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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供血机构从业人员岗�培训—医疗废物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防止疾病传播,�护环境,�障人体�康,根�《中�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例。 

第二� 本�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以�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其他�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制定�公布。 

第三� 本�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以�监�管�等活动。 

医疗�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和处置。 

医疗�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 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给予适当的支�。 

第五� 县级以上�级人民政府�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管�;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管�。 

县级以上�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自的�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管�工作。 

第六� 任何��和个人有�对医疗�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和监�管�部门�其工作人员的�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医疗废物管�的一般规定 

第七� 医疗�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应当建立��全医疗废物管�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八� 医疗�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生�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人员,负责检查��促��实本��医疗废物的管�工作,防止��本�例的行为�生。 

第�� 医疗�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应当对本��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紧急处�等知识的培训。 

第�� 医疗�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应当采�有效的�业�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人员,�备必�的防护用�,定期进行�康检查;必�时,对有关人员进行�疫接�,防止其�到�康�害。 

第�一� 医疗�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应当�照《中�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险废物转移��管�制度。 

第�二� 医疗�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类���或者数��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以��办人签�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存3年医学\教育网�集整�。 

第�三� 医疗�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应当采�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失�泄��扩散。 

�生医疗废物�失�泄��扩散时,医疗�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应当采��少�害的紧急处�措施,对致病人员�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能�到�害的��和居民通报。 

第�四� �止任何��和个人转让�买�医疗废物。 

�止在��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止在�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五� �止邮寄医疗废物。 

�止通过�路�航空�输医疗废物。 

有陆路通�的,�止通过水路�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必需�水路�输医疗废物的,应当�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严格的环境�护措施�,方�通过水路�输。 

�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一�输工具上载�。 

�止在饮用水��护区的水体上�输医疗废物。 

第三章 医疗�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 

第�六� 医疗�生机构应当�时收集本��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防�器穿�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医学\教育网�集整�。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制定。 

第�七� 医疗�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得超过2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防鼠�防蚊��防蟑螂�防盗以�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 

第�八� 医疗�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防�撒的专用��工具,按照本��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至暂时贮存地点。 

��工具使用�应当在医疗�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时消毒和清�。 

第��� 医疗�生机构应当根�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处置。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毒��存液等高�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处置�应当就地消毒。 

第二�� 医疗�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方�排入污水处�系统。 

第二�一� �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件的农�,医疗�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下列基本�求: 

(一)使用�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形处�;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时焚烧; 

(三)�能焚烧的,消毒�集中填埋。 

第四章 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二�二�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应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许��;未�得��许��的��,�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第二�三�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应当符�下列�件: 

(一)具有符�环境�护和�生�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二)具有�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相应的技术工人; 

(三)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四)具有��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第二�四�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民居�区�水��护区和交通干�,与工厂��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离,并符�国务院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五�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应当至少�2天到医疗�生机构收集���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 

第二�六�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医疗废物,应当�守国家有关�险货物�输管�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防�撒以�其他环境�护和�生�求。 

��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时进行消毒和清�。 

��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得��其他物�。 

第二�七�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在��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安全,�得丢弃��撒医疗废物。 

第二�八�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监控装置�常处于正常�行状�。 

第二���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国家规定的环境�护��生标准�规范。 

第三��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应当按照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档案,��年�所在地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第三�一�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处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医疗�生机构收�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医疗�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以纳入医疗�本。 

第三�二� �地区应当利用和改造现有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和其他设施,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并达到基本的环境�护和�生�求。 

第三�三� 尚无集中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足的城市,自本�例施行之日起,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应当在1年内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级市应当在2年内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旗)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由��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在尚未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符�环境�护和�生�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处置方�和处置��。 

第五章 监�管� 

第三�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照本�例的规定,按照�责分工,对医疗�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进行监�检查。 

第三�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工作人员的�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检查或者�定期的抽查。 

第三�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检查或者�定期的抽查。 

第三�七� �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交�监�检查和抽查结果。在监�检查或者抽查中�现医疗�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存在�患时,应当责令立�消除�患。 

第三�八� �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医疗�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和监�管�部门�其工作人员��本�例行为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应当�时核实,�法作出处�,并将处�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 �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检查�责时,有�采�下列措施: 

(一)对有关��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 

(二)查阅或者�制医疗废物管�的有关资料,采集样�; 

(三)责令��本�例规定的��和个人�止�法行为; 

(四)查�或者暂扣涉嫌��本�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输工具和物�; 

(五)对��本�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 �生因医疗废物管��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能�生时,�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临时控制措施,�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需�责令暂�导致或者�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第四�一� 医疗�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应当予以��,�得拒�和阻�,�得�供虚��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照本�例的规定,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责令�期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并�以对政府主�领导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三� 县级以上�级人民政府�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例的规定履行监�检查�责,�现医疗�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法行为��时处�,�生或者�能�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时采��少�害措施,以�有其他玩忽�守�失��渎�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给予�级�撤��开除的行政处分;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本�例的规定�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许��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收回�法�给的�书;并�以对主�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五� 医疗�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本�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的�责责令�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全医疗废物管�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紧急处�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人员采��业�生防护措施的;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存登记资料的; 

(五)对使用�的医疗废物��工具或者��车辆未在指定地点�时进行消毒和清�的; 

(六)未�时收集���医疗废物的;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六� 医疗�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本�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的�责责令�期改正,给予警告,�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符�环境�护��生�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标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或者使用��医疗废物的车辆��其他物�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常处于正常�行状�的。 

第四�七� 医疗�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的�责责令�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部门暂扣或者�销执业许��件或者��许��件;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执行�险废物转移��管�制度的;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得��许��的��或者个人收集����贮存�处置的;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符�国家规定的环境�护��生标准�规范的; 

(五)未按照本�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系统的;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和处置的。 

第四�八� 医疗�生机构��本�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部门暂扣或者�销执业许��件;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 医疗�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生医疗废物�失�泄��扩散时,未采�紧急处�措施,或者未�时��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的�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部门暂扣或者�销执业许��件或者��许��件;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 医疗�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无正当�由,阻��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务,拒�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的�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改正的,由原��部门暂扣或者�销执业许��件或者��许��件;触犯《中�人民共和国治安管�处罚�例》,构���治安管�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法予以处罚;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一� �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件的农�,医疗�生机构未按照本�例的�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的�责责令�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部门暂扣或者�销执业许��件;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二� 未�得��许��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止�法行为,没收�法所得,�以并处�法所得1�以下的罚款。 

第五�三� 转让�买�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路�航空�输医疗废物,或者��本�例规定通过水路�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方�邮寄人�托�人立��止�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法所得;�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法所得2�以上5�以下的罚款;没有�法所得或者�法所得�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人明知托�人��本�例的规定�输医疗废物,�予以�输的,或者承�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一工具上载�的,按照�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四� 医疗�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本�例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生环境污染事故,给他人造��害的,�法承担民事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五� 计划生育技术�务�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其他�害性废物的管�,�照本�例执行。 

第五�六� 军队医疗�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管�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生主管部门�照本�例制定管�办法。 

第五�七� 本�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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