众的健康需求不断释放,并呈现多样化差异化特点,医疗服务供需矛盾更加突出,覆盖生命全周期、健康全过程的医疗服务方式尚未完全建立,医疗服务流程不够便捷,医疗服务的人文关怀、舒适化程度有待提高。
(四)医师权利保障和义务履行不到位。《执业医师法》对医师的权利和义务都作出较为具体的规定,但医师权利保障和义务履行都存在不到位的情况。在权利保障方面,医师的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保护、薪酬待遇与福利等保障措施不足,与医师工作负荷大、职业风险多、成才周期长、知识更新快的特点不相适应,影响了职业吸引力和医师的工作积极性。在义务履行方面,有些医师的遵纪守法、规范执业意识不强,缺乏敬业精神和行为自律,有的甚至违法违规执业,存在医疗安全隐患,损害了群众的健康权益。
(五)《执业医师法》施行以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医师工作的背景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医师的管理方式、执业模式不断创新发展,迫切需要适当修订完善《执业医师法》。
摘自深圳市医师协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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