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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乡村医生实行“双证书”上岗制度的通知

2007-05-23 14:25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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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卫[1991]第303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

  为实现“二OOO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战略目标,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以适应我省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居民对卫生保健日益增长的需求,根据卫生部对乡村医生实施正规化、系统化教育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对我省乡村医生实行岗位培训合格证(或在岗复训合格证)及乡村医生证的双证书上岗制度。

  现将《广东省乡村医生实行“双证书”上岗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市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落实培训机构,尽快开展培训工作。

  广东省卫生厅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七日

  广东省乡村医生实行“双证书”上岗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为实现“二OOO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战略目标,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的业务水平和政治素质,以适应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需要,根据卫生部对乡村医生进行系统化、正规化教育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乡村医生必须按省制定的教学计划要求培训学习,达到中专水平。

  1.未取得乡村医生职务者,须按初训教学计划要求,进行正规化培训。

  2.在岗的乡村医生,原接受专业培训时间不足二年的,必须按复训教学计划要求,进行系统补课培训。

  3.已接受二年以上(含二年)系统培训的在岗乡村医生及年龄在五十周岁以上,专业工龄十年以上的乡村医生,可免予复训。由县卫生局统一造册,报市卫生局审核同意后,直接发给《合格证书》。但须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第三条乡村医生系统化培训班(含初训、复训班),须经市卫生局批准,报省卫生厅备案认可。学习结束,由市卫生局按省的教学计划要求组织考试,成绩及格,思想品德良好,由市卫生局发给“广东省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合格证”(或复训合格证书)“

  “广东省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合格证”(或复训合格证书)由省卫生厅统一印制。

  第四条凡在卫生站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必须取得“广东省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合格证”(或复训合格证书),并凭该证书到县卫生局核领乡村医生证书方可行医。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仍未取得“合格证书”者,不准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原发的“乡村医生证”同时作废。

  第五条向社会招收乡村医生学员,必须根据管理区卫生站的需要,由管理区推荐,并经县卫生局同意后方可招收。招收的学员必须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二十五周岁以下,愿意回本管理区担任乡村医生的卫生员、接生员、妇女主任或其他知识青年。

  第六条学员结业后,必须回到本管理区卫生站任乡村医生工作,不得到社会上游医或个体开业。违反者取销其乡村医生资格,按社会游医或无证开业论处。

  第七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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