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2011年全市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根据省畜牧兽医局2011年全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2011年全市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和《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积极稳妥、扎实推进”的原则,广泛宣传,严格组织,按照省局统一安排部署,采取强有力的推进措施,确保全市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积极探索建立科学、统一、高效的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建立高素质的执业兽医考务工作队伍和执业兽医技术队伍,不断规范动物诊疗从业行为,进一步提高兽医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主要任务。建立全市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市级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机构和考务工作队伍;建立常态化的与执业兽医管理体制相适应的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运行机制。
三、工作组织
为推进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各项工作,确保实现目标要求,在省考区领导小组和市考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考试工作管理机制,明确职能职责,科学设置考点,确保考试工作顺利开展。
(一)组织机构
1、根据市局近期进行的机构和人员调整情况,邢台市考点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及考区办公室人员也做了相应调整。领导小组由刘军普同志任组长,刘延平、李保健、张艳词同志任副组长,局办公室、计财科、监察科、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兽药监察所、水产站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考区办公室设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市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具体考务工作。
2、各县(市、区)要成立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各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下设考点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本考点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
(二)工作职责考点办公室职责:负责本考点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受理考生报名确认工作,指导考生填写报名表,核实考生提供的报名材料,收取考试费用,审核考生报名资格;转发《准考证》;安排考场,组织培训监考人员;接收本考点的试卷、答题卡,负责考试前的机要存放;组织实施考试;考试结束后,清点、销毁试卷,清点、寄送答卷、答题卡;转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处理考试期间本考点发生的突发事件和违纪违规行为等。
(三)考点设置。按照省考区考点设置标准,结合我市实际,今年原则上我市设置1个考点,根据全市考生报名情况,必要时再做相应调整。
四、工作步骤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分为:部署发动、工作准备、组织实施和工作总结四个阶段。
(一)部署发动阶段(2011年5月-6月)
1、制定方案。按照河北省2011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安排,市本级制定辖区内的实施方案。
2、动员部署。召开由市畜牧水产局局长、主管局长、兽医科(处)长、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参加的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会议,部署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时间安排:2011年6月。责任单位:市局考点办公室)
3、广泛宣传。通过召开会议、下发文件和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推行执业兽医制度有关法规、规章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有关要求,增强市内动物诊疗机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畜禽养殖场(户)和乡镇畜牧兽医站等兽医从业人员对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了解和认识。(时间安排:2011年6月-7月。责任单位:市局考点办公室,各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局)
(二)工作准备阶段(2011年6月-8月)
1、完善考试管理规章制度。按照省畜牧兽医局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各项管理规定,结合2010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经验,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考试考务管理、违纪违规处理、考试保密、应急预案等管理办法。(时间安排:2011年6月-7月。责任单位:市局考点办公室,各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局)
2、申报考试收费许可续展及收费标准核定报批。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文件要求,市局考点办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申报2011年考试收费许可续展及收费标准核定审批。(时间:2011年6月 责任单位:市局考点办)
3、确定考务人员。考务人员包括监督员、巡考员和监考员。考点根据考场数量设立1-2名巡考员,每个考场聘任2名监考员(非畜牧兽医专业人员和非畜牧兽医系统工作人员),考点设立的巡考员和聘任的监考员需报考点办公室审核备案。(时间安排:2011年6月-8月。责任单位:市局考点办公室,各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局)
