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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供血机构从业人员岗�培训—��公共�生事件应急�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为了有效预防��时控制和消除��公共�生事件的�害,�障公众身体�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制定本�例。 

第二� 本�例所称��公共�生事件(以下简称��事件),是指�然�生,造�或者�能造�社会公众�康严��害的�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明原因疾病��大食物和�业中毒以�其他严�影�公众�康的事件。 

第三� ��事件�生�,国务院设立全国��事件应急处�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事件应急处�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自的�责范围内�好��事件应急处�的有关工作。 

第四� ��事件�生�,��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立地方��事件应急处�指挥部,��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事件应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自的�责范围内�好��事件应急处�的有关工作。 

第五� ��事件应急工作,应当�循预防为主�常备�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应�时�措施果断���科学�加强�作的原则。 

第六� 县级以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事件应急�行病学调查�传染�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检查�监测检验��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资�储备,所需�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医学\教育网�集整�。 

第七� 国家鼓励�支�开展��事件监测�预警��应处�有关技术的国际交�与�作。 

第八�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事件防范和应急处�责任制,切实履行�自的�责,����事件应急处�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 县级以上�级人民政府�其�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加��事件应急处�的医疗�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津贴;对�加��事件应急处�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与应急处�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 国务院�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应的�求,制定全国��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全国��事件应急预案,结�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 全国��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内容: 

(一)��事件应急处�指挥部的组�和相关部门的�责; 

(二)��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三)��事件信�的收集�分��报告�通报制度; 

(四)��事件应急处�技术和监测机构�其任务; 

(五)��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工作方案; 

(六)��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和医疗器械以�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七)��事件应急处�专业队�的建设和培训。 

第�二� ��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事件的�化和实施中�现的问题�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三� 地方�级人民政府应当�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生工作,防范��事件的�生。 

县级以上�级人民政府�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事件的防范�识和应对能力。 

第�四� 国家建立统一的��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级人民政府�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行。 

第�五� 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综�评价监测数�。对早期�现的潜在�患以��能�生的��事件,应当�照本�例规定的报告程�和时��时报告。 

第�六�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有关部门,应当根���事件应急预案的�求,��应急设施�设备�救治��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第�七� 县级以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务网络的建设,�备相应的医疗救治�物�技术�设备和人员,�高医疗�生机构应对�类��事件的救治能力。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 

第�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生机构和人员开展��事件应急处�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生机构进行��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医学\教育网�集整�。 

第三章 报告与信��布 

第��� 国家建立��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国务院�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大�紧急疫情信�报告系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时内,�国务院�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生或者�能�生传染病暴���行的; 

(二)�生或者�现�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生传染病���毒�丢失的; 

(四)�生或者�能�生�大食物和�业中毒事件的。 

国务院�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能造��大社会影�的��事件,应当立��国务院报告。 

第二�� ��事件监测机构�医疗�生机构和有关���现有本�例第���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时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时内�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时�上级人民政府�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2�时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2�时内���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一� 任何��和个人对��事件,�得�瞒�缓报�谎报或者授�他人�瞒�缓报�谎报。 

第二�二� 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生行政主管部门�照本�例规定报告的�时,应当立�组织力�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采�必�的控制措施,并�时报告调查情况。 

第二�三� 国务院�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生��事件的情况,�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军队有关部门通报。 

��事件�生地的��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时�毗邻��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行政主管部门,必�时应当�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生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已��生或者�现�能引起��事件的情形时,应当�时��级人民政府�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四� 国家建立��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事件报告�举报电�。 

任何��和个人有��人民政府�其有关部门报告��事件�患,有��上级人民政府�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其有关部门�履行��事件应急处��责,或者�按照规定履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其有关部门,应当立�组织对��事件�患��履行或者�按照规定履行��事件应急处��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 

对举报��事件有功的��和个人,县级以上�级人民政府�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五� 国家建立��事件的信��布制度。 

国务院�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社会�布��事件的信�。必�时,�以授���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布本行政区域内��事件的信�。 

信��布应当�时�准确�全�。 

第四章 应急处� 

第二�六� ��事件�生�,�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综�评估,�步判断��事件的类型,�出是��动��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二�七� 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动全国��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实施。��自治区�直辖市�动��事件应急预案,由��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国务院报告。 

