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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考研:06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研究生简章

内容æ��è¦�:网上报å��时间:2005å¹´10月10æ—¥—10月31日;现场报å��时间:2005å¹´11月10æ—¥—11月14日。

  一�培养目标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攻读硕士学�研究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纪守法,�德良好,为社会主义建设�务,掌�本学科�实的基础�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高级专门人�。

  二�报考�件

  (一)符�下列�件的,�以报��加国家组织的全国统一招生考试: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务,�德良好,�纪守法;

  2.考生的学历必须符�下列�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为硕士生当年9月1日,下�),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等学力,且符�招生��根�本��的培养目标对考生�出的具体业务�求的人员;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学�或�士学�的人员,�以�次报考硕士生,但�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费的硕士生;

  3.年龄一般�超过40周�,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费的考生年龄��;

  4.身体�康状况符�招生��规定的体检�求。

  (二)符�下列�件的,�以报��加�教育部批准的招生��自行组织的�独考试:

  1.符�报考�件(一)中第1,3,4,�项�求;

  2.大学本科毕业�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已��为业务骨干,�本����和两�具有高级专业技术�务的专家推�,为本��定�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在�人员;

  获得硕士学�或�士学��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本����和两�具有高级专业技术�务的专家推�,为本��委托培养的在�人员;

  (三)符�上述(一)或(二)中�项报考�件的,�以报��加教育硕士专业学�研究生入学相应的统考或�考。

  �招收教育硕士专业学�研究生的49所学校是:北京师范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天津师范大学�河北师范大学�山西师范大学�山西大学�内蒙�师范大学�辽�师范大学�沈阳师范大学�渤海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延边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东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京师范大学��州大学�扬州大学��州师范大学�浙江大学�浙江师范大学��州师范学院�安徽师范大学��建师范大学�江西师范大学�山东师范大学�曲阜师范大学�烟�师范学院��城大学�河�师范大学�河�大学��中师范大学�湖北大学�湖�师范大学�湖�科技大学���师范大学�广州大学�广西师范大学�西�大学��庆师范大学�四�师范大学�西�师范大学�贵州师范大学�云�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师范大学��海师范大学���大学�新疆师范大学。

  (四)符å�ˆä¸‹åˆ—æ�¡ä»¶çš„,å�¯ä»¥æŠ¥å��å�‚加法律硕士专业学ä½�研究生入学的全国è�”考,简称“法律硕士è�”考”。

  1.符�(一)中的�项�求;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法学专业的;(下列13个专业�得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法学��济法�国际法�国际�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法律事务�行政法�律师�涉外�济与法律�知识产�法�刑事法)

  �招收法律硕士专业学�研究生的48所学校是: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大学�对外�济贸易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央财�大学��开大学�河北大学�山西大学�内蒙�大学�辽�大学�大连海事大学�东北财�大学��林大学�黑龙江大学��旦大学��东政法学院�上海交通大学�上海财�大学��京大学��州大学��京师范大学�浙江大学�安徽大学�厦门大学��州大学�江西财�大学�山东大学�烟�大学�郑州大学�河�大学�武汉大学�中�财�政法大学��中师范大学��中科技大学�湘潭大学�湖�大学�湖�师范大学�中山大学�海�大学�西�政法大学�四�大学�西�财�大学�贵州大学�云�大学�西北政法学院�兰州大学。

  上述å�„高校录å�–该专业考生时,å�ªä»Žå�‚加“法律硕士è�”考”的考生中选拔。å�„学校ä¸�å†�为该专业组织统考或å�•考。

  (五)符å�ˆä¸‹åˆ—æ�¡ä»¶çš„,å�¯ä»¥æŠ¥å��å�‚加工商管ç�†ç¡•士专业学ä½�研究生入学的全国è�”考,简称“MBAè�”考”。

  1.符�(一)中第1,3,4,�项的�求;

  2.大学本科毕业�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验的人员;大专毕业�有5年或5年以上工作�验的人员;已获硕士学�或�士学�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验的人员;

