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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局关于��《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办法》和《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管�办法》的通知

(京�科教字[2006]60�)

�区县�生局�有关医疗�生��:

  为��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规范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的认定�管�工作,根�《�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暂行规定》和《�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管�办法》,我局制定了《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办法》和《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管�办法》。现��给你们,请�照执行。

  北京市�生局

  二00六年�一月二�五日

  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为��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工作顺利开展,��《�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暂行规定》�《�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管�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 专科医师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指�院医师接�以�高临床能力为主的规范化培训场所。

  第三� 培训基地设置在��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中符��件的临床科室。全科医师培训基地由符��件的综�医疗机构中有关临床科室与社区医疗�务机构共�组�。

  第四� 培训基地分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以下简称普通专科基地)和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以下简称亚专科基地)两类。

  第五� 培训基地类别���生部普通专科目录和亚专科目录设置。

  第二章 认定�件

  第六� 培训基地认定�件包括:培训基地所在医院的基本�件和培训基地的基本�件。

  第七� 培训基地所在医院的基本�件:

  (一)医院资质

  ��生行政部门批准�得《医疗机构执业许��》。

  (二)教学�件

  1.具有满足专科医师培训所需的科室设置,具有相应诊疗�件和设施。

  2.有基本的教学设备和�格的教学与示范教室。

  3.图书馆�书专业�类�全,具有满足�院医师接�培训所需的专业书�和期刊,有获�专业信�的渠�。

  (三)组织管�

  1.有院级领导分管专科医师培训工作,�能部门�备专人负责,�责分工明确。

  2.�立专门负责专科医师培训指导�考核�质�监�等工作的专家委员会或�组。

  3.建立完善的培训基地管���院医师考试考核等制度。

  (四)支撑�件

  1.�供培训基地建设和维护所需的基本�费。

  2.给予�院医师一定的补贴,包括夜�费�加�费和部分生活补贴,最低生活补贴标准为:第一年�院医师500元�月,第二年�院医师600元�月,第三年�院医师700元�月,第四年�院医师800元�月,第五年�院医师1000元�月。具体�放办法�由�培训医院根�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细则,�放标准�适当�上浮动。

  3.负责社会化招收的�院医师的工资和社会�障。

  4.为�院医师�供基本的学习生活�件,�助安排培训期间的�宿。

  5.医院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医疗�务质�。

  第八� 培训基地基本�件:

  (一)有能够满足培训�求的高水平师资队�,师资构�比例��。普通专科基地指导医师与�院医师比例�低于1∶2;亚专科基地指导医师与�院医师比例�低于1∶1.

  (二)普通专科基地指导医师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务;亚专科基地指导医师应有本科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务;指导医师的临床工作能力和教学工作能力符��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的�求。

  (三)普通专科基地应设置有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求的临床和辅助科室;亚专科基地所在的临床科室能够满足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求,相关辅助科室设置�全;全科医师培训基地由符��件的综�医疗机构中有关临床科室与社区医疗�务机构共�组�,符�全科医学培训标准�求。

  (四)医疗�件(包括总床�数�年收治病人数�年门诊�和急诊���备的专业治疗设备等)能够达到�普通专科和亚专科基地标准�求。科室业务范围全�,收治的疾病�类基本覆盖本学科常�疾病�类,开展的诊疗活动能够满足培训需求。

  (五)组织管�:培训基地实行基地主任负责制(应为本院人员,�得由外院专家兼�),全�负责培训工作。�备专�兼�的培训管�人员,�责分工明确。

  第三章 认定程�

  第�� 认定机构:

  北京市毕业å�ŽåŒ»å­¦æ•™è‚²å§”员会(以下简称“市委员会”)组织认定普通专科基地,å�«ç”Ÿéƒ¨æ¯•业å�ŽåŒ»å­¦æ•™è‚²å§”员会(以下简称“å�«ç”Ÿéƒ¨å§”员会”)和市委员会共å�Œç»„织认定亚专科基地。

  第�� 申请:

