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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 11:30-12:30
详情11月10日 19:00-20:00
详情代表您好:您提出的《关于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建议》收悉,经商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医保局、药监局、红十字会、共青团中央,现答复如下: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法律现状和制修订进展
(二)修订进展
疫情发生以来,为进一步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我委统筹推进公共卫生相关法律修订工作。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依法治国委已对《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9部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律的立法修法作出部署。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修订,我委在积极推动中。一是结合新冠肺炎疫情应对实际和近年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经验,针对疫情防控工作暴露的出来的短板、漏洞,已经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修订工作开展研究。二是鉴于《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9部法律正在修订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作为下位法应遵守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并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故待相关法律修订完成后,尽快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修订工作。三是推进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6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专家学者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有针对性地推进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等法律修改和制定工作。近期,有关部门正在抓紧推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制定工作,考虑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为基础,经过充分评估,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规定和做法上升为法律,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法律地位。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调整食物中毒事件的处置职能
《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食品安全事件处置的主要部门,明确卫生健康部门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主要职责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现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是抗击非典的经验总结和工作成果,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是重大食物中毒的报告和处置工作的主体,与《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主体存在冲突和不一致。随着机构改革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食品中毒事件处置主体也发生相应变化。下一步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修订中,将统筹协调处理好与其他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完善与相关法律间的衔接,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责任主体。
(二)关于明确突发事件响应分级
疫情发生以来,我委贯彻落实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实行新冠肺炎疫情分地区、分级别、差异化应急响应,并指导各省份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评估、动态调整,为统筹各地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依据。下一步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修订中,将充分吸收本次疫情防控经验,将分级分类、精准施策等行之有效的防控策略固化为法条。同时举一反三,研究制订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其他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分类依据,明确各级各类事件的责任主体,细化应急响应启动、处置措施以及终止的原则和程序。
(三)关于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主体责任
疫情应对中,党中央及时成立领导小组,总书记亲自指挥,国务院设立联防联控机制,各地成立主要负责人挂帅的应急指挥机制,坚持全国上下动员,坚定果断地打响抗击疫情的阻击战。事实证明,这个体制非常有效,为我们赢得应对疫情胜利提供了指挥保障。回顾过去,各部门联防联控、分工合作,及时有效应对历次重大疫情和灾害,是我国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特色举措,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集中体现。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修订过程中,将推动联防联控机制纳入相关法条中,同时明确各部门的相关职责,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部门行为,为联防联控机制充分发挥作用提供法律依据。
(四)关于完善重大疫情国家物资储备机制
疫情初期,医疗资源短缺和病患急剧增多之间的矛盾凸显,我国充分发挥制度优势,及时扩大疫情防控物资的生产和配送,医用物资保供实现从“紧缺”到“动态平衡”再到“动态足额供应”的跨越式提升。为健全统一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2020年中央财政积极安排500亿特殊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公共卫生体系、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以及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地市一级医药储备,进一步健全完善中央与地方分级负责的两级医药储备,形成中央储备与地方储备有效互补的国家战略医药储备体系。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修订中,拟进一步明确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对包括各类传染病防控在内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职责,明确管理主体,做好调拨、配送和处置等各环节衔接,确保应急物资储备合理,高效利用。
(五)关于明确社会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的作用
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是疫情防控取得胜利的重要经验和做法,此次疫情中社会力量防范参与,社会慈善组织、民营机构、志愿者团体和个人在援助抗疫一线发挥积极作用,做出特殊贡献。突发公共事件的防控是一项需要多主体共同参与、分工协作、群防群治的综合治理工作。下一步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修订中,拟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相关主体的职责和义务,扩大共治主体范围,增加对社会组织、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志愿者、公民等的具体要求。增加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等进行应急演练、公共卫生科普教育等规定。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有序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对社会组织参加应急工作的制度、方式、保障与鼓励、监管等进行规定,提高对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荣誉认可度。
三、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目前,我委已经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修订工作开展先期研究,在后续修订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制定中,我们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化公共卫生法制保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充分吸收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积累的宝贵经验,切实弥补暴露出的短板和不足。您提出的建议针对性强,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修订过程中,我们会重点参考,进一步健全完善现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同时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与相关法律的协调和衔接,为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打造坚强的法律保障。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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