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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就《执业兽医管�办法》等�社会�求��

  《执业兽医管�办法(�案)》�《乡�兽医从业管�办法(�案)》公开�求��

  为贯彻è�½å®žå�³å°†äºŽ2008å¹´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中å�Žäººæ°‘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范执业兽医执业行为,加强乡æ�‘兽医从业管ç�†ï¼Œæˆ‘部起è�‰äº†ã€Šæ‰§ä¸šå…½åŒ»ç®¡ç�†åŠžæ³•ï¼ˆè�‰æ¡ˆï¼‰ã€‹ã€�《乡æ�‘兽医从业管ç�†åŠžæ³•ï¼ˆè�‰æ¡ˆï¼‰ã€‹ã€‚现公开å�‘社会å¾�求æ„�è§�,请æ��出具体修改æ„�è§�å’Œç�†ç”±ï¼ŒäºŽ2007å¹´11月30æ—¥å‰�通过E—mail或传真å��馈我部。

  �系人:陈�武  �迎宾

  电�:(010)64191692,64191650,

  E—mail:cxw15@hotmail.com,ybjsjs@sohu.com

  传真:(010)64192735

  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二日

  执业兽医管�办法(�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为了规范执业兽医执业行为,�高执业兽医业务素质和�业�德水平,�障执业兽医�法�益,�护动物�康和公共�生安全,根�《中�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在中�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活动的兽医人员�其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本办法所称执业兽医,包括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兽医师。

  第四�农业部主管全国执业兽医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生监�机构负责执业兽医监�执法工作。

  第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加预防�控制和扑�动物疫病工作中�出�出贡献的执业兽医,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执业兽医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德,�守有关动物防疫�动物诊疗和兽�管�等法律和技术规范,�法执业。

  第七�执业兽医�法履行�责,其�益�法律�护。

  国家鼓励�立兽医行业�会,执业兽医应当�加兽医行业�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高�务水平。

  第二章 资格考试

  第八�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兽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兽医师资格考试。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由农业部统一组织,��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内容包括兽医综�知识和临床技能两部分。

  第��农业部组织�立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考试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对考试工作进行监��指导和确定�格标准。

  第�一�农业部执业兽医管�办公室承担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建立考试题库,组织考试命题,并�出考试�格标准建议等。

  第�二�具有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以�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第�三�执业兽医师资格考试�格的,�得执业兽医师资格�书;执业助�兽医师资格考试�格的,�得执业助�兽医师资格�书。

  执业兽医师资格�书和执业助�兽医师资格�书由农业部��。

  第三章 执业注册和备案

  第�四��得执业兽医师资格�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注册机关�出兽医执业注册申请;�得执业助�兽医师资格�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注册机关备案。

  第�五�申请注册或者备案的执业兽医,应当��于动物诊疗机构。

  第�六�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注册机关�交下列�料:

  (一)注册申请表或者备案申报表;

  (二)执业兽医资格�书和��件;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六个月内的�康体检�明;

  (四)身份�明原件和��件;

  (五)动物诊疗机构�用�明和��件;

  第�七�注册机关收到执业兽医师注册申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对申请�料的审核。�审核�格的,�给执业兽医师�;��格的,应当书�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由。

  注册机关收到执业助�兽医师备案�料�,应当�时对备案�料进行审查,�料�全�真实的,应当�给执业助�兽医师�。

  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兽医师�的格�由农业部规定,由��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统一�制。

  第�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放执业兽医师�或者执业助�兽医师�: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销执业兽医师�或者执业助�兽医师�行政处罚,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到�出申请注册或者备案之日止�满二年的;

  (三)患有国家规定�宜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的。

  第���未�得执业兽医师�的,�得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但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专业的学生�以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进行专业实习。

  第二��执业兽医��的动物诊疗机构�生�化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新办�注册或备案。

  第二�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和备案的执业兽医���级汇总报农业部。

  第四章 执业活动管�

  第二�二�执业兽医�能在一个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兽医执业活动,但动物诊疗机构间的会诊�支��应邀出诊�急救的除外。

  第二�三��注册的执业兽医师�以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明文件等活动。

  第二�四��备案的执业助�兽医师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助开展兽医执业活动。但�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明文件。

  第二�五�执业兽医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规定;

  (二)按照技术�作规范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诊疗辅助活动;

  (三)�守�业�德,履行兽医�责;

  (四)爱护动物,宣传动物��知识和动物�利;

  (五)接�继续教育,�高动物诊疗水平。

  第二�六�执业兽医师应当使用规范的处方笺�病历记录,并在处方笺�病历记录上签�。执业兽医师未�亲自诊断�治疗,�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明文件。

  执业兽医师�得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明文件。

  第二�七�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生监�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的疫病时,�得擅自进行治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动物疫情,并采�隔离等控制措施,�助�好防控工作。

  第二�八�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得使用�劣兽�和农业部规定�止使用的���其他化�物。

  第二����有动物疫病暴��行以�其他紧急情况时,执业兽医应当�从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调�,其所在���得阻��拒�。

  第三��执业兽医应当于�年3月�将兽医执业活动情况�注册机关报告。

  第五章 培训

  第三�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执业兽医继续教育规划和培训计划,对执业兽医进行多�形�的教育培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以委托兽医�会组织实施执业兽医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三�二�执业兽医��的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划和计划,��执业兽医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六章 罚则

  第三�三���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生监�机构按照《中�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二�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并报原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其执业兽医师�或者执业助�兽医师�:

  (一)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二)执业兽医师或者执业助�兽医师��的诊疗机构�生�化未�新办�注册或者备案的;

  (三)使用伪造��让��造�租用�借用的执业兽医师�或者执业助�兽医�的。

  第三�四�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机关应当收回�注销执业兽医师�或者执业助�兽医师�: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中止兽医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三)��销执业兽医师�或者执业助�兽医师�行政处罚的;