3、考务培训。市局考点办举办一期考务工作培训班,培训的对象是全体考务人员。培训内容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规定》、《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财务管理办法》、《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档案管理办法》、《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点和考场设置标准》、《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流程》、《监考人员守则》、《应试人员须知》及考务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应用等。(时间安排:2011年9月。责任单位:市局考点办公室)
4、成立考务安保机构。考点将协调本地公安、监察、卫生、保密、工业信息、电力等部门,成立由畜牧兽医部门主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考务安保领导小组,负责考试期间的纪检监察、卫生防护、安全保卫、电力供应和无线信号屏蔽等工作。(时间安排:2011年8月。责任单位:市局考点办公室) 5、设置考务管理办公区。考点设置考务办公室、保密室(租用)、医务室、考试滞留室。考务办公室要张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规定》、《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流程》、《监考人员守则》等规章制度。保密室负责考试前和考试结束后,考卷(含备用卷)的临时机要存放。医务室负责考试期间考生及考务人员突发疾病的处置。考试滞留室是为在考试期间,提前上交试卷及考场违纪人员按规定不允许立即离开考场而提供的暂时滞留场所。(时间安排:2011年8月。责任单位:市局考点办公室)
(三)组织实施(2011年5月-12月)
1、组织报名。考试前3个月,根据省畜牧兽医局发布的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公告,由考点向各县(市、区)进行安排部署,并通过新闻媒体向全市有关单位和考生发布考试信息,将网络报名时间、报名确认时间、确认地点、联系方式和有关要求等信息通告考生,并同时向所在地的考点办公室进行确认报名。考点办公室根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规定,对考生提供的报名材料进行现场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考生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系统中打印考生《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三份,由考生签字确认,并在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信息管理系统中点击考生初审结果选项,完成报名现场确认和初审工作。(时间安排:2011年6月-7月。责任单位:市局考点办公室)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2、资格审查。报名工作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考点办公室将《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报名表》、有关证明材料、报名汇总表和考试费报送省考区办公室。省考区办公室对上报的考生报名信息汇总结果和报名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在报名表上签署复核意见,并在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信息管理系统中点击相关复核结果,完成报名资格审查。考区办公室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上报的考生报名材料的复核。资格审查备案情况由考区办公室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时间安排:2011年6月-7月。责任单位:省局考区办公室,市局考点办公室)
3、设置考场。按照规定考点根据考生报名情况和考场设置标准安排考场。(时间安排:2010年7月。责任单位:市局考点办公室)
4、发放准考证。考区按农业部规定编排准考证号,准考证打印并加盖考区办公室印章后,发放到各考点。考点办公室领取准考证后,通知考生所在地的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领取考生准考证,并由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准考证发放到考生手中,并收取报名费。对未领取准考证的考生,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将考生姓名、通知领取情况等说明材料统一报考点办公室,由考点办公室汇总后报至考区办公室。考试收费票据与准考证一起发放。(时间安排:2011年9月。责任单位:省局考区办公室、市局考点办公室)
5、接收试卷。考点在考试前一天由考务安保领导小组指派2人(含保密部门有关人员)到考区办公室指定保密室领取考试试卷,签订《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接收试卷保密承诺书》,并按照《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规定》运送试卷,将试卷存放在考点设置的保密室。考试开始前2小时,考点指派专人在保密人员陪同下,将试卷从保密室取出运送到考场。(时间安排:2011年10月。责任单位:市局考点办公室)
6、召开考前工作会议。考试前,召开由省级监督员、考点考试领导小组组长参加的考务管理工作会议,部署考务工作。(时间安排:2011年10月。责任单位:省局考区办公室,市局考点办公室)
7、组织考试。考点按照农业部统一安排的考试时间组织考点的考试。(时间安排:2011月10月。责任单位:省局考区办公室,市局考点办公室)
8、报送试卷。考试结束后,各考点将试卷和答题卡按要求封装,经考点办公室负责人、省级监督员及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放于保密室,考点办于考试结束后24小时内将试卷和答题卡送省考区办指定保密室。省考区办公室于考试结束后48小时内将全省答题卡专车专人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时间安排:2011年10月。责任单位:省局考区办公室,市局考点办公室)
9、发放考试成绩单。由考区接收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发放的考试成绩单,下发各考点,由考点将考试成绩单发给考生。(时间安排:2011年12月。责任单位:省局考区办公室,市局考点办公室)
(四)工作总结(2012年2月)
2012年2月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总结阶段,考点将对本辖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报告上报省局。(责任单位:市局考点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