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局:
为加强采供血工作中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保障甲型H1N1流感防控期间的血液安全和血液供应,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甲型H1N1流感防控期间的血液安全和供应工作,监督采供血机构严格按照血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血液的采集、检验、加工、保存和供应,确保血液安全和供应。
二、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提高无偿献血的招募能力和水平,确保甲型H1N1流感防控期间血液供应的稳定。采供血机构要通过增加献血网点,延长服务时间,增加团体招募,提供上门服务等多种形式,减少甲型H1N1流感对血液采集可能带来的影响。血液储备量低于库存警戒线的,卫生行政部门和采供血机构要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招募机制,启用应急献血队伍,增加血液调配等措施,尽快提高和恢复血液库存水平。
三、要加强甲型H1N1流感防控期间健康征询和体检工作,确保血液安全。各级各类采供血机构要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健康征询的各项措施和规定。近期特别要做好献血者发热、呼吸道感染症状及其接触史的征询筛查工作,严防采集甲型H1N1流感病毒污染血液。
四、要加强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一旦发现献血、献浆人群中出现甲型H1N1流感感染者或疑似感染病例,采供血机构要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报告疫情,并积极协助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疫情的调查、处理工作,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单采血浆站发现献浆者出现甲型H1N1流感聚集性病例的,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暂停血浆采集业务,直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评估同意后方可恢复采浆。
五、要认真做好甲型H1N1流感病毒抗体血浆的采集工作。根据各地血站条件,目前具备开展成分血浆采集能力的有省血液中心(合肥市中心血站)和芜湖、蚌埠、安庆、马鞍山、宣城、阜阳、黄山、亳州、六安、淮北、铜陵、淮南、巢湖市中心血站。上述血站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抗体血浆采集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09〕173号)和我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抗体血浆采集工作的通知》(卫电〔2009〕126号)要求,做好甲型H1N1流感病毒抗体血浆采集、物料、技术和程序准备,配合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抗体血浆采集、加工和库存管理,按时上报甲型H1N1流感病毒抗体血浆采集信息,确保甲型H1N1流感病毒抗体血浆采集任务的完成。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