  (四)�照《中�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二�第二款规定暂�动物诊疗活动期满,��次考核���格的;

  (五)连续两年没有将兽医执业活动情况�注册机关报告的。

  第三�五�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生监�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期改正;拒�改正或者�次出现�类�法行为的,处以一�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或者未在病历�处方笺上签�的;

  (三)未�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明文件的;

  (四)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明文件的。

  第三�六�执业兽医在兽医执业活动中�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的疫病时,擅自进行治疗的,由动物�生监�机构处以五�元以下罚款。

  第三�七�执业兽医有��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法行为的,由动物�生监�机构按照《中�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五��第八�二��第八�三�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八�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法使用兽�的,�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注册机关�其动物�生监�机构��法履行审查和监�管��责,玩忽�守�滥用��或者徇�舞弊的,�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本办法实施�,�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但已�得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考核�格的,�以�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第四�一�本办法实施�,具有兽医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兽医科研�教学和动物诊疗活动,并�得高级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称或者具有�等专业技术�称五年以上,申请兽医执业的,���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考核�格,报农业部审核批准�,由农业部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

  第四�二�本办法实施�,�得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称�连续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二年以上的蒙兽医��兽医,���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考核�格,报农业部审核批准�,由农业部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

  第四�三�动物饲养场�用的�得执业兽医师资格�书和执业助�兽医师资格�书的兽医人员,�以�托动物饲养场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但�得对外开展兽医执业活动。

  第四�四�在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乡�兽医的具体管�办法由农业部�行规定。

  第四�五�外国人和香港�澳门��湾居民申请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注册的,具体办法由农业部�行制定。

  第四�六�本办法所称注册机关,是指县(市辖区)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市辖区未设立兽医主管部门的,注册机关为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

  第四�七�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乡�兽医从业管�办法

  (�案)

  第一�为了加强乡�兽医从业管�,�高乡�兽医业务素质和�业�德水平,�障乡�兽医�法�益,�障动物�康和公共�生安全,根�《中�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乡�兽医在乡�从事动物诊疗�务活动的,应当�守本办法。

  第三�本办法所称乡�兽医是指尚未�得执业兽医资格,�登记在乡�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骟��育手术�人工授精等动物诊疗�务活动的人员。

  第四�农业部主管全国乡�兽医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乡�兽医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生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兽医监�执法工作。

  第五�国家鼓励符��件的乡�兽医�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鼓励�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到乡�从事动物诊疗�务活动。

  第六�国家实行乡�兽医登记制度。

  第七�符�下列�件之一的,�以�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兽医登记:

  (一)已�得中等以上兽医相关专业学历的;

  (二)已�得《动物疫病防治员》�业技能鉴定�书的;

  (三)在乡�从事动物诊疗�务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

  (四)�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格的。

  第八�申请乡�兽医登记的,应当�交下列�料:

  (一)乡�兽医登记申请表;

  (二)学历�明��业技能鉴定�书�培训�格�书或者乡镇畜牧兽医站出具的从业年��明;

  (三)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近六个月内的�康体检�明;

  (四)申请人身份�明和��件。

  第��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审核。�审核�格的,应当予以登记,并��乡�兽医登记�;��格的,应当书�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由。

  乡�兽医登记�应当载明乡�兽医姓��从业地点�从业区域和有效期�等事项。

  乡�兽医登记�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乡�兽医�务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内���机关申请延续。

  第��乡�兽医登记�格�由农业部统一规定,���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统一�制。

  县级兽医主管部门��乡�兽医登记�,�得收�任何费用。

  第�一�乡�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登记: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康体检�明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

  (三)被注销乡�兽医登记��满一年的。

  第�二�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登记的乡�兽医���级汇总报��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乡�兽医�能在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核定的从业区域从事兽医�务活动,�得在城镇从业。

  乡�兽医从业区域以乡级人民政府管辖区域为��进行核定。

  第�四�乡�兽医在乡�从事兽医�务活动的,应当有固定的从业场所和必�的兽医器械。

  第�五�乡�兽医应当按照《兽�管��例》和农业部的规定使用兽�,并如实记录用�情况。

  第�六�乡�兽医在执业活动中,必须使用符�国家规定的兽医器械,对使用过的兽医器械和医疗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处�。

  第�七�乡�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个立��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生监�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乡�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的疫病时,�得擅自进行治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动物疫情,并采�隔离等控制措施,�助�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第�八��生��动物疫情时,乡�兽医应当�加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的疫情预防�控制和扑�工作,�得拒�和阻�。

  第�����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乡�兽医培训规划,��乡�兽医至少�两年接�一次培训。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兽医培训计划。

  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乡�兽医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乡�兽医应当按照培训规划和培训计划的�求至少�两年接�一次�少于20个学时的培训,更新兽医学和兽医管�法律法规等知识,�高业务水平。

  第二�一�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优先确定符��件的乡�兽医作为�级动物防疫员。

  第二�二�乡�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生监�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的,由原登记机关�销乡�兽医登记�:

  (一)跨登记的从业区域从业的;

  (二)�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活动的。

  第二�三�乡�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登记机关应当收回�注销乡�兽医登记�: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中止兽医�务活动满二年的;

  (三)��销乡�兽医登记�行政处罚的。

  第二�四�乡�兽医在兽医�务活动中�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的疫病时,擅自进行治疗的,由动物�生监�机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五�乡�兽医有��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法行为的,由动物�生监�机构按照《中�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五��第八�三�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六�乡�兽医在兽医�务活动中,�法使用兽�的,�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七�动物饲养场�用的乡�兽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得乡�兽医登记�。

  第二�八�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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