  �招收工商管�硕士专业学�研究生的94所学校是: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工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对外�济贸易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中央财�大学�首都�济贸易大学�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开大学�天津大学�天津财�大学�河北工业大学�燕山大学��北电力大学�山西财�大学�山西大学�内蒙�大学�内蒙�工业大学�辽�大学�大连�工大学�东北大学�东北财�大学�大连海事大学��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旦大学��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东�工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东�大学�上海财�大学�上海�工大学�上海大学��京大学�东�大学��京�工大学��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河海大学�江�大学��州大学�浙江大学�浙江工商大学�浙江工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肥工业大学�安徽大学�厦门大学��州大学�江西财�大学��昌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山东�济学院�山东财政学院�郑州大学�河�财�学院�武汉大学��中科技大学�武汉�工大学�中�财�政法大学�湖�大学�中�大学�湘潭大学�中山大学�暨�大学����工大学�广东工业大学�广西大学�海�大学��庆大学�西�交通大学�电�科技大学�西�财�大学�四�大学�贵州大学�云�大学�昆明�工大学�西北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安�工大学�西安电�科技大学�兰州大学���大学�新疆财�学院。

  上述å�„高校,录å�–工商管ç�†ç¡•士专业学ä½�研究生考生时,å�ªä»Žå�‚加“MBAè�”考”的考生中选拔。å�„æ ¡ä¸�å†�为该专业组织统考或å�•考。

  (六)硕士生招生��中的部分高等学校,�教育部批准,�以推�本校少数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试并在10月25日�直接到报考���加�试和办�接收手续。推�办法由学校根�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被接收的推��试生须在国家规定的报�时间内到报考点办�报�确认手续,亦�得��加统考。到10月25日�未�实接收招生��的推��试生���留资格。

  三�报�

  (三)网上报�:2006年硕士研究生考生一律采�网上报�方�。

  1.网上报å��日期:2005å¹´10月10æ—¥—31æ—¥æ¯�天8:00-23:00.

  逾期��补报,也�得�修改报�信�。

  应届本科毕业生���报�,时间为2005年9月18日至23日(�天8:00-23:00)

  2.考生自行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网http://www.chinayz.com.cn�览报考须知,按教育部�考生所在地�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报考点以�报考招生��的网上公告�求报�,凡�按公告�求报��网报信�误填�错填或填报虚�信�而造��能考试或�试的�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在上述报�日期内,考生�自行修改�校正网报信�。

  3.网上报�填写报考信�时注�事项:

  (1)�加统考的考生�以填报�一学科专业研究方�相近的两个招生��。

  (2)å�‚加“MBAè�”考”的考生å�¯ä»¥å¡«æŠ¥è¯•办工商管ç�†ä¸“业学ä½�的两个学校。

  (3)å�‚加“法硕è�”考”的考生å�¯ä»¥å¡«æŠ¥è¯•办法律硕士专业学ä½�的两个学校。

  (4)�加�独考试的考生�能填报一个招生��的一个学科专业。

  (5)应试的外国语语�按招生��的规定任选一�。

  (6)�等学力的报考人员,应按招生���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供真实�料。

  4.报考地处西部边远�区的招生���且毕业�原则上在西部边远�区就业的少数民�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工作��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全国民�区域自治地方简表》范围的少数民�在�人员考生在网上报�时须如实填写少数民��分和填写毕业�回少数民�地区的定�或委托培养生时,方�按规定享�少数民�照顾政策;

  5.已被招生��接收的推��试生,�得�报��加统考,�则将�消推��试生资格,列为统考生。

  6.现役军人报考地方或军队研究生招生��,以�地方考生报考军队招生��,应事先认真阅读了解有关报考规定,�守�密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填报报考信�。�明之处应事先与招生���系。

  (二)所有考生(�推��试生�农�教育硕士生)�须到报考点进行现场确认网报信�,并缴费和照相。

  1.报考点现场确认时间:2005年11月10日至11月14日

  2.现场确认地点:

  å�‚加全国统一考试和å�‚加“法律硕士è�”考”的考生到本人所在的çœ�ã€�自治区ã€�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公告指定的报考点确认;

