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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医师法》:与医师相关的规定对比!

2022-03-28 14:16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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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表决通过,共7篇,1260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医师法》的上位法,涉及医师的民事行为《医师法》应当遵守《民法典》的原则和规定,故在学习《医师法》之前先学习《民法典》中与医师有关的规定。

第一, 医师有法定的医疗施救义务。《民法典》第1005条:“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对应的是《医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

第二, 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的无偿捐赠。《民法典》第1006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民法典》第1007条:“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医师法》无相对应条款。

第三, 有关伦理审查。《民法典》第1008条:“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其书面同意。进行临床试验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民法典》第1009条:“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对应《医师法》第二十六条 医师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临床研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遵守医学伦理规范,依法通过伦理审查,取得书面知情同意。

第四,个人信息保护。《民法典》第1226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应的是《医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三)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依法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民法典》第1034条至1038条对什么是个人信息、个信息处理的原则、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如何保护上人信息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五,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明确医务人员的相关说明义务

《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应《医师法》第二十五条,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师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第六,有关书写、保管病历。《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第1225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以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关的是《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第七,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民法典》第1228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应的是《医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完善安全保卫措施,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及时主动化解医疗纠纷,保障医师执业安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禁止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

摘自深圳市医师协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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