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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应试指南变动-卫生法规

2018-10-15 09:08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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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临床执业医师医学综合指导用书已经公布,经过与2018年应试指南对比,卫生法规科目变化很大,具体变动内容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

页码 2018 2019
181   新增“卫生法基础知识”在章节内容:卫生法的概念、分类和作用;卫生法的形式、效力和解释;卫生法的守法、执法和司法共计三个小节
185 这里的公共卫生法是指狭义的公共卫生法。 删除
185   传染病防治法概述新增“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对《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了修正”
186   传染病分类之丙类传染病增加“《传染病防治法》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186 传染病预防接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管理、儿童预防接种的管理、疫苗接种单位的管理、医疗卫生人员的责任、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与补偿 删除
187 预防接种是控制和消除某些传染病的手段之一,是国家贯彻预防为主方针、保护易感人群的重要措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家施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国家对儿童施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施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
187   传染病菌种、毒种管理,新增“国家建立传染病菌种、毒种库”
188   保护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合法权益:新增“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利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188   保护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合法权益:新增“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标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预防,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188 疫情报告人 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分为:①责任疫情报告人。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②义务疫情报告人。除上述机构和人员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疫情报告的内容 主要是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以及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情况
删除
190 传染病暴发是指在局部地区短期内突然发生多例同一种传染病病人;传染病流行是指一个地区某种传染病发病率显著超过该病历年的一般发病率水平。 删除
190   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救治所有内容大变
191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发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发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2016年那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对《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了修正。
191 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和机制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施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职业病危害是导致劳动者在执业活动中罹患执业病的根源。保护劳动者健康,首要任务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为此,《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制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删除
191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制定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制定变动较大
191 职业健康检查内容 删除
191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的因素
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①病人的职业史;②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③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的因素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①病人的职业史;②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③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192 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的报告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成为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上报。
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的报告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成为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192 职业病法律责任一共七条 职业病法律责任修改为四条删除了: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法律责任、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193   食品安全法删除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193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删除
194   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新增“食品安全标准的概念”:是指国家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止食源性疾病发生,对食品、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的卫生要求及其在生产、加工、贮存和销售等方面所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措施
194   食品生产经营删除很多内容只剩下:《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食品工作的视频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195   食品安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删除“监督管理”
195 食品安权法法律责任共计四条 食品安权法法律责任修改为两条,删除: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等机构违反规定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责任
196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发布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对《公共卫生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发布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2016年1月19日、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计委对《公共卫生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196   卫生管理新增“《公共卫生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197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
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199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2003年5月9日国务院发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2003年5月9日国务院发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进行了修订。
199 国家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
报告的时限和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①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②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③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④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上述需要报告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国家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下列需要报告情形之一的,应该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①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②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③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④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200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大纲无,但是内容新增
201 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自公布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自公布日起施行。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对《病原微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
201   关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条例删除卫生行政部门职责、实验室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职责
202 疫苗 疫苗修改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202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有总则、疫苗流通、疫苗接种、保障措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共73条。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有总则、疫苗流通、疫苗接种、保障措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共76条。
203   新增“疫苗流通、疫苗接种” 内容
204   新增“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内容
205   新增疫苗“法律责任”内容
208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发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发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2月12日卫生部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2016年4月1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计委发布修订后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208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供水单位实行卫生许可制度。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供水单位实行卫生许可制度。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有效期4年,有效期满前6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208 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
209   饮用水污染报告新增“医疗单位发现饮用水污染出现的介水传染病或化学中毒病例时,应及时向当地人们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209   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新增“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水质监督监测和评价”
209 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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