  å�‚加å�•独考试和å�‚加“MBAè�”考”的考生到报考å�•ä½�所在地çœ�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公告指定的报考点进行确认报å��。确认截止日期与统考生确认截止日期一致。

  3.确认程�

  (1)考生�本人身份�(应届毕业生加学生�)�现役军人�军队文�干部�件和网上报�编�,由报考点工作人员查验;考生确认本人网报信�;

  (2)考生按规定交纳报考费;

  (3)报考点按规定采集考生本人图�信�。

  四�考生资格审查

  招生��审查考生网上报考信��,对符�报考�件的考生�放准考�。招生��将在�试时对考生学历�书等报��料原件�考生资格进行�次审查,对弄虚作���符�教育部规定者,�予�试。

  对弄虚作�者(�推��试生),�论何时,一�查实,�按有关规定�消报考资格�录�资格或学�。

  五�考生办�报考手续交纳报考费�,�退报考费。

  六�考试

  (一)入学考试分�试和�试。

  (二)�试日期:2006年1月14日至1月15日.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上�8:30-11:30,下�14:00-17:00,超过3�时的考试科目在1月16日进行(8:30至14:30)。

  �在该规定日期举行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一律�予承认。

  (三)�试科目:

  1月14日上�

  统考�法律硕士�考��考科目为政治�论(满分为100分);

  工商管�硕士专业学�(MBA)�试�考科目为综�能力(满分为200分);

  1月14日下�

  外国语(满分为100分)

  1月15日上�

  统考数学或西医综�或中医综�或1门业务课(满分�为150分)。

  1月15日下�

  业务课(满分为150分)

  考以上�科的考试时间�为3�时,考试方��为笔试(�超过3�时的考试科目)。

  (四)考试大纲�命题

  1.全国统考�试的政治�论,�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英语�俄语�日语和部分专业的基础课,由教育部统一命题,考试大纲由教育部制订;其他科目由招生��自行组织命题。

  2.�独考试的�试科目�由招生��自行命题。

  3.“MBAè�”考”çš„åˆ�试科目为两门:外国语和综å�ˆèƒ½åŠ›ã€‚è‹±è¯­å’Œç»¼å�ˆèƒ½åŠ›å‘½é¢˜å·¥ä½œå�‡ç”±æ•™è‚²éƒ¨å§”托有关机构承办。选考日语或俄语的考生,用全国统考的试å�·ï¼Œå…¶ä»–语ç§�的试题由招生å�•ä½�自行命题(政治ç�†è®ºç”±å�„招生å�•ä½�自行命题在å¤�试中进行)。

  �考科目的考试大纲由全国工商管�(MBA)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编写,并已下�至招收工商管�硕士专业学�研究生的院校。

  4.“法律硕士è�”考”çš„åˆ�试科目共四门:政治ã€�外国语ã€�专业基础课(å�«åˆ‘法ã€�民法)ã€�综å�ˆè¯¾ï¼ˆå�«æ³•ç�†ã€�宪法和中国法制å�²ï¼‰ã€‚其中政治ã€�外语使用全国统考试å�·ï¼Œä¸¤é—¨ä¸šåŠ¡è¯¾çš„å‘½é¢˜ç”±æ•™è‚²éƒ¨è€ƒè¯•ä¸­å¿ƒæ‰¿åŠžã€‚

  �考科目的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会�有关��编写,并已下�至招收法律硕士专业学�研究生的院校。

  (五)åˆ�试地点:å�‚加全国统考ã€�“法律硕士è�”考”的考生到本人所在的çœ�(自治区ã€�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考场应试;å�‚加å�•独考试和å�‚加“MBAè�”考”的考生到报考å�•ä½�所在的çœ�(自治区ã€�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考场应试。

  考生�试�绩通知�由考生第一志愿招生��负责�出。

  (六)�试

  1.�试时间�地点�科目�方�由招生��自定。�试办法和程�由招生��公布。�试一般在5月上旬�结�。招生��认为必�时,��次�试。外国语�力��语测试在�试进行,�绩计入�试�绩。