  (一)申请资格

  医疗机构或高等院校�组织符�本办法第七�八��求的临床科室,�市委员会�出申请。

  (二)申请方�

  普通专科基地�以独立申请,也�以��申请,��申请应以一方作为主体,达到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件的2�3,�作方�得超过2家。亚专科基地必须独立申报。

  (三)申报�料

  普通专科基地申报应认真填写《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申报表》,亚专科基地申报应认真填写�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申报表》并按�求准备相应的申报�料。

  (四)申请时间�费用

  申请���年3月份�出申请,�出培训基地认定(包括�审)申请的医疗机构,应在�出申请的�时�市委员会缴纳规定的评审费。

  第�一� 认定步骤:

  (一)自评

  申报培训基地的科室�其所在医疗机构或高等院校,应��有关文件和标准,组织对培训基地进行自评,完�自评报告,填写《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申报表》,准备相应的申请�料,�市委员会�出认定申请。

  (二)形�审查

  普通专科基地由市委员会��《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对申请�料进行形�审查,亚专科基地由�生部委员会��《�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和相关规定对申请�料进行形�审查;对符�申请�件的普通专科基地,市委员会通知申请��,确定实地评审的时间;对符�申请�件的亚专科基地,市委员会�审通过�,将申报亚专科基地的���其申请�料报�生部委员会。

  (三)实地评审

  市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普通专科分类目录和《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对符�申请�件的��进行实地评审,核定培训规模,评审��上报市委员会,由市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进行认定,并将通过的普通专科基地��和培训规模报�生部委员会备案。�生部委员会和市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亚专科分类目录和《�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对通过形�审查的申请科室进行实地评审,核定培训规模。实地评审工作于�年8月底�完�。

  (四)评审等级和�申报

  评审结果分�格�基本�格���格;�格基地具备培训专科医师资格,被评结果为基本�格的科室应根�评审结果在�定的时间内整改,被评结果为��格的科室自评估之日起2年�方��申请。

  (五)公示

  培训基地审批实行公示制度。市和�生部委员会将审批结果进行为期2周的公示。对认定结果�����者,�在公示期�内�市或�生部委员会�出�查申请�其�由与��。

  市�生局将评审通过的普通专科基地���培训规模于�年9月底以��全市公布。

  亚专科基地的公示按�生部文件执行。

  (六)�认�

  培训基地实行动�管�,评定周期一般为5年。培训基地应在本周期结��1年�出�认�申请,市委员会根�培训基地实施培训工作情况和基地�件组织书�或实地评审,于本周期结���出�认�的结论。

  第四章 处罚

  第�二� 培训基地应按照《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相关�件,对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的培训基地,实地评估专家组��时终止评审,并�出2年内���认定申请的处罚。

  第�三� �评审通过的培训基地方�招收�院医师开展培训工作,未�认定�认定��格或�认�未获批准的医院�临床科室�得开展专科医师培训工作。对擅自招收�院医师进行培训的��,将系统内给予通报,2年内���其申报培训基地的申请。

  第�四� �评审通过的培训基地应严格按照核定的培训规模接收�院医师,并��《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细则》�求开展培训工作,对擅自扩大培训规模��按照培训细则实施培训活动�基地组织管�混乱的培训基地将在系统内给予通报并�期一年改正,对情节特别严�或无法在�期内改正的,�得�承担培训任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五� 本办法由北京市�生局专科医师培训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 本办法自二〇〇六年�二月一日起实施。

  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为��专科医师培训质�,规范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管�,��《�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生局认定的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和�生部认定的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

  第二章 组织机构��责

  第三� 培训基地在北京市�生局的统筹领导下实行三级管�。�:北京地区毕业�医学教育委员会�培训基地所在医院和培训基地。

  第四� 北京地区毕业�医学教育委员会是对北京地区开展专科医师培训工作进行全�指导��调和质�监控的��性机构。负责组织制定�专业培训基地标准和评审指标体系;组织培训基地评审并对其培训质�进行检查评估等。

