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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控制
1.医疗机构采取的控制措施
情况 | 处理 |
病人/携带者 | 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
疑似者 | 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
亲密接触者 | 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
擅自脱逃者 | 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 |
被污染场所/医疗废物 | 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
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 | 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对被污染的场所、物品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取的控制措施:
①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进行卫生处理;
③指导下级疾控中心工作,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疫情处理。
3.对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场所及特定区域人员的紧急措施。
处理单位及措施 | 县以上政府实施隔离并报上级政府批准 |
具体要求 | 隔离期间给被隔离人提供生活保障 被隔离人单位不得停发工资 |
紧急措施
当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①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②停工、停业、停课;
③控制或者捕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④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⑤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疫区封锁
解除疫区封锁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适用情况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 宣布疫区 本行政区域疫区 县以上政府报上级政府批准 跨省疫区 国务院 封锁疫区 省级政府 本区域甲类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国务院 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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