  2.对以å�Œç­‰å­¦åŠ›èµ„æ ¼ï¼ˆä»¥æŠ¥å��时为准)报考的考生(ä¸�å�«“MBA”和法律硕士è�”考的考生),一律加试。招生å�•ä½�è¦�å…¨é�¢ã€�严格å¤�试。å¤�试时,è¦�进行本科主干课程和实验技能的考查,其中笔试科目ä¸�少于两门,æ¯�门考试时间为3å°�时。

  3.少数民�地区�少数民�考生的�试:

  少数民�地区仅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中所列的民�自治区域。

  考生的少数民��分网报时应如实填写,虚��分��试时更改无效。

  4.为西部地区定�或委托培养的在�考生,户�和人事档案须在定�或委托培养��所在地,方�享�优惠政策。

  (七)教育部��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结�年度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和报考的生�情况,以�总体�试�绩情况,对报考统考�MBA�法律硕士专业学�考生�出确定进入�试的基本�求,其中包括应试科目总分�求和�科分数�求;对应届本科毕业生和�应届毕业生实行统一的�加�试最低分数线。

  对�考生�加�试的�求由招生��自定。

  �教育部批准的北京大学等高校自行确定本校�试分数线。

  �招生��原则上进行120%左�的差��试。

  符å�ˆå¤�试基本è¦�求,但因招生å��é¢�é™�制无法录å�–çš„å�‚加“MBAè�”考”å�Š“æ³•å¾‹ç¡•å£«è�”考”的考生,å�ªèƒ½è½¬åˆ°å…¶å®ƒæ ¡å�Œä¸€ä¸“业å¤�试,ä¸�得转其他学科专业å¤�试;未å�‚加“MBAè�”考”ã€�“法律硕士è�”考”的考生,亦ä¸�得转到工商管ç�†ç¡•士专业ã€�法律硕士专业å¤�试。

  调剂�试的�求�以�试结��教育部�出的2006年录�工作通知的规定为准。

  七�体格检查

  考生�试时应按招生��规定到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二级甲等)医院进行体格检查。具体�求,��招生��招生简章或�试通知。

  八�录�

  招生��根�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绩(��试和�试)并结�其平时学习�绩和�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身体�康状况确定录���。�想�德考核��格者,�予录�。

  å�‚加统考ã€�“MBAè�”考”å�Š“æ³•å¾‹ç¡•å£«è�”考”考生å�¯è¢«å½•å�–为定å�‘或é�žå®šå�‘硕士生,也å�¯è¢«å½•å�–为委托培养或是招生å�•ä½�自筹ç»�费硕士生。

  �加�考的考生,�能被录�为回原��的定�培养硕士生或委托培养硕士生。

  招收定�培养�委托培养�自筹�费硕士生�实行��制。招生���用人���拟录�为定�培养�委托培养�自筹�费硕士生的考生之间,必须在考生录��,分别签定��。

  被录�的新生�本人申请和招生����,�以�留入学资格,�加工作1至2年,�入学学习。

  ��毕业生就业

  定�或委托培养硕士生回定�或委托��。

  é�žå®šå�‘和自筹ç»�费硕士生毕业时采å�–毕业研究生与用人å�•ä½�“å�Œå�‘选择”的方å¼�,è�½å®žå°±ä¸šåŽ»å�‘。学校å�Šæ‰€åœ¨çœ�(自治区ã€�直辖市)毕业生调é…�部门负责办ç�†ç›¸å…³æ‰‹ç»­ã€‚

  ��其他

  (一)考生报�时��出具所在����报考的�明�料。考生与所在��因报考研究生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若因上述问题使招生��无法调�考生档案,造�考生�能�试或无法被录�的�果,招生���承担责任。

  (二)已获得硕士(�士)学�的人员,被录�为硕士生�,培养�费�在学期间的待�按委托培养或自筹�费培养��办�。

  (三)���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根�本简章,结��地实际情况作必�的补充规定。

  (四)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生�军队系统的高等学校和学研究机构招收硕士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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