  第五� 培训基地所在医院(以下简称培训医院)应对培训基地实施管�,并�供必�的支撑�件。

  培训医院�加强领导,组建院级专科医师培训领导机构,设立相应管�部门,明确主管院长,指派专人负责对培训基地实施规范化管�,��培训任务的完�。

  培训医院应将专科医师培训工作纳入医院�展规划,按照《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办法》,结�本院实际,制定�套政策和措施,为专科医师培训�供必�的工作�件和生活�件,对培训基地所需�费�设备�教学用房�师资�管�人员等给予支�和投入。

  第六� 培训基地是医院实施专科医师培训工作的场所,按照《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细则》�求,承担对�院医师进行以临床能力为主的�项培训任务。

  培训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负责本专业培训计划的全过程组织管��培训实施和考试考核,��培训质�。

  培训基地��立专科医师培训管�与考核�组,在培训基地主任领导下,认真实施培训计划�审核培训登记手册和出勤情况,�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出具培训记录�鉴定�考试考核�绩等。

  第七� 培训医院和培训基地�按照《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评估指标体系》�求,�断加强和�高师资队�建设。

  第八� 培训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严格�任标准。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资格。

  指导教师对�院医师医德医风�临床医疗和学习活动进行具体指导和检查监�;�助其完�专科医师培训细则规定的培训内容;负责�培训基地主任�管�与考核�组汇报�院医师的培训情况。

  第三章 人事管�

  第�� �培训基地所在医院选�到培训医院的�院医师人事档案由原��管�,培训期间�院医师的工资�基本�利待�(�务工资�等级工资�按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务补贴�书报洗�费�房补��生津贴�加夜�费�奖金等)�社会�障等费用由原��负责。

  第�� 培训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社会化招收的�院医师委托人��务机构实行人事档案代�;妥善解决其执业医师考试资格报��注册等相关事宜。

  第四章 �费�障

  第�一� 培训�费通过政府��与培训的医院�个人等多�渠�筹集,��培训工作需�和�院医师的基本生活�学习�件。

  第�二� �培训基地医院��障选��院医师培训期间的工资�基本�利�国家规定的社会�障等。

  第�三� 对社会化招收的�院医师,培训医院应按照本院�年资�院医师的标准�供工资待�,并按规定�供社会�障和一定的生活补贴;�院医师应缴纳国家规定的个人费用。

  第�四� 培训医院应负责�院医师培训期间的夜�费�加�费和部分生活补贴。最低生活补贴标准为:第一年�院医师500元�月,第二年�院医师600元�月,第三年�院医师700元�月,第四年�院医师800元�月,第五年�院医师1000元�月。培训医院根�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细则和具体�放办法,�放标准�适当�上浮动。

  第五章 评估与奖惩

  第�五� 培训基地实行动�管�。北京市�生局根��生部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年对北京辖区内的培训基地组织抽查或�项评估;�五年对认定的培训基地进行一次综�性评估,实施培训基地�认�制度。

  第�六� �过检查评估,或有投诉�举报,并有��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培训基地,北京市�生局�过核实根�事实轻�,按照规定程�对已�认定的培训基地给与通报批评�暂�培训资格�撤销培训基地处�:

  (一)培训质��能达到《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细则》�求的;�加培训的�院医师对培训工作有投诉,�核查属实且情况严�的。

  (二)培训基地管�混乱,未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责,或�能按照标准�求实施培训活动,或擅自扩大培训规模的。

  (三)编造虚�培训记录�出具虚�考试考核�绩的。

  (四)其他严���培训�求和规定,对培训工作造�严�影�的。

  第�七� �到通报批评或暂�培训资格的基地,未能在�期内整改的,撤销其培训基地资格,2年内�得�新申报。

  第�八� 对培训工作管�规范�培训质�优良�有创新特色的培训基地和培训医院将给与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 以上�款亦适用于��申报并批准的培训基地,主体医院�其培训基地全�负责��培训基地的管�,�作方�按照签订的���议认真履行�责。

  第二�� 本办法解释�归北京市�生局。

  第二�一� 本办法自二〇〇六年�二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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