第二�八� 全国��事件应急处�指挥部对��事件应急处�工作进行�察和指导,地方�级人民政府�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 

��自治区�直辖市��事件应急处�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事件应急处�工作进行�察和指导。 

第二��� �级以上人民政府�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事件应急处�专业技术机构,负责��事件的技术调查�确��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 

第三�� 国务院�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新�现的��传染病,根��害程度��行强度,�照《中�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宣布为甲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决定医学\教育网�集整�。 

第三�一� 应急预案�动�,县级以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事件的实际情况,�好应急处�准备,采�必�的应急措施。 

应急预案�动�,��事件�生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预案规定的�责�求,�从��事件应急处�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到达规定岗�,采�有关的控制措施。 

医疗�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从��事件应急处�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作,集中力�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二� ��事件�生�,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有关部门,应当����事件应急处�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时��。 

第三�三� 根���事件应急处�的需�,��事件应急处�指挥部有�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相关设施�设备;必�时,对人员进行�散或者隔离,并�以�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 

第三�四� ��事件应急处�指挥部根���事件应急处�的需�,�以对食物和水�采�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事件现场等采�控制措施,宣传��事件防治知识,�时对易�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害的人群采�应急接��预防性投��群体防护等措施。 

第三�五� �加��事件应急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六� 国务院�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进入��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和检验,对地方��事件的应急处�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和个人应当予以��;任何��和个人�得以任何�由予以拒�。 

第三�七� 对新�现的��传染病��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大食物和�业中毒事件,国务院�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组织力�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 

第三�八� 交通工具上�现根�国务院�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采�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通知�方��点,并�交通工具的����报告。交通工具的�方��点和����应当立��交通工具����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应当立�组织有关人员采�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点的县级以上�级人民政府�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自的�责,�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控制措施。 

涉�国境�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邮包等需�采�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照国境�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 

第三��� 医疗�生机构应当对因��事件致病的人员�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转�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其病历记录的��件转�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医疗�生机构内应当采��生防护措施,防止交�感染和污染。 

医疗�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 

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对�能�到�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需�采�必�的控制措施。 

第四�� 传染病暴���行时,街��乡镇以�居民委员会��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团结�作,群防群治,�助�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生机构�好疫情信�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生措施的�实工作,�居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第四�一� 对传染病暴���行区域内�动人�,��事件�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好预防工作,�实有关�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需�治疗和转诊的,应当�照本�例第三���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二� 有关部门�医疗�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到早�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第四�三� 县级以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供必�资金,�障因��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时�有效的救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四� 在��事件中需�接�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拒���的,由公安机关�法�助强制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生行政主管部门未�照本�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责,对��事件�瞒�缓报�谎报或者授�他人�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领导人�其�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负责人,�法给予�级或者撤�的行政处分;造�传染病传播��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康造�其他严��害�果的,�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六�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有关部门未�照本�例的规定,完���事件应急处�所需�的设施�设备���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输和储备的,对政府主�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负责人�法给予�级或者撤�的行政处分;造�传染病传播��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康造�其他严��害�果的,�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七� ��事件�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有关部门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予��,或者采�其他方�阻��干涉调查的,对政府主�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负责人�法给予�级或者撤�的行政处分;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八� 县级以上�级人民政府�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守�失��渎�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法给予�级�撤�的行政处分;造�传染病传播��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康造�其他严��害�果的,�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 县级以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拒�履行应急处��责的,由�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法给予�级�撤�的行政处分;造�传染病传播��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康造�其他严��害�果的,�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 医疗�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的,�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对主�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给予�级或者撤�的纪律处分;造�传染病传播��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康造�其他严��害�果,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照本�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责,�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未�照本�例的规定�时采�控制措施的; 

(三)未�照本�例的规定履行��事件监测�责的; 

(四)拒�接诊病人的; 

(五)拒��从��事件应急处�指挥部调度的。 

第五�一� 在��事件应急处�工作中,有关��和个人未�照本�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责,�瞒�缓报或者谎报,阻���事件应急处�工作人员执行�务,拒�国务院�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事件现场,或者���调查�采样�技术分�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人民共和国治安管�处罚�例》,构���治安管�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法予以处罚;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二� 在��事件�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市场秩�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部门�法给予行政处罚;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三� 中国人民解放军 �武装警察部队医疗�生机构�与��事件应急处�的,�照本�例的规定和军队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四� 本�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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